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資源管理辦法

《西安市水資源管理辦法》於2002年11月13日由西安市政府令第3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建築業勞動保險基金行業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等55件規章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水資源管理辦法
  • 實施區域:西安市
  • 實施時間:2002-10-01
修改決定,辦法全文,

修改決定

為了維護法制統一,清理政府規章中與各項改革決策和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要求不相適應的內容,市人民政府決定:
一、修改53 件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
西安市水資源管理辦法(2002年11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 根據2003年1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國有土地儲備暫行規定〉等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根據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水資源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建築業勞動保險基金行業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等55件規章的決定》修正)
將第六條第二款中的“市轄縣及閻良區、長安區、臨潼區的水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轄縣及閻良區、長安區、臨潼區、高陵區、鄠邑區的水行政管理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上述政府規章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辦法全文

【發布單位】陝西省西安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10-01
【生效日期】2002-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西安市
西安市水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陝西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水資源,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熱水、礦泉水在內的各種類型的地下水。
第四條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發利用水資源。
單位和個人依法取得的水資源使用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必須做到全面規劃,統籌安排,合理開發,綜合利用,有效保護,厲行節約,為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務。
第六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保護。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區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市轄縣及閻良區、長安區、臨潼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管理。
第七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在水資源綜合考察和評價的基礎上,按流域或區域編制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
全市的水資源開發利用綜合規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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