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管理暫行辦法》

解讀《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管理暫行辦法》是在2007年04月28日由衛生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衛生部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07年04月28日
  •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近日,衛生部發布了《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管理暫行辦法》。衛生部有關人士就該《辦法》中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鼓勵社會捐贈資助衛生事業
該人士說,醫療衛生機構屬於社會公益事業,社會捐贈資助也是國家鼓勵社會參與衛生籌資的重要形式之一。但是至今為止,我國尚缺乏規範的醫療機構接受捐贈資助的管理辦法,影響了社會捐贈資助的積極性。因此,加強對捐贈資助財產的管理,制定統一規範的管理辦法,既是社會捐贈資助方的要求,也是鼓勵和促進社會捐贈資助衛生事業的需要。
該人士指出,為了鼓勵社會捐贈資助衛生事業,規範捐贈資助和受贈受助行為,保護捐贈資助人和受贈受助人的合法權益,衛生部出台了《辦法》,力爭從源頭上防範醫療衛生機構的商業賄賂行為,從制度上堵塞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的管理漏洞,以維護醫療衛生事業的公益性。
捐贈資助要堅持自願無償原則
據了解,由於以往缺乏統一、規範的捐贈資助管理辦法,各單位對接受捐贈資助的財產管理千差萬別。《辦法》在起草過程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規,借鑑了廣播電視、體育等領域接受捐贈贊助的管理辦法,並結合醫療衛生工作實際,《辦法》中用16個“不得”劃定了醫療衛生機構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不能涉及的“禁區”。
該人士提出,《辦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自願無償的原則。接受捐贈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接受附有影響公平競爭條件的捐贈資助,不得將接受捐贈資助與採購商品(服務)掛鈎,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攤派或變相攤派。承擔政府衛生監督執法任務的機構,不得接受與監督執法工作相關的任何形式的捐贈資助。
該人士同時強調,醫療衛生機構接受捐贈資助,需由單位監察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業務部門對捐贈資助人的捐贈資助方案予以審核,根據捐贈資助項目是否屬於公益非營利性質、是否涉嫌商業賄賂和不正當競爭等情況,提出是否接受捐贈資助意見,並報單位領導集體審核同意。對違反上述規定,構成違法行為的,有關部門將依法處理。
捐贈資助必須用於公益事業
衛生部有關人士說,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的捐贈資助必須符合公益性目的。主要用於貧困患者救治、面向公眾的健康教育、衛生技術人員培訓、醫學交流、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設施建設等公益非營利性業務活動。
該人士明確說,為了確保捐贈資助的公益性,捐贈資助方和受贈受助方必須簽訂協定,並按照協定規定使用捐贈資助財產。醫療機構嚴格按照協定約定開展公益非營利性業務活動,不能擅自改變財產用途。
此外,該人士還表示,為了保證捐贈資助財產的合理使用,醫療衛生機構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及時向資助方反饋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財產流向應公開透明,決不能用於發放職工獎金和津貼及其他個人支出,也不得提取管理費。
捐贈資助財產必須由單位財務統一管理
另據了解,有醫務人員反映,醫學發展日新月異,國際合作和交流重要性也日益突出,企業資助醫療衛生技術人員開展學術交流、臨床科研、出國考察、人員培訓等活動,並且向一些機構贈送醫療儀器設備甚至交通工具等現象相當普遍。《辦法》如何規範這些行為?
該人士強調說,此次出台的《辦法》重點提出,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單位財務集中統一管理的要求,將捐贈資助財產交由法人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毀損,嚴禁設賬外賬,要及時公開捐贈受贈情況,以保證捐贈資助財產公開、透明和發揮效益。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對接受社會捐贈資助財產的核算工作,對接受的非限定用途的捐贈資助財產納入單位“其他收入-捐贈資助”核算;對限定用途的納入“專用基金-捐贈資助基金”,按項目分設明細核算。這既有利於捐贈資助財產效用的發揮,也是對捐贈資助方合法權益的保護。
該人士表示,企業資助醫務人員提高專業技術水平既是國際慣例,也是企業回饋社會的一個重要方面。在許多國家,醫藥企業給醫院或醫生提供這方面的資助是允許的、合法的,但是,這種資助行為不能發生在個人和企業之間,也就是說,醫務人員不得直接接收捐贈資助。對此,《辦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內部的職能部門和個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贈資助。捐贈資助人要按照協定將捐贈資助財產交付醫療衛生機構財務部門或物資管理部門,由單位統一調配使用。
該人士指出,根據《辦法》規定,特殊情況下,捐贈資助方要求以個人名義接受捐贈資助的,醫務人員應當事先報告單位領導集體審核同意,並納入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使用。否則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分,以防範有些人假借捐贈資助之名行商業賄賂之實,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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