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抗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訴訟時效抗辯
  • 外文名:Plea of limitation of action
  • 適用:一般主要用於債權請求權
  • 受理組織:人民法院
  • 行使權:當事人擁有
  • 基本解釋: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為
  • 特徵:法定性,可變性,強行性
訴訟時效的使用一般主要用於債權請求權,特殊情況可適用於物權請求權。
訴訟時效抗辯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為。即對已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且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訴訟時效只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即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所謂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於債的關係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民法總則第196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於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於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其他依法不適用於訴訟時效的情形如:存款,企業債券(股票),形成權,國家財產,未按時出資的補足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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