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性立法

擁有法律解釋權的機關對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法律條文,以法律形式加以規定。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第一條規定:“凡關於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這一規定表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對法律規範進行立法解釋,也可以依職權制定具有立法解釋性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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