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

為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促進西部地區產業結構調整和特色優勢產業發展,特制訂本目錄。

本目錄共包括兩部分,一是國家現有產業目錄中的鼓勵類產業,二是西部地區新增鼓勵類產業。

本目錄原則上適用於在西部地區生產經營的各類企業。其中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 
  • 外文名:Catalogue of encouraging industries in Western China
  • 發布機關: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5號 
  • 發布日期:2014.08.20
  • 施行日期:2014.10.01
發布信息,產業目錄,一、國家現有產業目錄中的鼓勵類產業,二、西部地區新增鼓勵類產業,(一)重慶市,(二)四川省,(三)貴州省,(四)雲南省,(五)西藏自治區,(六)陝西省,(七)甘肅省,(八)青海省,(九)寧夏回族自治區,(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一)內蒙古自治區,(十二)廣西壯族自治區,相關政策,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15號
《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以發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 任:徐紹史
2014年8月20日

產業目錄

為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促進西部地區產業結構調整和特色優勢產業發展,特制訂本目錄。
本目錄共包括兩部分,一是國家現有產業目錄中的鼓勵類產業,二是西部地區新增鼓勵類產業。
本目錄原則上適用於在西部地區生產經營的各類企業。其中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執行。

一、國家現有產業目錄中的鼓勵類產業

(一)《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 年本)(修正)》(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號)中的鼓勵類產業。
(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2011年第12號)中的鼓勵類產業。
(三)《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13年修訂)》(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2013年第1號)中的西部地區產業。
以上目錄如修訂,按新修訂版本執行。

二、西部地區新增鼓勵類產業

西部地區新增鼓勵類產業按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列,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一)重慶市

1、黑色、有色金屬精深加工:家電、信息產業用材料;汽車用高強度/高精度寬板、鑄鍛輕合金材料;鎂合金深加工產品;金屬基粉體及表面處理新材料;錳基等新材料
2、工程塑膠、化工新材料生產(《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淘汰類項目除外)
3、天青石等非金屬礦精深加工
4、新型節能、隔音、防火門窗及配件的開發與生產
5、節能環保材料預製裝配式建築構部件生產
6、核設備、高精密核儀器、儀表的開發製造
7、壓縮天然氣(CNG)汽車加氣站成套設備及裝置(汽車儲氣鋼瓶、壓縮機、儲氣罐、深度脫水裝置、脫硫罐、冷凝管、油水分離器等)研發及製造
8、高壓輸變電及控制設備的研發及製造
9、達到一級能效的壓縮機、電機、變頻器、磁控管等家用電器關鍵零部件製造
10、淡水源、土壤源、污水源等熱泵技術開發及設備製造
11、鐘錶計時、珠寶加工等精密加工產業技術開發及設備製造
12、大型遊樂設施製造
13、汽車整車、專用車(不包括普通掛車、自卸車、罐式車、
廂式車和倉柵式汽車)製造
14、機車整車及重要零部件製造
15、船用齒輪箱和船用油泵油嘴、增壓器、連桿、薄壁軸瓦、噴射控制單元等關鍵零部件研發生產,鑄鍛一體化工藝大抓力船錨生產
16、氧化鐵(Fe2O3)含量不超過0.02%的高檔玻璃器皿生產
17、教具教學儀器開發及生產
18、農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設施向農村延伸)建設及經營
19、公路旅客運輸
20、民用機場運營(與機場運行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21、筆記本電腦、通信產品整機和關鍵零部件的研發及製造
22、雲計算解決方案研發及套用服務
23、三網融合類業務平台、通信、有線電視網路升級改造及設備製造
24、寬頻網路建設及運營
25、倉儲、運輸、貨代、包裝、裝卸、搬運、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一體化服務
26、服務“三農”、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小額貸款金融服務
27、金融外包服務、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
28、醫療機構經營
29、藝術及技能培訓(音樂、演藝、美術、設計和傳統手工藝)
30、工業企業場址污染治理及修復技術研發及套用
31、工業餘熱、余壓、壓差、發生氣綜合利用技術開發及套用
32、農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糞便處理等環保技術開發及套用

