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俄橫議

《討俄橫議》是宋教仁所著作品,出自於《宋教仁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討俄橫議
  • 作者:宋教仁
  • 創作年代:近代
  • 作品出處:宋教仁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嗚呼,近日俄人之舉動,其蠻橫無理,蓋可謂自有國際交涉以來,未見其例者哉!前月中旬之照會,既以自由行動恐嚇吾政府,而吾政府亦既敬謹聽命,承諾其要求條項矣。頃者乃復為第二次之照會,謂中國答覆有關約章者,未滿俄政府之意,顯有不願和平之態度,難免擾亂兩國邦交云云。而其後面之舉動,則方日日耀兵,以示威於我滿、蒙、新疆。合前後觀之,其蔑視國際法,其蔑視條約,其玩弄我政府,侮辱我國民,已洞若觀火。此次而果任其跋扈飛揚,不稍為計,是吾人直甘為亡國民,甘聽其影響所及,釀成瓜分之禍而不辭矣。嗚呼,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
俄人之所以出於是者,以改訂條約問題也。吾國與俄人所結之,今年為第三次期滿之日,其已得之種種特權,恐因改約被我收回,乃為先發制人之計,於未期滿之前,肆其要求。其要索之條件,大都違約背法,已不俟論,即其要索之形式,已是不法之舉,欺吾太甚,足令人髮指,目眥盡裂者也。夫國際條約之締結,以雙方合意為必要之條件者也,其期滿改訂亦無不然。前此之既聲明十年限滿後可以商議酌改,且曰如限滿前六個月未請商改者,應仍照行十年。既言商議酌改,是明謂期滿六月前,兩國政府無論何方,皆有通告改訂之權,一經通告,一方即宜與之商議新約,不能頑強不應者也。既言如未請商改,應仍照行,是明謂若一請商改,則不應仍照行者也。蓋一方既通告改訂,則是條約中條款必是與此一方之情事不合,不能適用,故此一方之政府不欲再照行之,而其條約之實質已失此一方之合意,不能再有效力,非再以新生之合意,另定新約不可也。此蓋國際之通例,而亦正當之解釋也。吾國政府去歲秋間既以改訂與俄人互相通告,而俄人又無他種之異詞,則是明明已承認前約期滿後之當歸無效。而前約期滿之時日實應扣至本年八月為止,自此以後,前約條款已失效力。苟新約未成,則兩方皆為無條約之國,而可以自國主權,在自國領土內施其關於他一方之立法行政,故俄人之於我國,雖在前約期滿前,不能據以為擁護期滿後之權利之符明矣。苟其不然,是即俄人自違前約所謂商議酌改之精神者也。乃俄人一則曰“依據條約”,再則曰“中國破壞條約”。夫前此之條約,前此中國皆依據之,而未嘗破壞,即如俄人此次所要求之六條,亦未嘗有不照行之事,亦為俄人所認知者,則其所指應為將來新約,此將發生而未發生之新約,而強人以依據,責人以破壞之罪,天下豈有是國際法理乎?【注】:以上為原文部分內容。

作者簡介

宋教仁(1 8 8 2—1 9 1 3),湖南桃源人,字初,一作鈍初,號漁父,辛亥時期著名革命黨人。1903年入湖北文普通中學堂,後參與創立華興會,次年因長沙起義事泄逃亡日本。在日期間參與中國同盟會籌備工作,後代理同盟會庶務,主持本部工作。1910年歸國,後任《民立報》主筆,參與發動黃花崗起義,又與譚人鳳等組織中國同盟會中部總會。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後任法制院總裁,政府北遷後任農林總長。1912年8月,將中國同盟會與統一共和黨、共和實進會等團體改組為國民黨,任代理理事長。1913年3月20日在上海被刺殺。編者簡介郭漢民,男,1 9 4 5年生,湘潭大學歷史系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優秀教師。著有《晚清社會思潮研究》、《中國近代史事探索》、《中國近代思想與思潮》等,主編、參編四卷本《中國近代社會思潮(1840—1949)》、《清代人物傳稿》(下編第六卷、第八卷)、《中國近代史實正誤》、《湖南辛亥革命人物傳略》、《“研討式五步教學法”的推廣與套用研究》等十餘種著作,先後在《歷史研究》、《近代史研究》等重要刊物發表論文一百餘篇。暴宏博,男,1984年生,湘潭大學出版社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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