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雙版納州國土資源局

西雙版納州國土資源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州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實行業務領導;擬定本地區有關國土資源的政策措施和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負責有關行政複議。負責各項土地及其資源的事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雙版納州國土資源局
  • 職能(科)室:5個
  • 主要職能:參與擬定本轄區國土資源等
  • 機構設定:政策法規科等
主要職能,機構設定,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州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實行業務領導;擬定本地區有關國土資源的政策措施和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二)組織編制本轄區有關國土資源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及年度計畫,並依法監督實施;指導審核縣(市)國土資源規劃;參與申報省政府以及地州市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審核;承辦國家、省和州立項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報件;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有關科學技術的研究、合作與交流。
(三)監督檢查本轄區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國土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要權屬糾紛,依法查處重要違法案件。
(四)擬定本轄區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組織實施農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承辦需報國家、省和州批准的農用地轉用、征地、土地開發整理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指導並監督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
(五)擬定本轄區地籍管理、測繪行政管理辦法並按規定實施;組織土地資源和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承擔申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州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中的土地勘測定界工作。
(六)組織實施本轄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工作;建立國有土地收回、收購和儲備制度;規範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實施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按規定對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和處置方案進行初審或確認審批
(七)組織本轄區內除分散、零星、小規模礦產資源儲量和普通建築材料用砂、石、粘土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並負責認定;負責本轄區內小型及其以下的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負責壓覆礦產儲量的初審;查處不按規定進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的行為。
(八)負責轄區內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助調查轄區內礦業權設定情況,幫助協調解決地質勘查項目涉及的土地占用、青苗賠償等問題;調處或協助調處探礦權權屬糾紛,組織查處無證勘查、越界勘查、非法轉讓探礦權、非法進入勘查區採礦行為。保護合法探礦權,維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九)依照發證許可權組織對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按規定許可權參與採礦權招標、投標的有關管理工作;依法負責劃定礦區範圍、採礦權申請的審批、頒發採礦許可證;依法辦理採礦權的變更延續和註銷登記等管理工作;依法收繳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協助上級機關辦理劃定礦區範圍,採礦權授予及轉讓申請的初審;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工作;依法調處轄區內採礦權屬的爭議和糾紛,組織查處無證開採、越界開採和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維護合法採礦權益,組織礦產開發和保護監督管理制度的實施。
(十)擬定本轄區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做好地質災害調查、監測和群測群防系統建設;組織或配合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督礦山環境的恢復治理;組織專業單位開展地熱、礦泉水資源評價、監測,並對開發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參與擬定本轄區國土資源有關財經政策,對國土資源有關費用的徵收、使用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國家、省和州撥給的國土資源專項資金;制定本轄區內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
(十二)承辦州委、州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

機構設定

西雙版納州國土資源局內設5個職能(科)室、3個分局、1個二級局、下設兩個事業單位:
一、五個職能科室工作職責
(一)辦公室
工作職責: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督查、檔案、機要、保密、信訪、接待、保衛、值班工作,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局機關的財務管理工作,並對直屬於單位及縣、市國土資源部門的財務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的管理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執法監察科)
工作職責:
組織起草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實施有關執法監察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辦法;組織協調局內有關法制工作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事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政策措施和發展戰略的調查研究,起草綜合性的地方國土資源管理政策;對執行和遵守國家、省、州有關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有關國土資源方面的重大案件。
(三)土地管理科
工作職責:
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鼓勵耕地開發和移民搬遷的規定、辦法、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承辦需省廳和州政府批准及國務院審批的農地轉用、征地、土地開發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指導並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動態平衡。
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以及國有土地出讓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土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實施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核和報批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等工作。
(四)地籍規劃管理科
工作職責:
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及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和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動態監測;開展土地資源狀況評價、統計監測數據分析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負責申報國務院和省、州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組織編制全州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國土資源對外合作與科技發展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及年度計畫,並依法監督實施;指導、審核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參與申報國務院和省、州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審核;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州立項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組織開展重大項目科研,推進知識、技術創新和高新科技術產業化,管理科技成果,負責技術監督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的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全州建設項目的用地預申工作。
(五)地質礦產管理科
工作職責: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辦法;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認定、登記、統計;管理地質資料匯交及館藏業務;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研究礦產資源發展戰略;參與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立項報告,負責報批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負責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採礦權屬糾紛,保護合法採礦權;參與礦業權評估機構的資格認定,確認採礦權評估結果;組織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工作,依法徵收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
組織實施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管理辦法;對地質環境進行監督管理;參與組織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景觀、古生物化石、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指導和組織保護地質遺蹟評審專家系統,確認鑑定、評審結果;承擔探礦權的審查、登記發證、變更、延續、保留、註銷等工作;調處重大地質勘查爭議、糾紛,保護合法探礦權;組織審查報批礦業權評估機構的資格;審批對外和作地質勘查區塊;依法徵收有關探礦權的費用。
二、三個分局及職責
(一)度假區分局工作職責:依照《土地管理法》對度假區內土地實行統一徵用,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負責土地調查、登記、統計、定級、估價、土地信息發布和土地發證;負責拆遷安置、劃撥、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審批、報批手續;調處土地糾紛、查處土地違法案件。
(二)磨憨分局工作職責:依照《土地管理法》對磨憨貿易區內土地實行統一徵用,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負責土地調查、登記、統計、定級、估價、土地信息發布和土地發證;負責拆遷安置、劃撥、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審批、報批手續;調處土地糾紛、查處土地違法案件。
(三)景洪工業園區分局工作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根據園區開發計畫,編制園區土地利用規劃及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園區內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負責園區內土地違法案件和土地權屬的調查工作;組織開展園區內土地調查、登記、統計、發證等工作;協助園區管委會開展征地工作,負責對徵用土地動遷的前期測量、地上附著物的登記、定級和使用費的收繳等工作;承辦州國土資源局和園區黨委、管委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移民開發局(二級局)工作職責:宣傳和貫徹落實國家、省、州有關移民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參與國家、省、州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移民搬遷方案(包括概、預算)的論證審查,協助有關部門會同當地政府編制、審查、報批移民搬遷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移民搬遷,檢查督促州內移民安置任務的實施,參與移民安置工作驗收,協調處理轄區內重大移民糾紛;協調、監督移民搬遷安置各項資金的合理使用,管理移民安置工作經費;審查縣級移移民重點安置方案,指導市縣移民工作中的補償、搬遷、安置等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組織移民生產技能培訓;完成州委、州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四、所屬事業單位及職責
西雙版納州測繪管理所和西雙版納州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屬國土資源局管理,其行政職能由州國土資源局行使。
州測繪管理所工作職責:主要從事測繪行政管理工作,不再承擔具體的測繪業務,負責測繪資質的審查、頒證;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審批,對外提供我國測繪資料成果的審批。
州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工作職責:整理示範項目選擇與運作,加強我州土地資源的開發、整理、保護、利用。耕地補充的評估與諮詢土地開發整理信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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