(二)四川省

1、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技術研發、套用及設備製造
2、農產品產地貯存、保鮮、烘乾等初加工設施建設與運營(《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淘汰類項目除外)
3、高效太陽能電池組件技術開發及生產
4、核級石墨開發及生產
5、高品質鈦原料先進制造技術及套用(CaO+MgO≤1.5%);6萬噸/年以上鈦渣生產技術(電爐容量≥25000kVA)
6、釩鈦磁鐵礦高效清潔分離提取技術開發及套用(釩鈦磁鐵礦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需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7、鈦材深加工
8、4萬噸/年以上炭黑新工藝開發及套用
9、3000噸/年以上氧化釩清潔生產技術開發及套用(廢水、廢渣零排放);釩製品先進制造技術開發及套用(釩基合金、釩基功能材料、釩精細化工產品)
10、 1萬噸/年以上專用鈦白先進制造技術開發及套用(化纖、造紙、油墨、塑膠專用,限於對現有裝置改造)
11、石墨烯和納米碳材料、細結構石墨、生物炭、鋰電池負極等新型碳材料的開發及生產
12、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糧食為原料的除外)
13、高精密核儀器、儀表開發製造
14、壓縮天然氣(CNG)汽車加氣站成套設備及裝置(CNG汽車儲氣鋼瓶、壓縮機、高壓地下儲氣井、儲氣罐、深度脫水裝置、脫硫罐、冷凝管、油水分離器等)製造與套用,液化天然氣(LNG)汽車加氣站成套設備及裝置製造與套用
15、無線電測試儀器開發製造
16、火力發電、水泥、鋼鐵等選擇性催化還原法(SCR)脫硝催化劑及SCR煙氣脫硝設備生產
17、大型遊樂設施製造
18、種子生產加工機械、烘乾設備製造
19、城市軌道和捷運車輛修理組裝
20、汽車整車製造,專用汽車(不包括普通掛車、自卸車、罐式車、廂式車和倉柵式汽車)製造
21、教具教學儀器開發及生產
22、農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設施向農村延伸)建設及經營
23、公路旅客運輸
24、民用機場運營(與機場運行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25、三網融合類業務平台、通信、有線電視網路升級改造及設備製造
26、寬頻網路建設及運營
27、雲計算解決方案研發及套用服務
28、中藥溯源電子碼技術開發及套用
29、金融外包服務
30、服務“三農”、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小額貸款金融服務
31、金融現代化技術開發及套用(移動支付、電子票據、金融IC卡等)
32、醫療機構經營
33、飛行員培訓
34、工業餘熱、余壓、壓差、發生氣綜合利用技術開發及套用
35、核、化學、生物等領域的偵察、防護、消洗等防化應急裝備開發製造
36、農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糞便處理等環保技術開發及套用

(三)貴州省

1、大功率液壓台車用鑿岩釺具及釺具用鋼生產
2、優碳鋼鋼絲(強度≥1670N/mm2)及其製品生產
3、錳深加工新產品開發及生產(《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淘汰類項目除外)
4、高性能鋁合金產品開發及生產
5、鈦金屬冶煉新工藝技術開發(直接用高鈦渣、金紅石電解生產金屬鈦)
6、鈦材深加工及含鈦精細化學品新產品開發及生產
7、釩深加工的先進工藝技術裝備及新產品開發
8、高性能鎂合金開發及生產
9、“磷-電-化”一體化資源綜合利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淘汰類項目除外)
10、重晶石精深加工新產品開發及生產
11、白雲石精細加工及綜合開發利用
12、己二酸與尼龍66生產
13、天然植物精細化工產品的開發(香精、香料、化學藥、化工產品中間體)
14、動植物藥材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淘汰類項目除外)
15、高壓柱塞式液壓泵、液壓馬達等液壓基礎件研發及製造
16、4MW以上燃氣輪機研發及製造
17、液力變速器研發及製造
18、大型萃取裝置(容器容積50-3500L,壓力等級9.8-35Mpa,溫度等級10-85℃)研發及製造
19、適用於山區的輕便、耐用、低耗中小型耕種收機械研發及製造
20、粉煤灰儲運及利用成套設備製造
21、汽車整車製造,專用汽車(不包括普通掛車、自卸車、罐式車、廂式車和倉柵式汽車)製造
22、民族工藝品加工生產
23、農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設施向農村延伸)建設及經營
24、公路旅客運輸
25、民用機場運營(與機場運行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26、寬頻網路建設及運營
27、雲計算解決方案研發及套用服務
28、服務“三農”、小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小額貸款金融服務
29、金融外包服務
30、醫療機構經營
31、農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糞便處理等環保技術開發及套用

