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漢長安城未央宮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西安市漢長安城未央宮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西安市漢長安城未央宮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2013年7月1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7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9號公布,自2013年8月2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漢長安城未央宮遺址保護管理辦西安市漢長安城未央宮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 文告: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9號公布
  • 實施時間:2013年8月26日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漢長安城未央宮遺址(以下簡稱“未央宮遺址”)的保護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陝西省文物保護條例》、《西安市周豐鎬、秦阿房宮、漢長安城和唐大明宮遺址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未央宮遺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未央宮遺址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範圍為準。
第三條 未央宮遺址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未央宮遺址保護與社會經濟發展、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的關係,確保未央宮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未央區人民政府負責未央宮遺址的保護管理工作。
漢長安城特區管委會具體負責未央宮遺址的保護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未央宮遺址保護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
其他與未央宮遺址保護工作相關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保護工作。
第五條 未央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未央宮遺址的保護,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未央宮遺址不得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闢為參觀遊覽場所時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未央宮遺址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未央區人民政府可以對在未央宮遺址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九條 市級相關部門、未央區人民政府及漢長安城特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未央宮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環境的治理,嚴格控制各類建設活動和設施設定。
禁止在未央宮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任何危害遺址安全、破壞景觀或者污染環境的建設活動。
第十條 在未央宮遺址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可能影響遺址安全性、完整性的活動,除保護、展示及必要的輔助設施外,不得對遺址本體進行任何作業,禁止進行與保護無關的其他建設工程及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遺址保護、展示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設計方案應當嚴格限制附加建(構)築物,並符合相關規範要求,按照規定程式依法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 在未央宮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前,建設單位應當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在未央宮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未央宮遺址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報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在不破壞未央宮遺址本體和景觀環境的前提下,可以進行適度的展示。
在未央宮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得破壞遺址的環境風貌,不得污染環境,不得危及遺址安全。
第十三條 未央宮遺址保護範圍內的園林綠化,以及建(構)築物、景觀設施的色彩、體量和風格應當符合未央宮遺址的歷史文化價值和內涵。園林綠化應當採用本地植物品種。
第十四條 未央宮遺址保護範圍內的植被、建(構)築物等可能對遺址本體和環境造成危害或者影響的,漢長安城特區管委會應當採取相應的措施,消除隱患。
第十五條 未央宮遺址保護範圍內應當根據需要設定必要的安防系統,並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和通訊設施。
第十六條 漢長安城特區管委會應當制定各類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發生危及遺址安全的突發事件時,漢長安城特區管委會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並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確需利用未央宮遺址拍攝電影、電視和其他音像資料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的,拍攝單位或者舉辦者應當制定文物和環境保護方案,按照審批許可權,報相應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漢長安城特區管委會應當對拍攝單位和舉辦者的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未央宮遺址保護範圍內的文物遺蹟應當實施原址保護。發現、出土的文物,應當交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未央宮遺址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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