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2年

訴訟時效2年是指一般的契約糾紛從契約履行完畢或者對方應當履行義務的時間段算起,到現在有沒有2年的時間。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訴訟時效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訴訟時效2年是指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訴訟時效2年是指一般的契約糾紛從契約履行完畢或者對方應當履行義務的時間段算起,到現在有沒有2年的時間。
比如說:拖欠貨款,按照雙方契約約定的付款時間或者對方承諾的付款時間計算,超過這個時間,不主張權利的話,到法院訴訟,對方就可以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
訴訟時效設立的目的是督促契約雙方積極行使權利,避免糾紛無限制的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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