(四)雲南省

1、花卉和觀賞苗木培育
2、依託分散式電源的智慧型微電網技術開發及套用
3、高效太陽能電池組件技術開發及製造
4、強度大於500MPa的抗震鋼筋(HRB500E)生產
5、工業矽生產中生物質炭替代傳統還原劑的技術最佳化研究及套用
6、鉛基合金、鋅基合金新產品的開發及深加工
7、稀貴金屬綜合回收利用及深加工
8、海綿鈦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開發及深加工
9、鈦材、鈦合金新產品開發及生產
10、石油精細化工產品開發及生產(《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淘汰類項目除外)
11、水溶性肥料、微量元素肥料、微生物肥料等新型肥料的開發及生產
12、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糧食為原料的除外)
13、高摻量粉煤灰建材製品生產:粉煤灰70%及以上摻量生產燒結磚、85%及以上摻量生產陶粒製品、25%及以上摻量生產混凝土、30%及以上摻量生產其他建材產品(水泥除外)
14、新型保溫隔熱技術和材料(蒸汽蓄熱技術、蓄熱式調溫空氣燃燒技術、微納米高溫遠紅外節能塗料、供熱管網保溫等)開發及生產
15、特殊環境(高原、濕熱、高寒、重污染等環境)用發輸變電、供配電及控制設備、高原型電工電器產品、中小水電成套設備研發及製造
16、先進適用的製藥及生物製劑成套設備製造
17、適用於高原山區的拖拉機、中耕機、微耕機以及水稻、玉米、馬鈴薯、甘蔗收割機等現代農機具的開發及製造
18、汽車整車製造,專用汽車(不包括普通掛車、自卸車、罐式車、廂式車和倉柵式汽車)製造
19、蔗糖精深加工及廢糖蜜、蔗渣、蔗葉、濾泥、酒精廢液等副產品的綜合利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淘汰類項目除外)
20、民族工藝品加工生產
21、農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設施向農村延伸)建設及經營
22、公路旅客運輸
23、民用機場運營(與機場運行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24、雲計算解決方案研發及套用服務
25、寬頻網路建設及運營
26、口岸物流設施(物流倉庫、堆場、裝卸搬運工具、多式聯運轉運設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設及經營
27、服務“三農”、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小額貸款服務
28、藝術及技能培訓(音樂、演藝、美術、設計、珠寶玉石鑑定和傳統手工藝)
29、醫療機構經營
30、軋鋼氧化皮生產磁性材料
31、高原湖泊水污染治理技術開發及套用
32、工業餘熱、余壓、壓差、發生氣綜合利用技術開發及套用
33、農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糞便處理等環保技術開發及套用

(五)西藏自治區

1、特色農畜產品生產及加工
2、高寒凍土地帶可燃冰勘探和開發利用研究
3、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檢測、建設及運營
4、鹽湖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淘汰類項目除外)
5、西藏特色食品加工、飲品加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淘汰類項目除外)
6、民族工藝品加工生產
7、農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設施向農村延伸)建設及經營
8、公路旅客運輸
9、民用機場運營(與機場運行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10、寬頻網路建設及運營
11、口岸物流設施(物流倉庫、堆場、裝卸搬運工具、多式聯運轉運設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設及經營
12、醫療機構經營
13、農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糞便處理等環保技術開發及套用

