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節約用水條例

西寧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審議通過《西寧市節約用水條例》將於2009年12月1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節約用水條例
  • 發布部門:西寧市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青海省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09年09月24日
  • 發布日期:2009年09月25日
  • 實施日期:2009年12月01日
  • 時效性:已被修訂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市政公用與路橋
修訂的條例,條例的說明,審查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

修訂的條例

(2009年8月21日西寧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2012年4月26日西寧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用水管理,節約和合理利用水資源,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節約用水堅持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的方針,遵循統籌規劃、綜合利用、總量控制、定額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建設節約用水工程設施,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推進再生水、雨水利用設施建設,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設節水型社會。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的統一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和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市、縣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轄區和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區建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和農村節約用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財政、價格、經委、房產、農牧、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節約用水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宣傳節約用水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宣傳節約用水先進典型和先進經驗,普及節約用水知識,增強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教育部門要在中國小及大中專院校開展節約用水教育,培養青少年珍惜水資源和節約用水意識。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節約用水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和舉報。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計畫用水

第八條 市、縣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水長期供求規劃,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市、區、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節約用水規劃、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可供本行政區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計畫,對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年度用水計畫由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條 節約用水實行計畫用水戶和非計畫用水戶分類管理。
下列用水戶納入計畫用水戶管理:
(一)納入取水許可管理使用自建供水設施的;
(二)月用水量達到有關規定標準的;
(三)從事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高耗水行業的。
第十一條 計畫用水戶應當根據用水定額和實際用水需求,於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縣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報送本年度用水情況,並申報下一年度用水計畫,由市、縣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核定。
第十二條 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根據年度用水計畫和用水定額核定計畫用水戶的年度用水指標;按照用水定額核定指標有困難的,可參照計畫用水戶的水平衡測試結果或用水節水評估報告核定。
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計畫用水戶的年度用水計畫申請後,於次年的1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其下達下一年度計畫用水指標,並抄送供水企業。
第十三條 計畫用水戶需要臨時增加用水的,應向原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申請臨時用水指標。原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核心定是否下達用水指標,逾期視為同意增加用水指標。
第十四條 水資源緊缺時,市、縣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優先保障居民生活,其次保障農業、工業生產的原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調整用水計畫。
市、縣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將計畫用水戶的年度用水指標及用水指標的調整情況向社會公開,方便公眾查閱。
第十五條 計畫用水戶根據行業特點,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革工藝、建設再生水設施和雨水利用設施等節水措施,提高循環用水率,減少實際用水量的,其節餘的年度用水指標轉入下一年度儲備用水指標。
節約用水管理機構不得因計畫用水戶採取節水措施減少實際用水量,核減其年度用水指標。
第十六條 計畫用水戶應當安裝經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檢驗合格的計量設施。
計畫用水戶有兩類以上用水性質類別的,應當分別安裝計量設施。
計畫用水戶未分別安裝計量設施的,按照其用水性質類別中水價最高的標準計算收費。
第十七條 計畫用水戶應當分級安裝計量設施,其用水量按註冊的法定計量設施計量。
註冊計量設施必須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後方可使用。使用自建供水設施供水的註冊計量設施,應當按規定進行周期檢驗。
不得擅自安裝、移動、拆換註冊計量設施。
第十八條 使用自建供水設施供水的計畫用水戶,由市、縣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按月抄表計量;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計畫用水戶,由供水企業抄表計量,按月報送市、縣節約用水管理機構。
使用自建供水設施供水的計畫用水戶,因其未安裝計量設施、計量設施發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無法計量的,由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安裝或更換,並按其前三個月平均用水量計量;逾期不安裝或不更換的,按供水設施最大供水量計算用水量。
第十九條 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使用城市供水和自建供水設施供水的計畫用水戶,超出計畫用水指標的用水量,除按實際用水量繳納水費和水資源費外,還應當繳納超計畫用水部分的加價水費和加價水資源費;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對非計畫用水戶可根據條件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計畫用水戶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和加價水資源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依法核定:
