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期限

計稅期限是稅法規定納稅人向國家計算繳納稅款的期限。一般根據國民經濟各部門生產經營的特點和不同的 徵稅對象加以規定。大致可分為三種情況:(1) 屬於對農業收益、建築投資、財產占用和某些企業所得等課徵的稅種,一般規定較長期間的計算繳納期。如農業稅一般分夏秋兩季徵收入庫; 所得稅一般採取按季 (月)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的辦法徵收。 (2) 屬於對流轉額課徵的稅種,一般根據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數額多少來規定。如現行產品稅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規定1天、3天、5天、10天、15天以及1個月為納稅期限。(3) 根據納稅義務發生的特殊情況規定。如屠宰稅、集市交易稅、牲畜交易稅等,其納稅義務的發生都是一次性的,不具有連續性,為了控制稅源,防止偷漏稅,規定按次徵收。

規定納稅期限,對於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及時和促進納稅人加強經營管理,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等都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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