(六)陝西省

1、背壓式熱電聯產機組建設及運營
2、多元素共生礦資源綜合利用
3、高性能鎂合金開發及生產
4、鈦材深加工
5、大型煉油、乙烯、芳烴生產裝置生產的有機化工原料就地深加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淘汰類項目除外)
6、新型、環保型油田化學品(二氧化碳及新型試劑驅油驅氣)技術開發及生產
7、6萬噸/年及以上聚甲醛、6萬噸/年及以上二甲基甲醯胺、6萬噸/年及以上聚乙烯醇等精細化工產品生產
8、新型混凝土(纖維混凝土、透水混凝土、植生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廢橡膠粉混凝土)的開發及生產
9、高效生物反應器,高密度培養技術,佐劑、懸浮培養、發酵培養等生物製品開發及生產
10、生物晶片及相關數據獲取、處理設備和軟體的開發及製造
11、利用生物質生產聚乳酸、聚羥基烷酸、聚胺基酸和聚有機酸等生物可降解材料,可降解高分子材料與澱粉共混的環境友好材料,新型炭質吸附材料,生物化學品(包括生物乙烯,乳酸、
1,3-丙二醇、丁醇系列產品,丁二酸、琥珀酸以及各種具有特定性能的有機酸產品,各種溶劑和醫藥中間體等)
12、百萬噸級大型乙烯、千萬噸級大型煉油等重大煤化工、石油化工、電站用裝備關鍵用泵、控制閥、調節閥的研發及製造
13、液力緩速器研發及製造
14、透平機械裝置轉子用葉片輥模鍛技術和葉輪真空處理技術開發及套用
15、高精密核儀器、儀表的開發製造
16、工業流程節能環保能效綜合利用成套設備製造及系統服務:大型等溫型高效節能成套設備及系統服務、大型硝酸裝置能效綜合利用成套設備及系統服務、大型高效軸流壓縮機成套裝置技術開發製造、工業驅動高效節能成套設備及系統服務、高效節能能量回收成套設備及系統服務
17、高效微排放燃煤鍋爐製造(優於國家標準)
18、淡水源、土壤源、污水源等熱泵技術開發及設備製造
19、專為農村市場研製、超越一級能效的微耗電冷暖空調系統
20、大型遊樂設施製造
21、城市軌道和捷運車輛修理及來件組裝
22、汽車整車製造,專用汽車(不包括普通掛車、自卸車、罐式車、廂式車和倉柵式汽車)製造
23、清水模板、塑鋼模板、複合式組合模板等新型模板開發及生產
24、教具教學儀器開發及生產
25、農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設施向農村延伸)建設及經營
26、公路旅客運輸
27、民用機場運營(與機場運行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28、三網融合類業務平台、通信、有線電視網路升級改造及設備製造
29、寬頻網路建設及運營
30、大型或超大型數據中心建設及運營
31、倉儲、運輸、貨代、包裝、裝卸、搬運、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一體化服務
32、服務“三農”、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小額貸款金融服務
33、醫療機構經營
34、文化資源數位化、網路化展示平台研發及套用
35、藝術及技能培訓(音樂、演藝、美術、設計和傳統手工藝)
36、地質災害勘查、監測、治理技術開發及套用
37、農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糞便處理等環保技術開發及套用

(七)甘肅省

1、優質釀酒葡萄種植與釀造
2、背壓式熱電聯產機組建設及運營
3、太陽能發電系統建設及運營
4、風力發電場建設及運營
5、利用天然氣替代化工及有色金屬材料深加工中使用的重油、柴油、煤技術開發及套用(天然氣產業政策限制、禁止類項目除外)
6、高溫氣冷堆炭堆內構件及涉核炭-石墨材料開發及生產
7、節能環保大型礦熱爐用炭材料開發及生產
8、高性能鎂、鈦合金開發及生產
9、鎳銅鈷及貴金屬粉體材料開發及生產
10、鎳鈷二次電池材料開發及生產
11、羰基冶金技術及羰基鎳開發及生產
12、電子級氟化氫(HF)生產
13、石棉濕法浮選改性工藝套用
14、石墨烯和納米碳材料、細結構石墨、生物炭、鋰電池負極等新型碳材料的開發及生產
15、高摻量粉煤灰建材製品生產:粉煤灰70%及以上摻量生產燒結磚、85%及以上摻量生產陶粒製品、25%及以上摻量生產混凝土、30%及以上摻量生產其他建材產品(水泥除外)
16、種子生產加工機械、烘乾設備製造
17、高性能真空設備製造:真空獲得類、真空材料表面改性類、真空爐類、低溫貯運容器類、真空專用設備
18、重離子治癌設備研發及製造
19、餘熱余能利用鍋爐、生物質鍋爐、垃圾焚燒處理鍋爐及高參數大容量高效節能鍋爐(窯爐)製造
20、綠色鍍膜成套裝備研發及製造:真空離子鍍膜、磁控濺射鍍膜、蒸鍍膜、離子注入、離子清潔等裝備
21、高效電機及其控制系統製造(額定功率0.55KW-355KW,額定電壓690V及以下的低壓三相異步電動機;額定功率355KW-25000KW,額定電壓6KV或10KV的高壓三相異步電動機;高效永磁伺服電機)
22、電網系統節電設備製造(比同類產品空載損耗下降10-20%,負載損耗下降5%)
23、汽車整車製造,專用汽車(不包括普通掛車、自卸車、罐式車、廂式車和倉柵式汽車)製造
24、清真食品加工
25、太陽能多熱源蔬菜低溫聯合乾燥技術開發及套用
26、農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設施向農村延伸)建設及經營
27、公路旅客運輸
28、民用機場運營(與機場運行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29、寬頻網路建設及運營
30、服務“三農”、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小額貸款金融服務
31、醫療機構經營
32、文化資源數位化、網路化展示平台研發及套用
33、粉煤灰生產新型油田固井減輕劑
34、高爐解毒鉻浸出殘渣技術開發及套用
35、農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糞便處理等環保技術開發及套用

