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全民義務植樹條例

《西寧市全民義務植樹條例》1993年5月29日西寧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93年7月17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全民義務植樹條例
  • 地區:西寧市
  • 對象:全民義務植樹
  • 通過時間:1993年5月29日
發布通告,植樹條例,修訂的條例,

發布通告

1993年5月29日西寧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93年7月17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0年4月28日西寧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2010年6月3日西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西寧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植樹條例

第一條 為了廣泛深入地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全國人大《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實施辦法》和《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轄區內(含大通縣)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家屬)委員會和適齡公民。
凡居住在本市18歲至60歲的男性公民和18歲至55歲的女性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每人每年義務植樹5株或完成相應勞動量的綠化建設任務。
對11歲至17歲的公民,可以就近安排義務植樹或者參加力所能及的綠化活動。
第三條 全市的義務植樹運動和整個造林綠化工作在市綠化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由各區(縣)綠化委員會組織實施。
市、區(縣)綠化委員會應當按照西寧市綠化規劃的要求,安排實施所轄區的義務植樹計畫,建立義務植樹登記卡,組織檢查驗收,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其它職責。
第四條 每年4月份為全市全民義務植樹月。
第五條 參加義務植樹或者參加其他相應綠化任務的勞動力,只能用於營造國有林、集體林和城鎮公用綠地、街道、近郊荒山的綠化。
第六條 南北兩山是本市義務植樹的重點地區。該地區的義務植樹按照《西寧市南北兩山綠化條例》實施。
未承包南北兩山綠化的單位,應當由所在地綠化委員會另行劃定地段進行義務植樹或者承擔其它綠化、管護任務。
第七條 農村的義務植樹,以鄉(鎮)或者村為單位重點搞好集體成片造林、四旁植樹和農田林網建設,也可以組織村民參加國家重點綠化工程建設以及小流域治理等與義務植樹有關的勞動,保證義務植樹任務的完成。
第八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和居民,分別由註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統一組織,按照區(縣)綠化委員會分配的任務參加義務植樹勞動。
第九條 在國有土地上栽植的樹木,林權歸土地經營者所有;在集體土地上栽植的樹木,林權歸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市、區(縣)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砍伐樹木。
第十條 義務植樹所需種苗由林權所有單位解決,提倡選用當地優良種苗。種苗須經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檢疫。
第十一條 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林權所有單位的技術指導,保質保量完成植樹和其它任務。林權所有單位有權檢查驗收。
林權所有單位對栽植的各種樹木,應當精心管護,落實責任制,確保成活、成林。
第十二條 義務植樹所需的種苗費、設施工程費、管理維護費等,均由林權所有單位承擔。行政事業單位由行政事業費開支;企業由管理費開支;鄉(鎮)、村集體由公共積累金開支。
市、區(縣)綠化委員會業務辦公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和林權所有單位應當為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必要的服務和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林業科研工作,大力推廣套用科研成果。
第十四條 對在義務植樹工作中成績顯著,以及管護林木、制止破壞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 城鎮公民和單位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義務植樹勞動的,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市綠化委員會批准可以繳納綠化費;
(二)未經批准,不按期完成義務植樹任務或者未完成相應勞動量的,由區(縣)綠化委員會責令限期完成,並按未完成任務量的百分之二十收取綠化費;
(三)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由區(縣)綠化委員會和單位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按每株樹綠化費的標準處以二至三倍的罰款;
(四)林權所有單位因管理不善,造成義務植樹成活率低於百分之八十五的,由區(縣)綠化委員會責令第二年補栽,並按樹木損失量收取綠化費。
綠化費為每株樹4-6元,用於義務植樹或者與義務植樹有關的綠化建設。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1993年5月29日西寧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3年7月17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根據2010年4月28日西寧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並經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的《西寧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議修正根據2018年2月8日西寧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並經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的《西寧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議修正)
第一條 為了廣泛深入地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全國人大《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實施辦法》和《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義務植樹活動。
凡居住在本市18歲至60歲的男性公民和18歲至55歲的女性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每人每年義務植樹5株或完成相應勞動量的綠化建設任務。
對11歲至17歲的公民,可以就近安排義務植樹或者參加力所能及的綠化活動。
第三條 全市的義務植樹活動和整個造林綠化工作在市綠化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由各區(縣)綠化委員會組織實施。
市、區(縣)綠化委員會應當按照西寧市綠化規劃的要求,安排實施所轄區的義務植樹計畫,建立義務植樹登記卡,組織檢查驗收,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其它職責。
第四條 每年4月份為全市全民義務植樹月。
第五條 參加義務植樹或者參加其他相應綠化任務的勞動力,只能用於營造國有林、集體林和城鎮公用綠地、街道、近郊荒山的綠化。
第六條 南北山是本市義務植樹的重點地區。該地區的義務植樹按照《西寧市南北山綠化條例》實施。
未承包南北山綠化的單位,應當由所在地綠化委員會另行劃定地段進行義務植樹或者承擔其它綠化、管護任務。
第七條 農村的義務植樹,以鄉(鎮)或者村為單位重點搞好集體成片造林、四旁植樹和農田林網建設,也可以組織村民參加國家重點綠化工程建設以及小流域治理等與義務植樹有關的勞動,保證義務植樹任務的完成。
第八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和居民,分別由註冊登記的市場監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統一組織,按照區(縣)綠化委員會分配的任務參加義務植樹勞動。
第九條 在國有土地上栽植的樹木,林權歸土地經營者所有;在集體土地上栽植的樹木,林權歸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市、區(縣)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砍伐樹木。
第十條 義務植樹所需種苗由林權所有單位解決,提倡選用當地優良種苗。種苗須經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檢疫。
第十一條 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林權所有單位的技術指導,保質保量完成植樹和其它任務。林權所有單位有權檢查驗收。
林權所有單位對栽植的各種樹木,應當精心管護,落實責任制,確保成活、成林。
第十二條 義務植樹所需的種苗費、設施工程費、管理維護費等,均由林權所有單位承擔。行政事業單位由行政事業費開支;企業由管理費開支;鄉(鎮)、村集體由公共積累金開支。
市、區(縣)綠化委員會業務辦公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和林權所有單位應當為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必要的服務和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林業科研工作,大力推廣套用科研成果。
第十四條 對在義務植樹工作中成績顯著,以及管護林木、制止破壞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 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責令限期履行義務,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處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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