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性法規,是指行政法規的一種。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中,用以補充法律或其他行政法律規範為目的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於法律、法規對於某些情況不可能事先預見或不宜作出詳細規定,為了使法律、法規更切合實際,授權國家行政機關或下級行政機關根據當時的情況加以充實、完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補充性法規
- 定義: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中,用以補充法律或其他行政法律規範為目的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補充性法規,是指行政法規的一種。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中,用以補充法律或其他行政法律規範為目的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於法律、法規對於某些情況不可能事先預見或不宜作出詳細規定,為了使法律、法規更切合實際,授權國家行政機關或下級行政機關根據當時的情況加以充實、完善。
補充性法規,是指行政法規的一種。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中,用以補充法律或其他行政法律規範為目的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於法律、法規對於某些情況不可能事先預見或不宜作出詳細規定,為了使法律、法規更切合實際,授權國家行政機...
補充性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權力機關的明確授權,對已經發布的法律、法規進行補充規定的立法活動。這種立法是針對法律、法規尚未規定的事項而作出的補充性規定。補充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通常稱為補充規定或補充辦法。[1]如《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
敦羅布喇什補充法規,18世紀伏爾加河流域土爾扈特部法規名,約制定於1741—1758年。法規簡介 原文為托忒文,抄本見於前蘇聯科學院東方學研究所所藏《衛拉特法典》抄本中。1880年俄國學者戈爾斯通斯基譯註《1640年蒙古衛拉特法典》一書問世時,該法典以《在卡爾梅克汗頓杜克達什時代為伏爾加河的卡爾梅克族編訂的法規》...
補充性行政事實行為,又可稱為執行性行為,是行政主體為了實現一個已經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內容而實施的行為,它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是輔助執行一個已經成立的行政行為的行為。以行政事實行為和行政法律行為的關係為標準,可以分為獨立的事實行為與補充性行政事實行為。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銷毀收繳的假冒偽劣產品。這種...
與基本醫療保險不同,補充醫療保險不是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而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是在單位和職工參加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後,由單位或個人根據需求和可能原則,適當增加醫療保險項目,來提高保險保障水平的一種補充性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與補充醫療保險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為補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為了...
這裡的“不相牴觸”所要求的對象包括全部類型的地方性法規,即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配套的實施性法規,根據某項法律規範制定的補充性法規,在貫徹實施某項法律的基礎上制定的自主性法規,都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關於“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這一用語中包含互有聯繫的兩個概念,一個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