(八)青海省

1、沙生植物種植與加工
2、背壓式熱電聯產機組建設及運營
3、太陽能發電系統建設及運營
4、風力發電場建設及運營
5、鉀、鈉、鎂、鋰、硼、鍶、溴、碘、銣、銫等鹽湖資源綜合利用、系列產品開發及副產物利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淘汰類項目除外)
6、單線年產5萬噸以上氫氧化鉀生產
7、稀鹽酸脫析制氯化氫
8、六水氯化鎂(MgCl2·6H2O)連續脫水制無水氯化鎂
9、高性能鎂合金開發及生產
10、石棉濕法浮選改性工藝套用
11、以各類無機鹽產品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副產物為主的循環利用
12、地下深層承壓滷水資源勘探、研究及開發
13、道路安全維護、養護設備研發及製造
14、城鎮地下大口徑管道(共同溝)清淤設備研發及製造
15、汽車整車製造,專用汽車(不包括普通掛車、自卸車、罐式車、廂式車和倉柵式汽車)製造
16、清真食品加工
17、民族工藝品加工生產
18、農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向農村延伸)建設及經營
19、公路旅客運輸
20、民用機場運營(與機場運行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21、寬頻網路建設及運營
22、醫療機構經營
23、飛行員培訓
24、工業餘熱發電技術套用改造
25、農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糞便處理等環保技術開發及套用

(九)寧夏回族自治區

1、優質釀酒葡萄種植與釀造
2、安全高產高效採煤技術開發利用及煤田火災防治新技術裝備研究與套用
3、背壓式熱電聯產機組建設及運營
4、太陽能發電系統建設及運營
5、風力發電場建設及運營
6、依託分散式能源的智慧型微電網技術開發及套用
7、微合金鋼爐料和特殊矽合金等新產品開發及生產
8、符合國家重要用途鋼絲繩標準(GB8918-2006)、直徑在20-60mm的鋼絲繩製品開發及生產
9、鉭、鈮、鈹、鈦等稀有金屬材料新產品、新工藝技術開發及生產
10、多層陶瓷電容器用鎳粉、高性能靶材開發及生產
11、高性能鎂合金開發及生產
12、20萬噸/年及以上醋酸乙烯、6萬噸/年以上聚乙烯醇、3萬噸以上石灰氮、氰胺系列產品生產
13、高摻量粉煤灰建材製品生產:粉煤灰70%及以上摻量生產燒結磚、85%及以上摻量生產陶粒製品、25%及以上摻量生產混凝土、30%及以上摻量生產其他建材產品(水泥除外)
14、30/52(年產30萬噸合成氨、52萬噸尿素)以上大型化肥、百萬噸級大型乙烯、千萬噸級大型煉油等重大煤化工、石油化工、電站裝備關鍵用泵、控制閥、調節閥的研發及製造
15、電氣化鐵路牽引變壓器製造
16、汽車整車製造,專用汽車(不包括普通掛車、自卸車、罐式車、廂式車和倉柵式汽車)製造
17、煤炭氣化、液化等潔淨煤技術開發及設備製造
18、枸杞製品(枸杞汁、枸杞果酒、枸杞油膠囊及其他枸杞保健食品)加工與生產
19、清真食品加工
20、民族工藝品加工生產
21、牛乳蛋白、乾酪素等高端乳製品深加工
22、熔體直紡及切片紡彩色滌綸的開發及生產
23、農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設施向農村延伸)建設及經營
24、公路旅客運輸
25、民用機場運營(與機場運行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26、寬頻網路建設及運營
27、大型或超大型數據中心建設及運營
28、醫療機構經營
29、針對穆斯林地區和阿拉伯國家的軟體外包及文化創意產
30、礦熱爐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和餘熱發電回收利用
31、農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糞便處理等環保技術開發及套用

