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貿易

許可證貿易是指許可方和許可證接受方簽訂許可證協定,允許對方使用本企業某項新工藝、新技術、專利權或商標進行生產,並向對方收取一定費用的貿易方式。

概念,類型,授權方式,意義,許可證貿易的優點,許可證貿易的缺點,

概念

許可證貿易:技術許可方將其交易標的的使用權通過許可證協定或契約轉讓給技術接受方的一種交易行為。又稱“許可貿易”。許可證的標的,通常是“軟技術”,可以是專利、設計、工業 模型、商標及著作權,也可以是專有技術(訣竅)。

類型

許可證契約,視其標的的不同分為:①專利許可證。是一種古老的技術轉讓方式, 其含義系指專利所有人或其授權的法人及自然人在一定範圍內允許他人使用其受專利保護的技術權利。②專有技術許可證。專有技術系指生產秘密、技術知識、經驗、製造方法等。專有技術許可證不同於專利許可證,它是靠契約中的保密條款來保護的,專有技術的有效期比專利更富有伸縮性。③商標許可證。商標稱為商品的牌子。商標權是商標的使用者向主管部門申請、經主管部門核准所授 予的商標專用權。商標許可證是指擁有商標專用權的所有人通過 與其他人簽訂許可契約,允許他人在指定的商品上及規定的地域 內使用其註冊的商標。4.綜合許可。技術的所有者把專利、專有技術和商標的使用權結合起來轉讓給他人使用。
按授權的的範圍分,可分為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占許可、分許可和交叉許可

授權方式

許可證契約按照授權程度和方式又分為:① 獨占許可證協定。即在規定的地區內,接受方在協定的有效期內對許可證協定項下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許可方不得在該地區內使用該項技術製造和銷售商品,也不得把同樣的技術授予該地區內的任何第三方。②排他性許可證協定又稱全權或獨家許可證 協定,即在規定的地區內,許可方和接受方在協定有效期內對許可證協定項下的技術都享有使用權。但許可方不得將此種權利給予第三方,即不得與第三方簽訂同一內容的許可協定。③普通許可證協定即供方允許受方在規定的地區和時間內享有使用協定中所規定的技術製造和銷售相關產品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不是獨占的,對供方(或出讓方)沒有限制,技術使用權轉讓給受方後,技術供方仍可在該地區內使用該項技術或將這項技術的使用權授予任何第三方。④分許可證協定,又稱“從屬許可證協定”。即在協定的有效期內,接受方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把協定項下的技術向第三方轉讓。⑤交叉許可證協定,又稱“互換許可證協定”。即雙方以價值相等的技術,在互惠的基礎上,交換技術的使用權和產品的銷售權,一般都是不收費的。這種方式常在合作生產、合作設計時使用。
進行許可證貿易時,技術供方和受方就許可證的標的、轉讓範圍、 轉讓條件、期限和支付等契約條款進行磋商,達成一致後簽訂契約作為雙方必須遵守的法律檔案。契約的內容是許可方(即技術供方)給予引進方(即技術受方)製造、使用或銷售許可證項下的產品的有限權利,而引進方則支付給許可方以相應的酬金。

意義

許可證貿易作為技術貿易的一種方式在戰後具有特別重要意義。許可證貿易通過協定,讓許可人允許受許可人使用其專利、商標或專有技術;受許可人則向許可人支付費用和其它報酬,作為使用其技術的代價。許可證貿易把“科學與技術革命、知識積累與工業套用上的革命”結合起來,加速了產品生命周期和技術生命周期的進程。技術不已開發國家可以利用許可證貿易以較小投資獲得較大經濟效益,縮短技術差距,享受技術進步的好處。對於出口人(售證人)來說,則能收回科研投資和風險成本,使科研成果不至於“價值”磨損。

許可證貿易的優點

相對於產品出口、直接投資而言,許可證貿易具有獨特的優勢:
(1)是避開進口國限制、作為產品出口轉換形式的最佳途徑。
(2)可大大降低或避免國際行銷的各種風險。例如,授方的資金沒有進入國際市場,減少了受方所在國的外匯管制風險;純粹的技術使用權許可,不存在獨資或合資的企業被東道國沒收徵用的政治風險;由受方利用技術進行產銷活動,使市場競爭與匯率變動等風險轉移到受方身上。
(3)可節省高昂的運銷費用,提高價格競爭的能力。
(4)有利於特殊技術的轉讓。某些關係到進口國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無法採用投資或產品出口方式,而通過許可證貿易便能順利地涉足於這些產品的生產經營領域。
(5)便於服務性質的企業進入國際市場。如各種類型的諮詢公司、技術服務公司等企業本身並不製造產品,許可證貿易便為它們的無形產品(技術)進入國際市場提供了便利條件。
(6)使小型製造企業也能進入國際市場。這一優點對於我國眾多的製造企業來說尤為重要。

許可證貿易的缺點

小型製造企業實力不足,缺乏資金,難於採用直接投資在國外生產經營產品的方式。但只要擁有某項對市場具有吸引力的技術,同樣可以通過許可證貿易的方式進入國際市場。客觀地評價許可證貿易方式,它也有一些不足之處:
(1)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並非任何企業或任何技術都能進行許可證貿易。當企業擁有馳名商標、良好商譽、先進技術並對受方有吸引力時,許可證貿易才能成為現實。
(2)授方對目標國家的市場經營難於控制。許可證貿易雙方並非從屬關係,而是等同於買賣關係,不管受方的市場經營狀況如何,授方也不能對其加以直接控制,充其量只能把受方視為自己在國外的經銷商,市場經營狀況不佳可能會對授方及其產品的聲譽造成不良的影響。
(3)授方的純收益可能會受到目標國家經營狀況的制約。當採用提成的辦法計算轉讓費用時,授方的純收益的多少就要由產品在目標國家的競爭能力、銷售數量、盈利水平來決定。
(4)授方可能在國際市場上培養了自己的競爭對手。許可證貿易實際上是授方把一部分技術的優勢、獨占的權力轉讓給了受方,說到底是讓出了一部分現實市場和潛在市場,這是授方的風險損失。因此,在技術出口之前就要權衡利弊,估算這種風險損失,擬定補救的辦法,然後才作出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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