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

2006年1月4日,經局務會議通過並公布,自2006年1月4日起施行。涉及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查補企業所得稅稅率問題、企業年金稅前扣除等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雲南省國家稅務局
  • 發布時間:2006年2月5日
  • 實施日期:2006年1月4日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雲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已於2006年1月4日經局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4日起施行。
雲南省國家稅務局
2006年2月5日
各州、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各地在執行企業所得稅政策中反映的情況及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經研究,現對企業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明確如下,請依照執行。

內容

一、民政福利企業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1994]0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民政福利企業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福利企業繼續執行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一997]180號)精神,從2005年1月1日起,我省民政福利企業按下列規定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凡經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國稅機關按有關規定審查批准的民政福利企業,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符合上述減免稅條件的民政福利企業,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程式提出申請,報經國稅機關審查批准後,可按政策規定減征或免徵企業所得稅。
二、查補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32號)規定以及稅法適用的原則,稅務機關查出的以前年度少申報應納稅所得額,應當補征企業所得稅的,按被查出年度享受優惠稅率的,按優惠稅率補征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年金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根據《雲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雲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雲勞社[2004]134號)規定,企業在建立年金制度時,必須持勞動保障部門《關於企業年金方案備案情況的復函》,其繳費或計提數在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5%以內部分,可在經營經成中列支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企業固定資產修理費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符合固定資產修理費條件的,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符合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條件的,應按規定辦法扣除。
五、個人投資者費用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2003]158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個人獨立企業、合夥企業除外)為個人投資者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六、匯總納稅成員企業所得稅管理問題
(一)為適應“綜合徵管軟體”上線運行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要求,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含州市級、省級匯總機構,下同)均由其向所在地縣(市、區)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年度申報和納稅反饋等手續。
(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0號)的規定,從2005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開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年度申報、繳稅期限統一為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從2006年1季度企業所得稅申報開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季度申報、繳稅期限統一為季度終了後15日以內。“綜合徵管軟體”中省局統一設定的申報、繳稅期限由省局負責修改;各主管國稅機關應在2006年2月15日以前對“納稅人申報繳款期限單獨設定”模組中的相關信息進行修改。
(三)匯總納稅成員企業省級匯總機構以及在我省只有一個級次的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在向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手續後,應向雲南省國家稅務局(所得稅管理處)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匯總表)和財務會計報表。
七、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管理問題
(一)企業分支機構經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凡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薄,編制財務會計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除另有規定外,均應就地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分支機構經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審核,上級企業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確認,凡不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人條件的,其企業所得稅申報等手續應由其上級企業統一辦理。因企業經營管理體制和會計核算辦法發生變化,原匯總納稅成員企業變為非獨立經濟核算分支機構,不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應由匯總納稅成員企業省級匯總機構及時報告省國稅局。經省國稅局審核,此類非獨立經濟核算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申報納稅等手續,應上劃其上級企業統一辦理。
(三)上級企業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應加強溝通協調,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上級企業辦理稅前扣除申請、接受納稅檢查等事項時,對於涉及分支機構的事項,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相關審核材料。非獨立經濟核算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要加強監督管理,發現有違反稅收政策行為的,要及時通報其上級企業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發現經營管理體制和會計核算辦法發生變化,不具備非獨立核算條件的,要及時上報上級稅務機關,並按照獨立納稅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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