(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1、荒漠地帶500畝以上生物質能源植物栽培及利用
2、優質釀酒葡萄種植與釀造
3、單層厚度50米以上巨厚煤層開採技術開發及套用
4、背壓式熱電聯產機組建設及運營
5、風力發電場建設及運營
6、太陽能發電系統建設及運營
7、依託分散式能源的智慧型微電網技術開發及套用
8、鈾礦采冶設備研發與製造、原地浸出采鈾技術開發及套用
9、稀有金屬礦山勘探、有序開採及加工新技術開發及套用
10、聚合物改性瀝青生產
11、大型煉油、乙烯、芳烴生產裝置生產的有機化工原料就地深加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淘汰類項目除外)
12、無汞催化劑聚氯乙烯生產技術開發及套用
13、6萬噸/年及以上聚甲醛、10萬噸/年及以上天然氣制合成油(GTL)
14、3000萬標磚/年及以上的煤矸石、頁岩等非粘土燒結多孔磚和空心磚生產
15、配套有節能環保設施的石灰氣燒豎窯、雙燃料豎窯,帶煤粉製備系統、以煤粉為燃料的豎窯,直徑2.5米及以上石灰迴轉窯以及規模為10萬噸/年及以上的碳石混燒機械化立窯建設及運營
16、風電機組控制系統,風電機組用新型發電機、高速葉片、全功率變流器、變漿控制器、增速齒輪箱、主軸、軸承等關鍵部件,海上風電工程施工機械研發及製造
17、乾空氣能套用裝備研發及製造
18、鑄造、鍛造、熱處理、表面處理等基礎工藝專業化服務(《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淘汰類項目除外)
19、棉花、小麥、豆類、番茄、辣椒、甜菜、紅棗等農作物種植、採收機械化技術開發及套用
20、棉桿採收專用設備研發及製造
21、大型遊樂設施製造
22、汽車整車製造、專用汽車製造
23、膨潤土、蛭石等特色非金屬礦物材料的開採、深加工及其技術裝備研發及製造
24、第三代半導體碳化矽晶片開發及生產
25、日處理甜菜3000噸以上食糖生產線
26、氧化鐵(Fe2O3)含量不超過0.02%的高檔玻璃器皿生產
27、教具教學儀器研發生產
28、民族工藝品加工生產
29、民族演藝服飾、樂器設計、生產和銷售
30、農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設施向農村延伸)建設及經營
31、公路旅客運輸
32、民用機場運營(與機場運行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33、寬頻網路建設及運營
34、口岸物流設施(物流倉庫、堆場、裝卸搬運工具、多式聯運轉運設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設及經營
35、服務“三農”、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小額貸款金融服務
36、醫療機構經營
37、藝術及技能培訓(民族音樂、演藝、美術、設計和傳統手工藝)
38、工業餘熱、余壓、壓差、發生氣綜合利用技術開發及套用
39、糧、棉秸稈、果木等農、林副產物資源綜合利用技術開發及套用
40、農村(含兵團團場、連隊)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糞便處理等環保技術開發及套用

