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職工中被收容勞動教養並註銷城市戶口的人員是否開除公職問題的答覆(1983)

關於對職工中被收容勞動教養並註銷城市戶口的人員是否開除公職問題的答覆(1983),公安部、法務部、勞動人事部是關於對職工中被收容勞動教養並註銷城市戶口的人員是否開除公職問題的答覆

關於對職工中被收容勞動教養並註銷城市戶口的人員是否開除公職問題的答覆
公安部、法務部、勞動人事部
關於對職工中被收容勞動教養並註銷城市戶口的人員是否開除公職問題的答覆
在這次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中,一些地方請示:對原系職工,這次被收容勞動教養,同時註銷城市戶口的人,是否要開除公職。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勞教人員解除教養後三年內犯罪、逃跑後五年內犯罪的,從重處罰,並且註銷本人城市戶口,期滿後除確實改造好的以外,一律留場就業,不得回原大中城市。因此,對這一類勞動教養人員應予開除公職。
對於一般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決定勞動教養,沒有註銷城市戶口的,其公職問題仍應按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國務院批轉公安部《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一般應保留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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