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等機關

設施等機關(日語:施設等機関/しせつとうきかん、英語:Facilities, Affiliated institutions)為內閤府(含宮內廳、委員會、廳。)及國家行政組織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行政機關(省、委員會、廳)設立的試驗研究機關、檢查檢定機關、文教研修設施(包含類似機關與設施。)、醫療更生設施、矯正收容設施與作業設施的總稱。

依據1984年7月1日實施國家行政組織法修正案,原先的“附屬機關”細分為“審議會等”、“設施等機關”、“特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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