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煊

覃煊,散毛土司末代宣撫使。本應襲,因罪被革職,後在“官綱”案中賴桑植宣慰使向國棟力保而承襲宣撫使。雍正十二年(1734),與鄂西十五土司一起赴省城納土歸流,隨後被授予世襲千總,被安插至孝感縣。無嗣,死後,其弟覃燔辭絕了承襲機會,扶覃煊靈柩回到了家鄉來鳳縣。

基本介紹

  • 所處時代:清初
  • 民族族群:土家族
  • 出生地:湖北施州衛散毛司
  • 本名:覃煊
應襲而被革職,官綱案,散毛末代宣撫使,遷居孝感,

應襲而被革職

覃煊,為清初散毛土司宣撫使覃鴻基之子。
康熙年間,散毛土司族人覃燔搶掠貴州烏羅司,應襲之覃煊遭株連而被革職,朝廷決定等覃煊生子以後仍準其子承襲,暫由其母田氏代理司事。

官綱案

康熙末年,覃煊的堂弟覃燔,見覃煊所生兩個兒子皆已夭折,於是有篡位之心,並私結黨羽,賄賂鄰近土司保舉自己繼任。覃燔既奪取宣撫司官印,並將謀害覃煊母子,得貴州胡友人幫助覃煊奔逃至桑植土司求救,桑植宣慰使向國棟於是派員救助,經月余,救出田氏並安置於散毛司良善土民家中,帶回散毛宣撫司官印。向國棟於是火速書寫文案,派遣舎把將官印送到武昌,懇請仍由田氏護印,得到上官允許,由都司發回散毛。
覃燔於是賄賂荊巡道李會生(康熙五十年任、五十四年調任雲南),壓迫田氏讓與官印,但田氏寧死不肯,覃燔以覃煊“懦弱寡言”,如果將其拿到荊巡道威逼必然可行,於是提審覃煊,覃煊覺察出奸計後隨胡友人逃到貴州省銅仁府。荊巡道眼看審限將盡,於是將管理散毛司的施州衛官員彈劾,但第二案審限又將近,於是向制台誣告因向國棟藏匿覃煊才導致案件久拖不決,制台沒有細查即題奏。
於是向國棟將宣慰司印繳納至布政司,並請求細審。但是制台仍委任荊巡道李會生與湖南嶽常道裴衡度等文武四人會審,岳常道擔心審明後制台有錯奏之罪,因此不敢秉持公道;荊巡道則仍舊誣衊向國棟藏匿覃煊。向國棟控訴:“覃煊沒有犯罪,捉拿覃煊到案無非是要他將官職讓給覃燔,我藏匿也無益。況且荊巡道差人查訪,看見覃煊在貴州銅仁府用官印買田,明顯不是我藏匿的。” 荊巡道仍捏詞題奏,讓向國棟在九溪協聽候。朝廷數次更換官員來審理,都同樣的結論。
康熙五十五年(1716)三月,朝廷調工部右侍郎滿丕為湖廣總督。
最後,滿丕親自審理本案,先是詳細審問桑植、散毛、忠峒、容美等司人犯,最後藩司叫來向國棟及覃煊母子,並說:“今開復覃煊承襲,爾母子回司勿殺覃燔。” 然後對向國棟說:“你是為維護綱紀受累,本當官復原職,但前人已將案子做壞,此時不便更改,你暫時護理,稍後請開復。” 案後上官讓覃煊在荊州等候、向國棟在岳州等候。康熙五十六年(1717)六月,兵部以散毛土舎覃煊因為不準承襲攜帶印章逃往桑植土司、而桑植宣慰使向國棟將其藏匿、應將向國棟革職,康熙帝準奏。
至十月,兩人聽命到武昌見總督,總督問:“爾土司系何朝設立?” 向國棟說:“自漢朝設立,至元朝改立為宣慰使司,二品職銜。” 覃煊則說:“自黃帝時設立。” 隨後,總督下令荊州府將散毛宣撫使印發還覃煊。

散毛末代宣撫使

康熙五十四年(1715),護印田氏將客寨等處土地立契賣給貴州銅仁的湖廣辰州百姓冉靜庵、熊本龍等人耕種,他們遷居至散毛、招徠佃戶、修造房屋、墾荒種植已經多年,後來他們認為土官徵稅過於嚴苛而控訴。雍正四年(1726),湖廣總督以“漢土不許買賣田土”舊例判令:土官還給原得價款,熊本龍等二百六十餘戶一千六百餘人各回原籍。但各戶定居已久,不願意領會價金離開,以致案件懸而未決。邁柱仍湖廣總督後,各戶仍控訴願意按照朝廷的法律納糧交稅,且覃煊捉人燒房。邁柱認為,這些土地既已賣給他們,雖然價值才六百兩,但這些人搬家造屋、招佃墾荒花費的何止六百兩,而讓土司以六百兩的原價贖回二千六百餘石的膏腴之地,並致使熊本龍等二百六十餘戶流離失業,於情於理不公,因此不能遵循舊例,應讓他們繼續耕種並向朝廷升科納糧,還要明立界限不許土司藉機滋擾,如若覃煊違抗,就將其地改土歸流,這樣百姓可以樂業,墾荒的人聽了也會踴躍前去。雍正帝認為“所見甚屬合情順理,即如是處斷可也。”
上述案件實際開啟了在散毛土司改土歸流的前奏。
至雍正十二年(1734),清朝已經將永順土司、保靖土司、桑植土司改土歸流數年,而容美土司田旻如在反抗改土歸流時失敗自殺,於是覃煊隨忠峒土司田光祖等共十五鄂西土司一起赴武昌請求納土歸流,朝廷準予。

遷居孝感

改土歸流以後,朝廷授予覃煊世襲千總職銜,並將其安插到孝感縣。其後無子,省官提請其弟覃燔承襲,但覃燔再三推辭,最後得到允許,於是扶覃煊靈柩回到了故鄉來鳳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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