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法主體

計畫法主體是計畫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包括:(1)計畫權力主體。有權審查、批准各級國民經濟計畫的國家權力機關。(2)計畫管理主體。負責編制、下達、監督、檢査國民經濟計畫。(3)計畫實施主體。具體實施、完成國民經濟計畫任務的指標的社會組織。

包括:(1)計畫權力主體。有權審查、批准各級國民經濟計畫的國家權力機關。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它們同時具有對計畫的檢查和監督權力。(2)計畫管理主體。負責編制、下達、監督、檢査國民經濟計畫,解決執行中的問題,行使計畫管理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各級計畫委員會是計畫管理的職能機構。(3)計畫實施主體。具體實施、完成國民經濟計畫任務的指標的社會組織,依法享有計畫權利,承擔計畫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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