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中國南極考察站管理規定

訪問中國南極考察站管理規定
第一條依據《南極活動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為保護南極環境和生態,規範訪問中國南極考察站(以下簡稱考察站)活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訪問考察站開展旅遊、探險、文化、科普、體育等活動的管理。
經國家海洋局批准、以科學研究為目的開展的科學考察活動以及政府間合作交流活動不在本管理規定範圍之內。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考察站是指以科學研究為目的,在南緯60度以南地區設立的包括建築物、科考場所以及附屬設施等組成的考察基地,是國家批准設定的公益性科研單位,主要承擔科學考察、業務化觀監測、運行維護等任務。
第四條訪問考察站活動應以保護南極環境、不影響考察站正常科考和後勤保障工作為原則。無人值守的考察站不接受訪問申請。
第五條原則上應在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國法定節假日開展訪問考察站活動。
第六條每批次訪問考察站人數不超過100人,在站活動時間不超過1小時,每日訪問考察站總人數不超過400人。
第七條訪問考察站活動應當提前取得國家海洋局同意,在到達考察站前24小時至72小時之內通知考察站,通知考察站時應出示國家海洋局同意訪問的批覆。
第八條考察站根據國家海洋局的批覆及本規定第六條接待訪問活動。因訪問人數超出當日總人數或有緊急工作安排導致變更或無法接待的,考察站應予以及時告知。
第九條訪問考察站活動期間,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遵守《南極活動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二)服從考察站安排,在指定區域和路線內活動,禁止觸碰或損壞考察站設備;
(三)禁止使用無人機航拍、禁止使用發射功率大的設備和高噪音設備;
(四)禁止攜帶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等宣傳資料;
(五)禁止未經許可在考察站開展商業活動;
(六)禁止開展有損公序良俗和國家形象的行為;
(七)禁止開展其他違反南極條約法律體系和國內相關規定的活動。
第十條違背第九條規定的,考察站有權糾正、中止違規行為並勸離。視情節嚴重程度,通過有關渠道提請所屬國相關部門追究責任,並將違規行為通報有關國際組織。
第十一條在訪問考察站活動期間如遇突發事件,考察站將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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