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

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

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是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的專用標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
  • 專用標誌: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
  • 組成:CPA標誌分二部分
  • 設立依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概況,設立依據,受理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期限,材料明細,工作流程圖,

概況

CPA標誌是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的專用標誌。進口計量器具需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定型鑑定,定型鑑定的結果由承擔鑑定的技術機構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向申請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並準予在相應的計量器具和包裝上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的CPA專用標誌和編號。國產計量器具的型式批准是指對計量器具新產品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制要求的一種認可,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發給的型式批准證書可作為全國通用型式,並準予在相應的計量器具和包裝上使用計量器具型式批准的CPA專用標誌和編號。
CPA標誌分二部分組成,前半部分的前二位數字為取得此證書時的批准年份;後半部分中第三位符號表示計量器具的類別編號,第四、五、六位數字表示批准的順序編號(從101開始)。如: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1999年頒發的第166號力學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的標誌和批准編號為CPA 99-F166。

設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三條:製造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樣品的計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凡製造在全國範圍內從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過定型鑑定。定型鑑定合格後,應當履行型式批准手續,頒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已經定型,而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應當進行樣機試驗。樣機試驗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書。凡未經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樣機試驗合格證書的計量器具,不準生產。 第十九條: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鑑定,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樣機試驗由所在地方的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計量器具新產品的型式,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批准。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批准的型式,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作為全國通用型式。

受理條件

1、具有合法經營的證明檔案;
2、具有與所製造計量器具相應的技術檔案,包括總裝圖、主要零部件圖、電路圖、產品標準(含檢驗方法)等;
3、所提供的樣機符合型式評價大綱或有關國家計量檢定規程中規定的型式評價要求。

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遞交計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請材料。
2、受理。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並出具加蓋省局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3、委託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根據申請型式批准的計量器具類別,委託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計量授權的技術機構或委託經省局計量授權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執行型式評價工作。同時將型式評價所需時間書面通知申請人,該時間不計算在計量器具型式批准核准的行政許可期限內。
4、組織型式評價。承檢機構依據《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和型式批准通用規程》(JJF 1015)的規定,執行型式評價,並向省局遞交《型式評價報告》。
5、作出計量器具型式批准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型式評價結果和計量法制管理的要求進行審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審查不合格的, 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6、頒發《型式批准證書》。

辦理期限

5個工作日內告知補正內容或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型式評價時間除外),並於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型式批准證書》。

材料明細

1、《計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請書》一式三份;
2、申請者合法經營的證明檔案複印件;
3、樣機照片;
4、使用說明書(或者產品樣本);
5、總裝圖、電路圖和主要零部件圖;
6、產品標準、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校準規範);
7、申請者或技術機構所做的試驗報告;
8、申請電子計價秤型式批准應提交電子計價秤主要、關鍵零部件及主要結構確認書。

工作流程圖

流程圖流程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