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對受要約人效力

要約對受要約人效力,是指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即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契約的法律地位。受要約人雖取得該法律地位,但沒有必須承諾的義務,也沒有不承諾的通知義務。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之前,要約人使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以後到達,則要約已經生效,是否能夠使要約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銷的條件。因此,要約人如欲撤回要約,必須選擇快於要約的方式向受要約人發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約到達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後馬上又以比發出要約更快的方式發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況,撤回的通知應當先於或最遲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但如果因為其他原因耽誤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約到達之後才到達受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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