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開始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訴訟時效的開始
  • 分類:普通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
  • 針對人物:權利人
  • 普通訴訟期間:3年
概念,起算規則,

概念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起算規則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規則是:第一,普通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第二,最長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被侵害之時起算。
普通訴訟時效
普通訴訟時效也稱一般訴訟時效,是指由民法典規定的統一時效期間的訴訟時效。普通訴訟時效適用於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一切民事法律關係。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我國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最長訴訟時效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其中的20年即是最長時效期間,它也適用於一切民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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