(十一)內蒙古自治區

1、沙生植物種植與加工
2、複合活菌製劑、飼用微生物添加劑開發及生產
3、有機—無機混合肥料生產
4、背壓式熱電聯產機組建設及運營
5、太陽能發電系統建設及運營
6、風力發電場建設及運營
7、依託分散式能源的智慧型微電網技術開發及套用
8、高油微藻生物質發電
9、高性能稀土永磁、發光、儲氫、催化材料開發及生產
10、鍺、鈾等新材料研發及套用:重水堆、壓水堆、氣冷堆系列民用核電燃料組件製造、釷資源開發利用、高純鍺及光纖通訊生產
11、 6萬噸/年及以上聚甲醛、6萬噸/年及以上二甲基甲醯胺、6萬噸/年及以上聚乙烯醇等精細化工產品生產
12、15萬噸/年及以上單套無水煤焦油深加工
13、無汞催化劑聚氯乙烯生產技術開發及套用
14、六氟乙烷等精細氟化工產品生產(《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淘汰類項目除外)
15、石墨烯和納米碳材料、細結構石墨、生物炭、鋰電池負極等新型碳材料開發及生產
16、煤系高嶺土替代高鋁礬土系列耐火材料產品及其它非金屬耐火材料及製品生產
17、大口徑高壓厚壁鍋爐管生產
18、磁感應強度0.3T以上的稀土永磁核磁共振影像設備的研發及製造
19、牧區戶用小型風機製造
20、汽車整車製造,專用汽車(不包括普通掛車、自卸車、廂式車和倉柵式汽車)製造
21、300噸及以上非公路礦用自卸車製造
22、毛絨棉紡織加工
23、民族工藝品加工生產
24、農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設施向農村延伸)建設及經營
25、公路旅客運輸
26、民用機場運營(與機場運行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27、寬頻網路建設及運營
28、大型或超大型數據中心建設及運營
29、口岸物流設施(物流倉庫、堆場、裝卸搬運工具、多式聯運轉運設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設及經營
30、醫療機構經營
31、飛行員培訓
32、農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糞便處理等環保技術開發及套用

(十二)廣西壯族自治區

1、農作物套種技術與秋冬種技術開發及套用
2、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新技術開發及套用
3、高性能稀土永磁、發光、儲氫、催化材料開發及生產
4、低品位難處理鋁土礦綜合利用
5、高性能鋁合金深加工產品技術開發及生產
6、高純銦及銦基合金材料技術開發及生產
7、錫基合金新材料開發及深加工
8、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糧食為原料的除外)
9、石油精細化工產品開發及生產(《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淘汰類項目除外)
10、電解金屬錳為原料的電器元件、無汞鹼錳電池、鋰錳電池、不鏽鋼製品的先進生產技術開發及生產
11、壓縮天然氣(CNG)汽車加氣站成套設備及裝置(CNG汽車儲氣鋼瓶、長管玻璃纖維纏繞氣瓶、壓縮機、高壓地下儲氣井、儲氣罐、深度脫水裝置、脫硫罐、冷凝管、油水分離器等)製造,液化天然氣(LNG)加氣站成套設備(含LNG儲罐)及裝置製造
12、甘蔗種植機等中小型農機具研發及製造
13、15噸及以上挖掘機、3噸及以上裝載機、電動叉車及3噸及以上內燃叉車,液壓壓路機、液壓攤鋪機、平地機,裝載機用驅動橋,工程機械用液壓元件、液壓管路和液壓成套設備,工程機械電控系統製造
14、汽車整車製造,專用汽車(不包括普通掛車、自卸車、罐式車、廂式車和倉柵式汽車)製造
15、適用於丘陵和山區的拖拉機及農作物種植、收穫等中小型農機具,農村水利、田間道路建設等農用工程機械及其關鍵零部件的研發和製造
16、蠶繭絲綢及印染、服裝精深加工
17、民族工藝品加工生產
18、廢糖蜜、蔗渣、蔗葉、濾泥、酒精廢液等副產品的綜合利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淘汰類項目除外)
19、利用木質廢棄物生產定向結構板材技術開發及套用
20、桑蠶產業資源循環綜合利用
21、農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設施向農村延伸)建設及經營
22、公路旅客運輸
23、民用機場運營(與機場運行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24、寬頻網路建設及運營
25、雲計算解決方案研發及套用服務
26、口岸物流設施(物流倉庫、堆場、裝卸搬運工具、多式聯運轉運設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設及經營
27、醫療機構經營
28、藝術及技能培訓(音樂、演藝、美術、設計和傳統手工藝)
29、服務“三農”、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小額貸款金融服務
30、城市水系淤泥綜合利用
31、工業餘熱、余壓、壓差、發生氣綜合利用技術開發及套用
32、農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糞便沼氣化處理等環保技術開發及套用

