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族迴避

親族迴避,清朝官員迴避制度之一。即有血緣親姻關係的官員不能在同一部門或地區任職。清朝多位君主均對這一制度做出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親族迴避
  • 制度:清朝官員迴避制度之一
  • 屬性:官制名
官制名。清代官員迴避制度之一。即有血緣親姻關係的官員應互相避嫌,不能在同一衙門及同一地區內任職的制度。康熙三年(1664)題準,在京各部院尚書、侍郎以下, 筆帖式以上,嫡親祖孫、父子、伯叔、兄弟, 若在同衙門任職,應將官小者調離。康熙十年議準,京官同衙門補授同官,應迴避者,令後補者迴避。京官有宗族親屬者,除上述嫡親祖孫父子伯叔兄弟之外,不必迴避。外官凡涉及刑名、錢穀、考核、糾參者,不分遠近,屬於同族者,均令官小者迴避。其中同族之官,雖服制已遠,然屬聚族一處者,或情誼密切者,均令官小者迴避;若支分派遠而散居各省各府、籍貫不同、雖同姓而疏遠者,則不用迴避;但在五服之內者,雖籍貫不同,仍須迴避。雍正七年(1729) 議準,外姻親屬,如母親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自己之女婿嫡甥,屬於至親,同在外官,亦令官小者迴避;至於母親兄弟之子、姨母之子則不必迴避。乾隆九年(1744)奏準,外任司道,原無迴避兒女姻親之例,此後若是本身兒女姻親而為上司或下屬者,應令迴避。乾隆十六年議準,滿洲官員,雖同住京城而不屬同旗, 又出五服之外者, 不必迴避。其後又陸續規定,外官母舅之子即中表兄弟,有隸屬關係者,應令官小者迴避;外官妻之姊妹夫及子婦的親兄弟, 如有隸屬關係者, 也令官小者迴避。乾隆四十三年議準,京官中凡屬姻親如母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自己的女婿嫡甥,若在同一衙門,應令官小者迴避。其後又定京官有姻親關係者,若同屬司官可不必迴避; 京官有祖孫父子關係者,是堂官,概令司官以下迴避,若是同級官職或品秩稍有大小者, 則概令輩分小者迴避。光緒元年(1875)又定,外省現任或後補各官, 道府以至佐雜,無論官階大小,如是祖孫父子胞伯叔兄弟,概不準在同一省內任職。如非同級官員,應令官小者迴避,如是同級官員, 則令其子其孫迴避。清制,凡因迴避而另行銓補的官員,與遇缺即用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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