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環境監測指南

凡在本自治區轄區內向環境排放的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均為監督監測對象。其監測形式為定期監測和不定期抽測。全區重點污染源及一般污染源按國家監測技術規範要求每年進行定期監測。現場監測完成後15個工作日內提交監測報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環境監測指南
  • 外文名:The Tibet autonomous regio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guide
  • 職責:監督廢水、噪聲、固體廢物等
  • 地區:西藏
職責,具體事宜,

職責

自治區和各地(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站,依法負責本轄區內環境要素的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的監督監測。

具體事宜

一、污染源的監督監測
凡在本自治區轄區內向環境排放的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均為監督監測對象。其監測形式為定期監測和不定期抽測。
1、定期監測
全區重點污染源及一般污染源按國家監測技術規範要求每年進行定期監測。現場監測完成後15個工作日內提交監測報告。
2、不定期抽測: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需要對污染源實施不定期抽測,並於監測後15個工作日內提交監測報告。
二、排污申報的覆核監測
根據排污申報登記工作的需要或排污申報單位的委託進行排污申報監測。
1、排污申報核查監測:
(1)對被核查單位的監測,根據企、事業單位填報的排污申報表制定環境核查監測方案;
(2)現場監測結束後,在15個工作日內按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監測報告。
2、委託檢測
凡排污申報單位均可委託監測部門進行污染源監測,其程式為:
(1)排污單位提出監測申請;
(2)檢測人員現場調查後10日內制訂監測方案並組織實施;
(3)按收費標準收取監測費;
(4)現場監測完成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監測報告,監測費用到帳後將監測報告提交給委託方。
三、建設項目、限期治理項目的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監測
凡本自治區內的一切建設項目和限期治理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均需進行竣工驗收監測。監測程式:
1、建設單位向監測機構提出驗收監測申請,提交《試生產申請批覆檔案》;
2、建設單位提供相關的技術資料;
3、監測機構在接受建設單位書面委託後7日內安排赴現場踏勘,現場勘察後10個工作日內編制驗收監測方案,並提交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4、簽署《建設項目“三同時”驗收監測協定書》,或《限期治理項目驗收監測協定書》;
5、在驗收監測工況條件及環保設施運行滿足國家規定要求的情況下實施現場監測;
6、編制《竣工驗收監測報告》的項目,在完成現場監測後30個工作日內提交編制《竣工驗收監測表》的項目,在完成現場監測後20個工作日內提交。
四、機動車尾氣監測
檢測工作範圍
l、對生產廠家下線新車及其發動機產品進行抽檢。
2、在機動車(含機車)停放地對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抽測。
五、環境污染糾紛的仲裁監測
為環境污染糾紛的仲裁提供監測依據。實施程式為:
1、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法務部門委託,對因環境污染糾紛引起的投訴和訴訟進行污染仲裁監測;
2、在接受環境污染糾紛仲裁監測申請後14日內完成技術審核或現場調查核實,制訂監測方案,並組織實施:
3、現場監測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提交污染糾紛仲裁監測報告。
六、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監測
監測污染狀況、調查污染事故原因和危害程度並為防止污染事態發展提供監測數據。其監測程式:
1、接到污染事故緊急報告後,監測機構在向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應急監測人員趕赴事故現場,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會同在場領導迅速確定監測方案;
2、實施現場監測或現場採樣;
3、現場監測數據隨時報告在場領導,對採集的樣品在24小時內進行分析,提供監測分析結果;
4、填寫《環境污染事故登記表》並在完成樣品分析監測後的三日內提交污染事故分析調查報告。
七、環境保護產品的環境保護指標監測
根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環境保護產品監測委託單》和環境保護產品生產單位的委託,實施環境保護產品的環境保護指標監測。
l、由委託方提供與認定產品相關的技術資料並進行現場勘察;
2、制定監測方案,簽定委託監測協定書,收取監測費用。
3、實施現場檢測或採樣;
4、提交環境保護產品認定監測報告;
八、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監測評價
受生產單位的委託提供綠色食品環境質量評價報告。
監測評價程式:
1、監測機構接受委託後實施現場調研,與委託單位簽定《委託評價協定書》或契約書。
2、實施現場監測,編寫評價報告並提交委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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