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教師制

見習教師制亦稱“小先生制”。一種建立在學徒制基礎上培養國小專職教師的制度。始創於荷蘭。英國最早由凱-沙圖華茲引入,1846 年施行。見習生為從初等學校中挑選的優秀生,年齡約為 13 歲,由接受國家視察的學校校長以帶徒弟的方法培養為教師。

學習年限 5 年薪水由國家支付。學徒期滿,考試合格者可任助教,成績最優者可入師範學院繼續學習 3 年,最後成為合格教師。1875 年後始建見習教師培訓中心。1896年後見習生年齡提高至 15 周歲 1907 年又規定須年滿 16 歲並受過 4 年中學教育。至 20 世紀 30 年代, 此制度完全為正規師資培訓制度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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