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城市管理執法局

襄樊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將原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城市管理監察支隊)的職責整體劃入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根據《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襄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90號)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襄樊市市級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襄發[2009]23號)精神,設立襄樊市城市管理執法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樊市城市管理執法局
  • 內設機構:8個
  • 行政編制:33名
  • 機動編制:10名
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能調整

(一)
(二)將原市園林局的職責整體劃入市城市管理執法局。
(三)將原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城市管理監察支隊)城市道路挖掘的審批管理職責劃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四)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實行“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分區負責、以區為主和市區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市區內城市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市城市管理執法局綜合協調、各城區(開發區)為主管理,相關部門共同參與。
(五)增加對襄陽區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指導、檢查、督辦和考核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起草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規範性檔案,擬訂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市容和景觀燈飾管理工作。依據國家、省有關法規和規章,擬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標準並負責組織檢查、督辦落實;負責對戶外廣告設定地點、外型的核准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市區戶外廣告設施(包括利用市政公用設施發布的廣告)經營權的有償出讓;負責對損害城市環境、容貌和形象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市區景觀燈飾亮化標準的制定、審批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依據國家、省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定全市環衛規劃和行業管理標準,組織檢查督辦各城區(含襄陽區)、開發區落實;負責垃圾處理場的建設與管理;負責環衛、園林企業資質管理;負責市區環衛和園林綠化作業市場化運營的招標、監管;負責市區生活垃圾及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負責市區市容環衛管理行政許可核准審批。
(四)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管理工作。會同市城鄉規劃部門編制城市規劃區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負責市區規劃區各類綠化用地綠線的劃定和控制管理,參與新建(擴建、改建)項目配套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核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園林綠化行業管理,負責對市區臨時占用綠地、樹木砍伐(移栽、修剪)的審批;依法收取有關綠化行政規費;負責組織風景名勝區資源調查評價和風景名勝區的申報工作,指導風景名勝區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指導各類公園、廣場、遊樂園及動(植)物園的經營管理;負責管理市區古樹古木;組織實施城市建成區全民義務植樹;承擔市綠化委員會城市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統一指揮、組織、協調和跨區綜合執法活動的組織實施;負責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重要案件的查處工作;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授權,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1)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2)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3)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4)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5)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的行政處罰權。(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督察。
(六)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人事關係的集中統一管理;負責市區城管執法人員招考錄用、業務培訓、工資晉級和跨區調整輪崗等工作;參與對城區(開發區)城市管理執法局有關幹部考核,對其任免提出審核、備案意見。
(七)負責城管執法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
(八)負責城市管理110聯動信息服務工作,負責對市民舉報投訴的督辦、回復和落實工作。
(九)會同市財政部門編制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年度資金計畫並組織實施;根據工作考核情況核撥城區、開發區行政執法人員工作經費;負責統一配發各城區、開發區行政執法裝備;負責督促行政處罰款罰繳分離制度的執行。
(十)負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對城區、開發區城市管理狀況進行檢查、督辦、考核、通報。
(十一)負責召集查處違法建設聯席會議。會同規劃、建設、房管等部門,研究對違反城鄉規划進行建設的項目給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意見或建議。
(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息指揮中心)。
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承擔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宣傳、調研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受理民眾投訴舉報;負責城管信息的匯集、處理與反饋;運用數位技術等現代化手段,對城市管理和城管行政執法工作實行實時監測與動態控制,對執法隊伍及市容環衛園林綠化作業進行統一指揮調度;承擔市城管執法局入口網站及網路平台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修訂和完善《襄樊市城市綜合管理考核辦法》;負責城市綜合管理的組織指導、協調督辦、考核評價及市城管委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法規科。
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普法教育工作;負責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審理工作;負責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文書的規範使用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城市管理重要案件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和受委託執法單位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工作;負責對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備案、監督、檢查、考核。
(三)執法督察科。
負責制定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具體負責相對集中的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方面行政執法活動的統一指揮、指導和組織協調;負責組織協調督辦上述四個方面的市區集中統一執法、跨區綜合執法和專項執法活動,組織查處上述四個方面的大案、要案和社會影響較大的重要案件;負責組織對城管執法人員(協管員)隊容風紀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市區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考核,查處社會各界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舉報投訴。
(四)市容環衛管理辦公室。
負責貫徹執行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對損害城市環境、容貌和形象的行為實行監督管理;具體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類行政執法活動的統一指揮、指導和組織協調;對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行業管理,負責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比工作;制定市容市貌標準和環衛管理標準並組織實施;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市區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編制年度市容環衛設施建設和採購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區生活垃圾處理場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全市市容環衛企業資質管理;負責市區環衛作業市場化運營的招標、監管;負責市區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的審批,環衛設施的遷移、拆除、封閉的許可,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及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制定相關徵收辦法;負責廣場舉辦活動的審批、協調等相關工作;負責戶外廣告、景觀燈飾、門面招牌、橫幅布標的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戶外廣告、景觀燈飾、門面招牌設定的規劃和技術規範;負責戶外廣告設定和張貼、張掛宣傳品的審批工作;負責審核市區景觀燈飾設施的設定方案並指導實施;負責協調、處理戶外廣告、景觀燈飾和門面招牌管理中的綜合性問題。
(五)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公室。
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道路綠地和其他公共綠地的管理工作;負責對損害城市道路綠地和其他公共綠地行為實行監督管理,具體負責園林綠化管理類行政執法活動的統一指揮、指導和組織協調;擬訂城市綠地管理標準並組織實施;編制和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和園林綠化發展計畫;負責對市區臨時占用綠地、樹木砍伐(移栽、修剪)審批;依法收取有關綠化費(金);監督管理園林綠化市場;負責市區古樹古木的保護和管理;負責園林綠化施工單位資質認定和審核、報批及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園林綠化新成果、新技術推廣套用;依據行業標準擬訂廣場(遊園)管理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各類公園、廣場、動物園及遊樂園的經營管理;負責公園、廣場舉辦相關活動的審核、協調等工作;負責公園、廣場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組織風景名勝區資源調查評價和風景名勝區的審核報批,指導風景名勝區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城市組的日常工作。
(六)路政管理科。
負責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許可管理工作;依據國家、省有關法規和規章負責城市道路占用費的徵收工作;負責城區道路設定的停車場(市區臨時停車場)管理工作;負責疏導點設定審批管理工作;負責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點設定和審批、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市政管理類行政執法活動的統一指揮、指導和組織協調。
(七)計財裝備科。
負責編制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年度資金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負責城管執法系統執法業務所需設備、器材、車輛、制服等物資的計畫、購置、分配及管理。
(八)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人事管理、勞動工資、職稱評聘、教育培訓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做好乾部的考核、考察、培養、任用工作;負責系統內精神文明建設和評先表彰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建群團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科。
離退休人員工作科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人員編制

