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學院章程

西安文理學院章程

《西安文理學院章程》由陝西省教育廳2014年9月22日核准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文理學院章程
  • 發布文號:陝教政〔2014〕37號
  • 核准發布時間:2014年9月22日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核准公告

西安文理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院報送我廳核准的《西安文理學院章程》,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公布施行。
陝西省教育廳
2014年9月22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西安文理學院是經教育部批准設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學校辦學歷史可追溯至1903年的陝西師範學堂。1990年,創辦於1980年的西安大學與創辦於1958年的西安師範專科學校合併為西安聯合大學;2003年,西安聯合大學與創辦於1953年的西安教育學院合併組建西安文理學院;2006年和2009年,西安幼兒師範學校和西安師範學校併入西安文理學院。
在長期的辦學歷程中,學校為國家建設和地方發展培養了大批有用之才,產生了眾多有價值的科研成果,提供了廣泛的社會服務,綜合實力日益增強,辦學特色逐步彰顯,社會聲譽不斷提升,已經成為西安支柱產業、新興產業和基礎教育的人才培養基地、西安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諮詢和科研創新基地、西安文化傳承和引領的重要力量。
為構建現代大學制度,完善治理結構,規範辦學行為,實現依法治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校名稱:西安文理學院。簡稱:西文理。
學校英文名稱:Xi′an University。英文縮寫:Xi′an -U。
第二條學校建有“高新校區”、“太白校區”和“書院校區”三個校區。法定住所:陝西省西安市科技六路1號。
第三條學校為非營利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四條 學校秉承“自信、自勵、自省、自強”的辦學精神,遵循“合理定位、內涵發展、強化開放、辦出特色”的辦學思路,堅持“地方性、套用型、開放式”的辦學定位,踐行“崇尚學術、傳啟文化、培育人才、服務社會”的辦學宗旨,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培養高素質套用型人才。
第五條學校堅持內涵發展和特色建設,堅持規模、結構、質量、效益相統一。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西安文理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為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實行教授治學和民主管理,實施目標管理、績效管理和精細化管理,逐步推進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八條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接受師生員工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九條學校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舉辦。在西安市人民政府領導下,接受省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十條舉辦者的權利:
(一)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法律;
(二)監督學校依照章程辦學,糾正學校違反章程的行為;
(三)任命必須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
(四)審批必須由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五)依法制訂學校經費撥款標準,監督和評估學校教育教學質量;
(六)監督學校依法使用和管理公有財產;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舉辦者的義務:
(一)賦予學校本地區同類型高校均等權益,保護學校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
(二)支持學校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國內外科技文化交流與合作;
(三)支持學校自主設定組織機構、聘任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四)列學校為市級財政預算單位,提供辦學資金,保障辦學經費來源,逐步增加辦學投入;
(五)依法保護學校法人財產權不受侵犯,維護學校辦學環境和秩序;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學校的權利:
(一)依法依規行使市級事業單位人、財、物管理許可權;
(二)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規模,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方案,調控招生比例;
(三)根據教學需要,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實施教學活動;
(四)根據國家和社會需要,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按照國家規定,開展與境外高校的科技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遵循精簡效能原則,確定教學、科研、行政等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及受捐贈的財產;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學校的義務:
(一)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學中心地位和教育教學質量;
(二)定期向舉辦者匯報辦學情況和效益;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按照規定向校內外公布相關信息;
(五)遵守國家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依法接受監督;
(六)執行國家和地方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職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長;
(七)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學校功能
第十四條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健全質量監控體系,實施教育教學活動,致力於造就高素質套用型人才。
學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和留學生教育;適度發展繼續教育和成人教育。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逐步推行學分制。
第十五條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設定和調整學科和專業。發揮學科綜合優勢,支持學科、專業交叉、融合與發展。
第十六條學校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促進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推動學科建設。
第十七條學校與政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合作,通過多種方式為國家和地方建設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務。
第十八條學校開展文化普及教育,推進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十九條學校依法與境內外高校和科研、文化機構開展教育、教學、科研、文化交流與合作,促進開放辦學和教育國際化。
第四章組織與結構
第一節學校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中國共產黨西安文理學院委員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學校黨委的領導職責主要是: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一條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職權主要是: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等工作;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聘任和解聘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聘任與解聘教職工,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按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工、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擬訂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行使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設副校長和校務委員若干人,協助校長行使職權,對校長負責。
第二十二條中國共產黨西安文理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中國教育工會西安文理學院委員會是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學校工會依據相關規定,在基層單位設定基層工會。
第二十四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西安文理學院委員會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依據其章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學校團委依據相關規定,在二級學院設定基層團組織。
第二十五條西安文理學院學生會是由學生代表大會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學校團委的指導下,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學校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七條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按照章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校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學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學科建設專門委員會、教師聘任工作專門委員會、教學指導專門委員會、科學研究與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並按學科領域及院系(學部)設定學術分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和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作為學校學位工作的評定、授予機構,依照其章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第二節基層組織機構
