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小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規定

西寧市為了適應城市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加強小公共汽車客運管理,維護客運市場秩序,保障客運經營者、從業人員、乘客的合法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小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規定
  • 地點:西寧市
  • 屬性:人民政府令
  • 時間:1998年7月1日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三章 經營資質管理,第四章 營運管理,第五章 罰則,第六章 附則,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7號
《西寧市小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長:李津成
1998年6月1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小公共汽車,是指在本市規劃區內為乘客提供客運服務的16至19座營業性客車。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規劃區內從事小公共汽車客運業務的經營者、從業人員、乘客和有關行政執法人員。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本市小公共汽車的客運管理工作。
市公安、工商、物價、規劃、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密切配合,共同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第五條 小公共汽車應當與其他公共運輸客運車輛協調發展,實行組織化管理,保護正當競爭、合法經營。
第六條 新增小公共汽車的客運經營權一律以拍賣方式有償出讓,申請者須通過競標獲得經營權。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獲得客運經營權的小公共汽車實行線路有償經營。
小公共汽車車輛報廢或轉籍應當收回客運經營權,收回的客運經營權統一拍賣。
第七條 小公共汽車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線路營運和確定的站點停靠、上下乘客。
新開闢的小公共汽車營運線路的站、點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勘定後公布實施。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是:
(一)對小公共汽車客運行業發展進行統一規劃,依據本規定製訂具體的管理制度;
(二)對小公共汽車客運經營開業申請進行審批,核發客運經營許可證和營運憑證;
(三)對經營者及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培訓;
(四)受理乘客投訴;
(五)依照規定徵收運輸管理費和經營權有償使用費;
(六)實施小公共汽車行業的組織化管理,並對客運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和服務。
(七)負責小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權有償出讓的組織、實施工作;
(八)配合市有關行政部門做好稅費徵收、運價、票據、交通安全和治安等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秉公執法、文明服務,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整齊、佩帶標誌、出示執法證件。

第三章 經營資質管理

第十條 申請從事小公共汽車客運經營的企業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當具備申請客運經營規模的資金、設施、管理機構、人員及管理制度等條件。
個人從事小公共汽車客運經營的,可與獲得經營權的單位簽約承租車輛經營。
第十一條 符合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單位參加競標獲得經營權後,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座位要求的高頂新車;
(二)有競標獲得經營權的資格證明;
(三)從業人員須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職業培訓合格。
第十二條 凡申請客運經營許可證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資質憑證齊備後按照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予以審查,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核發客運經營許可證。
經營單位憑經營許可證到工商、稅務、保險部門申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和辦理保險手續。
對按照前二款規定辦妥手續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發給道路運輸證、上崗服務證和營運線路標誌牌後方可營運。
第十三條 經營者變更工商註冊登記事項,應當提前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經營者歇業的,應當先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交回經營許可證、營運憑證,結清稅、費手續後,再向工商、稅務部門註銷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

第四章 營運管理

第十五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營運車輛的管理:
(一)不得將營運車輛交給無上崗服務證的人員駕駛和經營;
(二)未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將營運車輛改作非營業或其他營業方式使用;
(三)車內座椅應當保持原設計排列;
(四)保持車輛技術性能完好,車廂內外整潔,座套潔淨。技術性能差、外觀不整的車輛不得營運;
(五)按規定行駛里程或時間對車輛強制技術維護。
第十六條 營運車輛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車頂裝有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式樣的標誌燈廂,並保持完整、有效使用;
(二)車身兩側標明經營單位名稱,車後標明運行線路號碼;
(三)車內規定位置設定營運線路標誌牌、收費規定、乘客意見簿、監督電話號碼和服務承諾;
(四)消防安全設施符合客運車輛要求。
第十七條 客運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管理部門的規範性檔案,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二)攜帶行車及營運憑證,佩帶上崗服務證;
(三)按批准的營運線路、站點營運和停靠,不得站外停車上下乘客;
(四)恪守職業道德、禮貌待客,為乘客提供方便、及時、準點、安全、文明的服務,對老、弱、病、殘、孕婦以及急需救治的人員主動予以照顧和幫助;
(五)執行統一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索要高價、欺詐乘客,主動向乘客交付等額的車票;
(六)主動向乘客報到達站名和換乘線路,耐心解答詢問,不得粗暴待客;
(七)車輛不得壓站等客,緩行開門叫客、上客;
(八)發現乘客失物,應當及時歸還或上交所屬單位,並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九)按規定審驗營運憑證;
(十)按時繳納稅、費;
(十一)遇有搶險、救災、重大活動或特殊情況時,應當服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
(十二)營運車輛需連續停業十天以上的,應持營運憑證及時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臨時報停手續。報停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辦理續停手續。報停期間按規定核減稅、費;
(十三)遵守其他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乘客應當文明乘車,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污損車輛的物品和違禁物品乘車;
(二)車內不得吸菸和亂扔廢棄物、不得向經營者或從業人員提出違反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醉酒者、精神病和重病患者乘車須有人監護;
(四)乘客在車上遺失物品,可憑車票向經營單位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掛失;
(五)攜帶體積超過0.125立方米,重量超過20千克或另占用座位的物品乘車時,須另增購車票。
第十九條 未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車輛,不得在本市規劃區內營運。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條 小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或從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歇業手續的,收回營運憑證,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或歇業手續,追繳所欠稅、費,並處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一)、(二)、(三)項、第十七條(十一)項,將車輛交給無上崗服務證的人駕駛、經營,營運車輛擅自改作他用,變更座椅排列或遇搶險、救災及特殊情況不服從指揮、調度的,中止車輛運行,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四)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九)項,車輛不整潔、技術性能差,名稱標誌不全,消防設施不符合要求,不按規定審驗營運憑證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元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五)項,不按期對車輛進行技術維護的,責令改正,並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二)項,不攜帶營運憑證的,中止車輛運行,並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不佩帶上崗服務證的,處以50元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三)項,不按批准的線路、站點營運、停靠或站外停車上下乘客的,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四)、(六)項,違背職業道德、服務規定的,予以警告,並責令當事人進行職業再培訓;
(八)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五)項,向乘客索要高價車費的,退回多收部分,並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屢犯的,交物價部門處理。不向乘客給付車票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七)項,車輛壓站等客、緩行開門上客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十)、(十二)項,不按時繳納稅、費,不按規定辦理報停手續的,予以警告,責令補繳稅、費,並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乘客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一)、(二)、(三)項的,經營者或從業人員應當勸阻,勸阻無效的,可拒絕其乘車,乘客造成車輛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從事客運經營的,責令其停止違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處罰,可以合併適用,但不得對同一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拒絕、阻礙交通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複議和訴訟期間,原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西寧市小公共汽車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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