相關政策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4號)
為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促進西部地區產業結構調整和特色優勢產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發展改革委發布了《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5號),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現就執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新增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第三條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其主營業務如不再屬於《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執行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凡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於《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難以界定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企業提供省級(含副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其授權部門出具的證明檔案。證明檔案需明確列示主營業務的具體項目及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的對應條款項目。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第三條中有關重新計算申報的規定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3月10日
二、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台背景
為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促進西部地區產業結構調整和特色優勢產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令第15號),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為妥善處理好新舊產業目錄銜接問題,結合現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管理規定,制訂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由於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新增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本公告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企業雖符合西部地區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但由於《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不能追溯至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二)對已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第三條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如不屬於《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的,本公告規定統一從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執行原按12號公告審核確認享受的優惠。考慮到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明確的施行時間,且該目錄出台時間比較滯後,新舊目錄交織情況複雜,本著對納稅人有利原則,不採取追溯補稅的做法,對企業影響小,比較合理。
(三)關於爭議解決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第二條規定,凡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難以界定的,稅務機關應要求企業提供省級(含副省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下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檔案。但其中“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地執行中不夠明確、統一,容易出現相互推諉或交叉重疊解釋等問題。為此,考慮到《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制訂,因此,為明確職責,保持目錄解釋的確定性和權威性,在爭議解決機制問題上,本公告將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一步明確為發展改革部門。即,凡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於《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難以界定的,稅務機關應要求企業提供省級(含副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出具證明檔案。同時,根據各地以往執行情況,進一步要求該證明檔案需明確列示主營業務的具體項目及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的對應條款項目。
(四)關於公告執行時間。鑒於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令第15號)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公告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
三、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精神,進一步支持西部大開發,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在政策規定範圍內免徵關稅。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另行發布。
三、對西部地區2010年12月31日前新辦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其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可以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
四、本通知所稱西部地區包括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內蒙古自治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區的稅收政策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4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目錄變更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西部地區旅遊景點和景區經營納入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07〕65號)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的規定,現將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二、企業應當在年度彙算清繳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附送相關資料。第一年須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第二年及以後年度實行備案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審核、備案管理辦法,並報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備案。
凡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於《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難以界定的,稅務機關應要求企業提供省級(含副省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下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檔案。
企業主營業務屬於《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範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可按照15%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時,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按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申報並進行彙算清繳。
三、在《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前,企業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和《中西部地區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範圍的,經稅務機關確認後,其企業所得稅可按照15%稅率繳納。《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後,已按15%稅率進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企業,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條件,可在履行相關程式後,按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重新計算申報。
四、2010年12月31日前新辦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凡已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47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取得稅務機關審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可以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規定條件,但由於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進入獲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國稅發[2002]47號第二條規定完成稅務機關審核確認手續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後享受原稅收優惠。
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一條及第二條的規定,企業既符合西部大開發15%優惠稅率條件,又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在涉及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徵稅。
六、在優惠地區內外分別設有機構的企業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稅率問題
(一)總機構設在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地區的企業,僅就設在優惠地區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含優惠地區外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在優惠地區內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的所得確定適用15%優惠稅率。在確定該企業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以該企業設在優惠地區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主營業務是否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及其主營業務收入占其收入總額的比重加以確定,不考慮該企業設在優惠地區以外分支機構的因素。該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和所得稅繳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六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第二條的規定執行。有關審核、備案手續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二)總機構設在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地區外的企業,其在優惠地區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含僅在優惠地區內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僅就該分支機構所得確定適用15%優惠稅率。在確定該分支機構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僅以該分支機構的主營業務是否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及其主營業務收入占其收入總額的比重加以確定。該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和所得稅繳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第十六條和國稅函[2009]221號第二條的規定執行。有關審核、備案手續向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需將該分支機構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情況及時函告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七、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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