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電動車管理暫行辦法

襄陽市電動車管理暫行辦法

《襄陽市電動車管理暫行辦法》是襄陽市人民政府2013年頒布的地方規章,自2013年1月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陽市電動車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無
  • 性質:地方法規
  • 地區:襄陽市
  • 文號:市政府令2013第27號
為加強我市電動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保護道路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車的登記上牌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電動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保護道路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車的銷售、登記、通行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電動車是指電驅動的,具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包括電動腳踏車和電動機車。
本辦法所稱電動腳踏車是指電驅動的,最大設計車速、整車質量、外廓尺寸、電動機額定功率等指標符合《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規定的兩輪車輛,電動腳踏車屬於非機動車輛。
本辦法所稱電動機車是指電驅動的,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中關於機車規定的二輪或者三輪道路車輛。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車的登記上牌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質監、工商、環保、建設、規劃、交通、物價、財政、城管等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動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銷售管理
第五條 銷售電動車應當依法經工商部門註冊登記。
第六條 銷售電動機車應當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並列入工信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第七條 依法實行電動腳踏車登記上牌目錄管理制度。
市質監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工商、環保等相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標準和國家工信部公告編制《襄陽市電動腳踏車登記上牌參考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向社會公布並適時予以更新。《目錄》具體編制辦法由市質監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條 電動車銷售商應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並列入國家工信部公告的電動機車產品和電動腳踏車《目錄》,並向消費者說明其購買的電動車是否能夠在本市登記上牌。
凡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未列入國家工信部公告的電動機車和未列入《目錄》的電動腳踏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不得登記上牌。
第九條 工商部門應加強對本市電動車銷售市場的監管,建立定期、不定期檢查制度,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條 銷售的電動車電池應當符合環保要求。
電動車的銷售商應當提供廢舊電池更換、回收服務,按規定建立台賬,並將收集的廢舊電池交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第三章 註冊登記和通行管理
第十一條 對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車實行註冊登記制度。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冊登記並領取相關牌證的電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十二條 凡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列入工信部公告的電動機車和列入《目錄》的電動腳踏車,在本辦法施行之後購買的,應當自購車之日(以開具發票時間為準)起15日內依法申請註冊登記;在本辦法施行之前購買的,車輛所有人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申請註冊登記。
第十三條 凡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未列入工信部公告的電動機車和未列入《目錄》的電動腳踏車,在本辦法施行之後購買的,一律依法不予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依法禁止其上路行駛;在本辦法施行之前購買的,核發有效期為3年的臨時過渡號牌和行駛證,期滿後依法禁止其上路行駛。
取得臨時過渡號牌的電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在未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十四條 電動車辦理註冊登記等相關手續,堅持便民、利民的原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增設牌證辦理點、簡化辦理程式等方式,為電動車登記上牌提供便利。
電動車登記上牌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電動車註冊登記等相關手續依法應當收取的相關費用,按照省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電動車註冊登記、變更、轉移、註銷、通行等其他相關管理工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登記規定》、《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在履行法定程式後可以依法限制或者禁止電動車在一定區域內通行。
禁止、限制通行的道路、時間及區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公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關於電動車註冊登記、道路通行等相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違法銷售電動車的,由質監、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侮辱、毆打或阻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動車監管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市公安局應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8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過程中,國家和省出台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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