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寺廟僧尼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建立我區寺廟僧尼養老、醫療保險制度,維護其社會保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結合我區實際和僧尼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落款,

第二條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區行政區域內登記寺廟在編僧尼(以下簡稱僧尼)。

第三條

第三條凡年滿18周歲的僧尼,不受戶籍限制,本著自願的原則,在寺廟所在地按照自治區現行規定統一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參加社會保險)。
僧尼已在戶籍所在地參加社會保險的,統一轉入寺廟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續社會保險關係。

第四條

第四條僧尼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由寺廟管理委員會所在地的地(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業務。
(一)僧尼應由所在寺廟管理委員會統一代為辦理社會保險。
(二)僧尼參加社會保險應由所在寺廟管理委員會出具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證明材料。
(三)寺廟管理委員會應安排專職人員負責僧尼參加社會保險的日常業務經辦工作。寺廟管理委員會應及時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和辦理僧尼參保登記,按時代收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僧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個人賬戶。

第五條

第五條僧尼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和待遇領取。
(一)繳費標準:僧尼個人繳費採取分檔、按年繳費的方式,繳費標準設定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共12個檔次,僧尼可根據自身實際自主選擇檔次繳費。也可選擇高於1200元,檔差為100元的標準進行繳費,但最高不得高於3000元。
對由僧尼擔任寺廟管理委員會名譽主任、副主任和自治區佛協常務理事(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滿一年的,其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在任期內可以自願選擇繳費檔次進行繳費,政府根據其選擇的繳費檔次按照1∶1的比例進行配套補貼,補助額最高不超過1200元。不擔任上述職務後仍按普通僧尼自願選擇繳費標準和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
(二)政府補貼:政府在僧尼個人繳費的基礎上,對應自願選擇的繳費檔次每年分別給予30元、35元、40元、45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共12個檔次的繳費補貼,對選擇高於1200元標準進行繳費的,政府補貼仍為85元。
(三)養老金待遇:城鎮居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城鎮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120元。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每月加發1%的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39。
(四)領取條件:(1)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寺廟僧尼,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2)初次參保時已年滿60周歲的僧尼,不必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3)僧尼距領取養老金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實際年限繳費,允許本人自願選擇檔次進行補繳,累計補繳年限不超過15年。
(五)僧尼死亡,個人賬戶儲存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依法繼承。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將其個人賬戶餘額併入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第六條

第六條僧尼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和醫療待遇。
(一)繳費標準:僧尼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額徵繳,繳費標準每人每年280元,其中:個人繳費60元,自治區財政補貼160元,地(市)財政補貼40元,縣級財政補貼20元。
(二)醫療保險待遇:初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僧尼,女年滿60周歲、男年滿65周歲的個人不再繳費,終身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初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女年不滿60周歲、男不滿65周歲的,個人繳費至女年滿60周歲、男年滿65周歲後,不再繳費,終身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僧尼死亡,個人賬戶餘額可依法繼承。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將其個人賬戶餘額併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

第七條

第七條對被評為自治區級和諧模範先進稱號的寺廟,其在編僧尼養老保險按上年度本人所選繳費檔次和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按100%的比例給予補助;獲得地(市)級和諧模範先進稱號的寺廟,其在編僧尼養老保險按上年度本人所選繳費檔次和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按50%的比例給予補助;獲得縣(市、區)級和諧模範先進稱號的寺廟,其在編僧尼養老保險按上年度本人所選繳費檔次和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按25%的比例給予補助。
被評為自治區級愛國守法先進稱號的僧尼,其養老保險按上年度本人所選繳費檔次和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按100%的比例給予補助;獲得地(市)級愛國守法先進稱號的僧尼,其養老保險按上年度本人所選繳費檔次和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按50%的比例給予補助;獲得縣(市、區)級愛國守法先進稱號的僧尼,其養老保險按上年度本人所選繳費檔次和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按25%的比例給予補助。
對同時被評為和諧模範先進稱號的寺廟和愛國守法先進稱號的僧尼,可按年度最高獎勵補助標準執行,但不得重複享受政府按比例給予的繳費補助。

第八條

第八條和諧模範先進寺廟和愛國守法先進僧尼在次年繼續被評為先進的,則按評選後的先進等級享受政府按比例給予的繳費補助;若次年未被評為先進的,則不再享受政府按比例給予的繳費補助。

第九條

第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僧尼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和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參加社會保險的僧尼建立檔案,完整、準確地記錄繳費記錄,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

第十條

第十條僧尼參保繳費、個人賬戶建立、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經辦服務等按自治區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本辦法從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落款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民宗委
20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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