(一)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市容環衛管理辦公室主任1名(副縣級),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公室主任1名(高配副縣級);正科級領導職數11名(含市容環衛管理辦公室副主任2名,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公室副主任、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科科長各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6名。
暫保留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機關隨人員劃轉事業編制16名,隨自然減員逐步核銷。
原核定市園林局2名工勤人員事業編制,隨自然減員逐步核銷。
(二)核定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專項編制208名。其中: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督察大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專項編制40名。
襄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專項編制45名。
樊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專項編制80名。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專項編制30名。
魚梁洲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專項編制3名。
機動編制10名,分年度面向社會公開招考錄用。

其他事項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督察大隊為市城市管理執法局管理的副縣級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主要職責:負責對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隊容風紀等事項進行督察;對執法程式、執法行為、執法效果、執法效能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城市規劃批後監管,承辦需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直接處理的規劃執法案件;組織全市跨區域專項執法行動;督辦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轉交各城區、開發區城市管理執法局辦理的案件。內設綜合科、檢查督辦科、快速應急中隊、規劃監察中隊。核定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4名,副科級領導職數4名。
(二)理順城管執法人員人事管理關係。按照“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分區負責,以區為主和市區雙重領導”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要求,對市區城管執法隊伍實行“市區共管、以區為主”的管理模式。
1、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市區城管執法人員執法資格、人事關係的集中統一管理(市、區兩級城管行政執法人員的人事關係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督察大隊);負責市區城管執法人員招考錄用、業務培訓、工資晉級和跨區調整輪崗等工作;參與對城區(開發區)城市管理執法局有關幹部考核,對其任免提出意見建議。城區、開發區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所屬執法人員和協管人員日常工作管理和幹部管理。
2、城區(開發區)城市管理執法局班子成員實行市、區雙重管理,以區為主。即:班子成員由城區(開發區)黨委和市城市管理執法局黨組共同考核;班子正職由城區(開發區)黨委提出任免意見之後須徵得市城市管理執法局黨組同意,方可任免;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按程式報送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決定;班子副職任免之前,應徵求市城市管理執法局黨組意見。
3、各城區(開發區)城市管理執法局法制科科長和城管執法中隊正、副中隊長的考核任免工作由各城區(開發區)負責,市城市管理執法局黨組參與考核,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備案。
4、各城區(開發區)城市管理執法局法制科科長和各執法中隊正、副中隊長須從在編在崗並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城管執法人員中擇優選任。
5、各城區(開發區)城市管理執法局領導班子成員、中隊正職的年度考核,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黨組和城區(開發區)黨委聯合進行,考核等次的確定按相應的幹部管理程式辦理。一般執法人員的年度考核以城區(開發區)城市管理執法局為主,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按程式備案。
(三)原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城市管理監察支隊)、市園林局所屬事業單位成建制劃歸市城市管理執法局管理。其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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