(一)超出計畫量不足30%的部分,按照水資源費和同一用水性質水價標準加價一倍收取;
(二)超出計畫量30%以上不足50%的部分,按照水資源費和同一用水性質水價標準加價二倍收取;
(三)超出計畫量5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資源費和同一用水性質水價標準加價三倍收取。
第二十一條 加價水費、加價水資源費由市、縣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負責徵收或者委託有關部門代收,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計畫用水戶的計畫用水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建立水資源實時監控和節水信息管理系統,完善用水信息統計、報告制度。
計畫用水戶應當制訂節約用水措施,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記錄和統計台帳,按季向所在地市、縣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報送用水數據、計畫用水執行情況等統計資料。
第三章 節約用水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投入,支持節水農業設施和雨水集蓄利用設施建設。綜合運用工程措施、農耕農藝措施,發展節水高效農業。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推行和普及節水器具,加快城市供水管網設施改造,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及配套管網建設,鼓勵循環用水,大力推進再生水和雨水利用。
第二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企業積極推行以節水為重點的技術改造,加快淘汰技術落後高耗水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改進工藝流程,提高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節約用水專項資金,對用水單位建設節約用水設施進行扶持,並對有明顯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節約用水技術改造項目和科研項目給予支持。
發展改革、環保、水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範,嚴格控制高耗水項目的引進和建設。
第二十六條 用水戶在用水過程中,應當革新挖潛,採取一水多用、循環用水、廢水利用等先進技術和工藝,降低用水單耗,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用水戶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節約用水設施。
第二十七條 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高耗水行業應當採取和配置先進的節水措施和節水設施,並對排放水進行綜合利用。
第二十八條 供水單位、用水戶應當按照設備產權界限,做好供水、用水設施的維修和養護,保障供水、用水管網的漏失率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第二十九條 工業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未按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的,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核減其計畫用水指標。對測試結果不符合節水要求的,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統籌雨水利用和使用再生水,逐步配套建設相關設施,減少使用城市供水。
園林、環衛、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對綠化、環衛、消防用水設施加強管理,防止泄漏或取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 年設計用水量3萬立方米以上(含3萬立方米)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的建設工程,有關部門在組織設計檔案審查時,應當通知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參加;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申請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參加對配套建設的節約用水設施進行驗收。節水設施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省有關部門明令淘汰的技術落後、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已建項目安裝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耗水量高的設備、產品和用水器具的,應當逐步更換。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計畫用水戶未經核定用水指標擅自用水的;
(二)計畫用水戶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用水設備、器具的;
(三)經營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項目的計畫用水戶,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節水設施的;
(四)供水單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嚴重水浪費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計畫用水戶擅自停用節約用水設施的;
(二)計畫用水戶未按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的;
第三十五條 對應當納入而拒絕納入計畫管理的用水戶,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納入計畫管理,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擅自安裝、移動、拆換註冊計量設施的,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補繳水資源費,並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損壞註冊計量設施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配套建設的節約用水設施未達到國家規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核定、調整、下達計畫用水指標的;
(二)違反規定徵收加價水費和水資源費的;
(三)強制用戶購買、使用特定的節水設備或器具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水資源費和其他資金的;
(五)未按規定公開年度用水指標、用水指標調整情況等信息的;
(六)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七)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所稱的節水設施包括用水器具、設備、計量設施、再生水回收利用系統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統等。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西寧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西寧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9年8月21日審議通過了《西寧市節約用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我受西寧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條例》的有關情況作一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我市與全國許多城市一樣,屬水資源重度缺乏城市,我市水資源總量為13.14億立方米,僅占全省水資源總量的2.1%,工程性缺水以及流域資源性缺水矛盾日益突出,缺水程度日趨嚴重。與此同時,水價不合理、節水措施不落實等問題也同時存在。2006年,在水利部等國家有關部委的大力支持下,我市被列為“十一五”期間第一批國家級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城市,《西寧市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也於2007年7月9日通過國家水利部審查。試點工作的實施,不僅對實現西寧市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且對我國西部乾旱地區的節水型社會建設將起到典型示範作用。為了配合建設國家級節水型社會試點城市的需要,推動我市節約用水工作,減少用水浪費,加快我市創建節水型城市的步伐,使節約用水工作更好地服務於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有必要制定符合我市市情,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切實將我市節水管理納入法制化的軌道。
