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基金條件

設立基金條件是有關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設立基金的條件和應達到的要求。在中國,根據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1997年11月批准並實施) 規定,基金髮起人可以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也可以申請設立封閉式基金。

申請設立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②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經驗、連續盈利的記錄,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③發起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範;④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⑤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還必須在人才和技術設施上能夠保證每周至少一次向投資者公布基金資產淨值和申購、贖回價格。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