評價審計結果

評價審計結果是完成審計階段的一項內容,它與完成外勤審計工作是平行的層次,互不包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評價審計結果
  • 闡述:完成審計階段的一項內容
  • 類別:相關辭彙
  • 相關:錯報或漏報的匯總等
評價審計結果的內涵,評價審計結果對重要性的考慮,

評價審計結果的內涵

評價審計結果是對證據風險的最終控制,其主要工作就是確定審計證據質量。控制方法有兩種:一是檢查審計實施方案或實施大綱,確定方案和大綱所規定的每種審計手續是否都高質量地實施完畢,有無遺漏的領域或事項;二是通過審計工作檢查表來單獨檢查所有審計事項的完成情況。檢查表應詳細列明每個審計領域或事項的具體審計工作,然後對照實際完成的領域或事項進行逐一對照檢查,上述兩種控制方法取一即可。
在完成審計階段,全部審計工作底稿要接受沒有參加審計的高層管理人員的全面檢查,再次確定審計手續的合理性、實施審計手續的質量、審計手續與實施方案或實施大綱的一致性、底稿反映審計證據的一致性,確定是否有必要追加取證,以避免疏忽所造成的風險。

評價審計結果對重要性的考慮

1.評價審計結果時所運用的重要性水平
審計人員評價審計結果時所運用的重要性水平,可能與編制審計計畫時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初步判斷數不同,如前者大大低於後者,審計人員應當重新評估所執行審計程式是否充分。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理解此內容。
(1)評價審計結果時所運用的重要性水平可能不同於編制審計計畫時確定的重要性水平。這可能是因為環境的變化,或者是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了解程度的加深。例如,審計人員在會計期間結束前編制審計計畫,只能根據預測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來確定重要性水平。如果實際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大不相同,則審計人員所評估的重要性水平也必須加以改變。此外,審計人員在編制審計計畫時,可能有意地規定重要性水平低於將用於評價審計結果的重要性水平。這樣通常可以減少未被發現的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並且能給審計人員提供一個安全邊際。
(2)如果評價審計結果時所運用的重要性水平大大低於編制審計計畫時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審計人員應當重新評估所執行的審計程式是否充分。因為,原來較高的重要性水平,意味著較低的審計風險,所需執行的審計程式和所需蒐集的審計證據相對較少;而現在評價審計結果時所運用的重要性水平比原來有所降低,則審計風險相應增加,這就要求執行更多的審計程式,蒐集更多的審計證據。
2.錯報或漏報的匯總
審計人員在評價審計結果時,首先應當匯總已發現但尚未調整的錯報或漏報,將其與會計報表層次的重要性水平相比較,以考慮其金額與性質是否對會計報表的反映產生重大影響。匯總時注意包括以下錯報或漏報。
(1)已發現的錯報或漏報。即通過對賬戶或交易實施詳細的實質性測試所確認的未調整錯報或漏報。
(2)推斷的錯報或漏報。即通過審計抽樣或分析性程式所估計的未調整的錯報或漏報。
必須指出,審汁人員在匯總時,也可能包括前期尚未調整的錯報或漏報。一般的,如果前期尚未調整的錯報或漏報尚未消除,且導致本期會計報表嚴重失實,審計人員在匯總時,就應將其包括進來。此外,在匯總時,審計人員還應考慮期後事項和或有事項是否已進行適當處理。
3.匯總數超過重要性水平時的處理
如果尚未調整的錯報或漏報的匯總數超過重要性水平,審計人員應當考慮以下措施來降低審計風險:一是擴大實質測試範圍,以進一步確認匯總數是否重要;二是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會計報表,以使匯總數低於重要性水平。
如果被審計單位拒絕調整會計報表或擴大實質性測試範圍後,尚未調整的錯報或漏報的匯總數仍超過重要性水平,一般的,如果尚未調整的錯報或漏報的匯總數可能影響到某個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但會計報表的反映就其整體而言是公允的,審計人員應當發表保留意見;如果尚未調整的錯報或漏報非常重要,可能影響到大多數甚至全部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時,審計人員應當發表否定意見。
4.匯總數接近重要性水平的處理
如果尚未調整的錯報或漏報的匯總數接近重要性水平,由於該匯總數連同尚未發現的錯報或漏報可能超過重要性水平,審計人員應當實施追加審計程式,或提請被審計單位進一步調整已發現的錯報或漏報,以降低審計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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