第三十條學校按照學科專業設定學院。作為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的基層組織,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院黨總支履行《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賦予的職責。
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主持學院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管理決策的基本形式,研究決定本學院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按照其議事規則實施決策。
第三十一條學校設立的直屬研究中心(所)等科研單位,根據學校授權和各自章程,履行各自職能,承擔相應任務。
第三十二條學校圖書館、博物館、檔案室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教學、科研以及相關方面的服務。
第三十三條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三節決策與制度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科學、民主、規範的決策制度,制定決策機構議事規則。
第三十五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凡屬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後作出決定。
第三十六條 學校行政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分管校領導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或受校長委託的副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研究學校教學科研等重大問題及決定有關重要事項,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定。
分管校領導根據需要召開工作會議,處理有關事項,向校長報告。
第三十七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由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組成,是學校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學校教代會依照規定行使職權。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條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成員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參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建言獻策。
第三十九條關乎學校發展、專業性較強、涉及學校和師生重大權益等事項,決策機構應當事前組織專家和師生代表進行必要性、可行性論證。
學校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對重大決策提供合法性論證與諮詢。
第四十條 學校管理制度是規範學校運行的基本規則和辦事規程,學校決策機構、管理部門和師生員工必須共同遵守。
第四十一條學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應當按照規定程式進行。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二條學校對於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工,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對於未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工,依法實行契約管理;對於離退休人員,依法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十三條教職工的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社會服務,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獎勵和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就職務、福利待遇、評獎評優、處理或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教職工的義務:
(一)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恪盡職守,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四)遵守學術道德規範,傳播和發展先進思想文化和科學技術;
(五)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五條學校對教職工實行聘任和崗位管理:
(一)根據教學和科研需要,設定教師職務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
(二)建立教職工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
(三)建立健全教職工進修、培訓制度;
(四)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自由,為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必要的教學、科研條件和保障;
(五)建立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六章 學生與學員
第四十六條學生是指依法取得學校學籍、在本校註冊的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學生的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依照學校規定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為發展個性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
(四)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五)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六)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學生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學業,修德正身,完善人格;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服從學校領導和管理;
(四)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學校依法對學生進行管理和服務:
(一)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二)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諮詢、就業指導與推薦、創業教育等服務,為困難學生提供必要幫助;
(三)支持學生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課外活動,支持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和勤工助學活動;學生課外活動不得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有關協定;
(四)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相應學位;
(五)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規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處理、處分。
第四十九條學員是指依照有關規定在學校註冊、接受非學歷教育培訓、沒有本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員按照法律和學校規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學員相應的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七章 校友
第五十條凡在學校及其前身學習和工作過的人員,學校授予名譽教授的社會人士、聘請的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和兼職研究人員,學校授予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其他個人,均為校友。
第五十一條校友會是廣大校友自願參加、從事校友聯誼工作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其宗旨是團結、依靠和凝聚海內外校友的力量,為學校建設發展和廣大校友服務。
校友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學科專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組織。
第五十二條學校支持校友學業和事業發展,通報學校發展規劃與成就,優先為校友提供繼續教育服務。
倡導校友參與學校建設,對做出傑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八章 財務與資產
第五十三條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獎助基金,依法接受團體、企業和個人捐贈。
第五十四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體制,健全經濟責任和審計監察制度,加強經費管理,完善監督機制,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監督,保證資金安全運行。
第五十五條學校執行高等學校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實行年度預算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條學校依法使用、管理和保護擁有的有形和無形資產。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訓、校歌、校慶日
第五十七條校徽是學校的象徵,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為圓形,分紅藍兩色。上方為中文校名,下方為英文校名,中間為朱雀圖案。
徽章為長方形證章。教職工徽章底色為紅色,校名顏色為黃色;學生徽章底色為白色,校名顏色為紅色。
第五十八條校旗為長方形,分藍白兩色。藍色旗中間為白色校徽圖案,下方為白色中英文校名。白色旗中間為紅色校徽圖案,下方為紅色中英文校名。
第五十九條校訓為“重德、敦品、篤學、躬行”。
第六十條校歌為《西安文理學院校歌》。
第六十一條校慶日為每年的4月16日。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施行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施行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的修訂由校長提出,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西安市人民政府審批,陝西省教育廳核准,學校發布。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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