二、制定條例的過程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2009年初,由市政府法制辦、市水務局組成了起草小組,市人大農環委、市人大法制委提前介入,在對我市用水戶、供水企業計畫用水情況開展立法調研的基礎上,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牽頭,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市水務局赴外地就城市節約用水情況進行了立法考察,在學習借鑑兄弟城市成功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草擬了《條例(草案)》,並於2009年5月28日分別將《條例(草案)》在政府入口網站和《西寧晚報》全文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並分送四區三縣、市直各有關部門書面徵求意見。市政府先後三次分不同類型召開了由省市行政執法部門、區縣政府、法律專家和行政相對人參加的座談、論證、協調會,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建議。通過座談、協調、論證、信函、電話、傳真、簡訊、電子郵件等形式共收集到意見和建議70餘條。通過充分吸收公眾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反覆修改,形成了《西寧市節約用水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後,有關專門委員會又組織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水務局、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供水企業、用水戶代表,並邀請省人大農牧環保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諮詢組成員等有關方面的領導和專家學者進行了座談,廣泛聽取修改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就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作了認真審查,提請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在第二十一次會議上,各位委員認為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也提出了具有針對性的意見建議,對這些意見建議,經歸納整理後,按照統一審議的立法要求,法制委員會於8月10日組織召開了由市人大農牧環保委員會、市政府法制辦、市水務局負責人,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諮詢組成員、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參加的論證會,對這些建議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形成了《西寧市節約用水條例(草案)(表決稿)》,並經法制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建議,主任會議同意,提請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二次審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
《條例》第二條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也就是說,節約用水管理的調整範圍不僅在城市,而且也包括農村。但農村與城市的節約用水管理角度是不同的,在城市實行計畫用水,在農村,主要是由政府加大投資力度,加大農業基礎設施、節水農業設施和雨水積蓄設施的建設,在保證人畜飲水安全的基礎上,因地制宜推廣節水灌溉,提高水的有效利用率。
(二)關於實行計畫用水的問題
計畫用水是節約用水的前提和主要工作手段之一,也是我國用水的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明確規定“用水應當計量,並按照批准的用水計畫用水”,國務院也明確提出要科學制定各類用水定額和非居民用水計畫。根據上述規定,《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節約用水實行計畫用水戶和非計畫用水戶分類管理,並規定,納入取水許可管理使用自建供水設施的、月用水量達到有關規定標準的和從事洗車、洗浴等高耗水行業的納入計畫用水戶管理。非計畫用水戶的用水主要是指居民等月用水量未達到規定標準的用水戶,目前這部分用水戶造成的水資源浪費問題不太突出,《條例》只對這部分用戶的用水行為、節水設施的使用進行了一定規範,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對居民用水應當逐步推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考慮到推廣階梯水價有一個過程,《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非計畫用水戶用水可根據條件階梯式計量水價,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條例》重點對計畫用水戶用水計畫的申請與批准在程式、條件、步驟、考核等具體實施方面作了具體規定。
(三)關於超計畫用水累進加價制度
利用經濟槓桿是促進節約用水的最有效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為加快城市水價改革步伐,儘快理順供水價格,充分利用經濟槓桿促進節約用水,根據《水法》的規定,《條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條對超計畫用水累進加價水費的徵收範圍、標準、程式作了規定。
(四)關於農業節水
農業是用水大戶,但農業用水效率較低,浪費比較嚴重,農業節水非常重要。《條例》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從加大農業用水基礎設施投資力度、推進農業節水服務體系建設、推廣節水灌溉技術等方面對農業節約用水管理進行了倡導性規範,目的逐步消除大水漫灌等非科學用水行為,不斷提高農業用水效率。由於我市經濟條件的限制和傳統農業耕作方式的制約,目前還不宜對農業節水管理作過細及具有較強約束力和強制力的規定。
(五)關於洗車等高耗水行業節約用水管理。
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項目是用水大戶,浪費用水現象比較嚴重。為了防止其與生活用水的矛盾,從源頭上控制浪費用水行為的發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洗車、游泳、水上娛樂項目等高耗水行業應採取和設定先進的節水措施和節水設施,並對排放水進行綜合利用”。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審議。

審查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西寧市節約用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之前,省人大農牧環保委員會就及時介入,參與了論證工作,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條例報省人大常委會之後,又召開座談會徵求了省水利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等部門對條例的修改意見。9月16日農牧環保委員會召開第十次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認真審查。
委員會認為,西寧市作為省會城市,人口及工業較集中,水資源相對匱乏,尤其是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生產、生活和生態用水逐年增加,流域資源性缺水和工程性缺水矛盾日益突出。為規範用水行為,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最大限度地發揮水資源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顯得非常重要而又緊迫。在國家和省上尚未制定出台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西寧市提早制定該條例很有必要。條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西寧市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操作性。經主任會議同意,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修改後,予以批准。同時,提出如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明確規定用水總量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為增強節約用水原則的針對性,建議將第四條中“統籌規劃、合理開發、科學控制、綜合利用、持續高效”一語修改為“統籌規劃、綜合利用、總量控制、定額管理”。
