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運貨物運輸險

託運人託運貨物時,是否需要擬辦理保價或保險,完全以託運人自願為原則,鐵路不以任何方式強迫辦理保價運輸或者貨物運輸保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託運貨物運輸險
  • 性質:保險
  • 投保人:託運人
  • 投保物品:託運貨物
託運人託運貨物時,是否需要擬辦理保價或保險,完全以託運人自願為原則,鐵路不以任何方式強迫辦理保價運輸或者貨物運輸保險。但從託運人、收貨人利益立場出發,應辦理保價運輸。因為託運人一方面要求鐵路運輸企業能安全、迅速、經濟地將貨物送到達站;另一方面,當發生貨損貨差時,總希望得到與貨物價格最為接近的賠償額,保價運輸較能解決以上問題,因為:
(1)不辦保價運輸貨物:從貨物安全講,貨物運輸管理雖按現行的鐵路貨物管理有關規章辦理,但未能得到與保價貨物一樣的特殊安全措施的保護,故發生貨損貨差的機會比保價貨物大;從賠償方面講,雖然不辦保價也不辦保險,故不用支付保價金和投保金,但因為鐵路受理貨物時,不論貨物的貴重與否,都接貨物重量收取運費,如果發生貨損貨差賠償時,則按貨物價值賠償,這對鐵路運輸企業講,是不公平的,因此鐵路採取限額賠償,但這樣對託運人(特別是託運貴重貨物的託運人)利益影響也大。
(2)辦理保價運輸貨物:因為保價責任的基礎主要是因為鐵路責任造成的貨物損失,鐵路為了減少事故賠償,必然要認真對待貨運事故,而且貨物保價運輸是運輸契約的組成部分,鐵路作為契約的一方直接參加貨物的運輸工作,並通過對事故的調查、分析、總結,有條件對保價貨物採取安全管理措施,改進內部的管理工作,提高貨物運輸安全質量和服務質量。從這方面講,鐵路與託運人利益是一致的。從賠償方面講,託運人雖然支付了保價金,但鐵路以貨物實際價格(保價額)承運,發生鐵路責任時,按不超過保價額賠償,託運人能得到合情合理的經濟利益,因此,保價運輸解決了鐵路限額賠償不足的矛盾。
(3)投保貨物運輸險:保險責任是因為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非人為因素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參與運輸管理,賠償只是一種對貨物損失後的經濟補償形式。
不論貨物辦理保價運輸或是投保運輸險,都屬保護措施。鐵路辦保價是針對鐵路責任的,對於不屬於鐵路責任的損失,鐵路不承擔保價賠償;託運人要求得到比保價運輸更高的賠償時,也可辦理投保運輸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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