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開復

官制名。清制,凡官員緣事獲罪後,本官奮勉自贖,著有成效者,可以將原擬之處分註銷而恢復原官,謂之註銷開復。在賦稅徵收中,經征官未完成應徵編額,經征官與督催官均分別議處。經初參擬處後,經征官限期一年,催征官限期一年半或二年,戴罪征、催,若限內全完,即可將前獲之處分註銷,恢復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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