二、將第五條第一、二款內容合併,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建設節約用水工程設施,推廣節水新技術……”。
三、第九條中的“節約用水年度計畫”與第十條中的“年度用水計畫”重複,建議刪去第九條中“並根據節約用水規劃制定節約用水年度計畫”一語。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相關條款的規定,建議將第十條中“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會同相關部門”一語修改為“市、區、縣發展計畫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五、建議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於次年的1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其下達下一年度計畫用水指標”一語中的“下一”二字。
六、將第二十條第(一)項中的“30%以下”修改為“不足30%”;第(二)項中“30%至50%”修改為“30%以上不足50%”。
七、將第二十八條移到第十七條之後作為第十八條,以下各條序號順延。
八、在第二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即:“發展改革、環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範,嚴格控制高耗水項目的引進和建設”。
九、在第二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即:“用水戶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節約用水設施”。
十、將第三十二條中“計畫用水戶”一語修改為“工業企業”。
十一、建議將第三十八條中“應當納入計畫管理的用水戶,而拒絕納入計畫管理的用水戶”一語修改為“應當納入而拒絕納入計畫管理的用水戶”。
十二、建議將條例實施日期規定為2009年12月1日。
此外,還對一些個別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修改對照稿,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審議了《西寧市節約用水條例》和省人大農牧環保委員會的審查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的基本內容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西寧市實際,建議提請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常委會組成人員同意省人大農牧環保委員會的審查報告。同時,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同志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9月23日,農牧環保委員會召開第十一次會議,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對條例作了必要的修改,形成了條例建議表決稿,並徵求了西寧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經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意見,建議刪去條例第三條。
二、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計畫用水戶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革工藝、建設再生水設施和雨水利用設施等節水措施”一語修改為“計畫用水戶根據行業特點,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革工藝、建設再生水設施和雨水利用設施等節水措施,提高循環用水率”。(表決稿第十五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表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不一致。因此,建議將該款修改為“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表決稿第十九條)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第二十條(一)至(三)項中對計畫用水戶超計畫用水部分價格核定標準表述不準確。因此,根據《青海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將其修改為“(一)……按照水資源費和同一性質水價標準加價一倍收取”、“(二)……按照水資源費和同一性質水價標準加價兩倍收取”、“(三)……按照水資源費和同一性質水價標準加價三倍收取”。(表決稿第二十條)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農業作為高耗水產業,應在條例中對節水措施作出具體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我省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目前國家對農業節水採取扶持和引導相結合的原則,沒作硬性規定。鑒於條例第二十三條已作相關規定,因此,建議刪去條例第二十四條和二十五條,以下各條序號作相應調整。
六、根據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建議,將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行以節水為重點的企業技術改造”一語修改為“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企業推行以節水為重點的技術改造”。同時,根據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關於在條例中增加對節約用水行為鼓勵性規定的意見,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節約用水專項資金,對用水單位建設節約用水設施進行扶持,並對有明顯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節約用水技術改造項目和科研項目給予支持”。(表決稿第二十五條)
七、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同志的意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統籌雨水利用和使用再生水,逐步配套建設相關設施,減少使用城市供水”。(表決稿第三十條)
八、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對所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都要求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的規定,涵蓋面太廣,實際難以執行。建議根據建設項目的用水量加以限定。為此,我們參照外省市相關做法,結合西寧市實際,在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之前增加“年設計用水量3萬立方米以上(含3萬立方米)的”一語。(表決稿第三十一條)
九、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建議,將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已建項目安裝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耗水量高的設備、產品和用水器具的,應當逐步更換”。(表決稿第三十二條)
此外,還有幾個問題需要說明: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水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是節約用水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在條例中予以體現。考慮到西寧市於2003年出台的《西寧市水資源管理條例》已對此有專門規定。因此,我們建議條例不再對水資源的保護和利用作規定。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條例第十六條中增加獎勵措施的內容。鑒於條例中規定節餘的年度用水指標可轉入下一年度使用,實際也是一種獎勵措施,條例第八條(表決稿第七條)中也有相關獎勵規定。因此,沒有對該條作修改。
同時,根據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還對條例作了一些文字表述方面的修改。
以上修改意見連同條例(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