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征企業所得稅稅款加收利息處理

稅務機關根據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企業做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對2008年1月1日以後發生交易補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按日加收利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補征企業所得稅稅款加收利息處理
  • 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
  • 生效日期:2008年1月1日
  • 來源:所得稅法
稅務機關根據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企業做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對2008年1月1日以後發生交易補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按日加收利息。?
1、計息期間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預繳)稅款入庫之日止。?
2、利息率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12月31日實行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以下簡稱“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並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3、企業依法提供同期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的,或者企業符合法律的規定免於準備同期資料但根據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的,可以只按基準利率計算加收利息。?
企業按照法律的規定免於準備同期資料,但經稅務機關調查,其實際關聯交易額達到必須準備同期資料的標準的,稅務機關對補徵稅款加收利息,適用2的規定。?
4、按照本規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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