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法院

裁判法院是香港最初級的刑事法院,可進行聆訊的控罪包括簡易程式罪行和可公訴罪行,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會移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訴法庭審理。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式都是在裁判法院開始。與香港其他法院不同,裁判法院的裁判員稱為裁判官(主權移交前稱裁判司),而非法官。

簡介,各裁判法院,

簡介

在一般情況下,裁判法院的最高刑罰為監禁2年和罰款10萬元(就一宗案件只涉及單一罪行而言)。但是,當裁判法院同時處理兩項或以上的可公訴罪行時,裁判官可判處最高3年的刑期。就某些條例而言,單一罪行可判處監禁3年和罰款500萬元。至於有關違例小販、交通違例事項、亂拋垃圾、公司沒有遵守《公司條例》事項以及僱主違反《僱傭條例》事項等性質較輕微的罪行,則由特委裁判官負責審理。特委裁判官不能判處監禁刑罰,而罰款的上限為5萬元,而裁判法院的抗訴案案件會轉至高等法院的原訟法庭。
香港主權移交之前,香港裁判法院的名稱為香港裁判司署。

各裁判法院

東區裁判法院(香港西灣河太安街29號東區法院大樓)
九龍城裁判法院(九龍九龍城亞皆老街147M號九龍城法院大樓)
觀塘裁判法院(九龍鯉魚門道10號觀塘法院大樓)
荃灣裁判法院(新界荃灣大河道70號荃灣法院大樓)
粉嶺裁判法院(新界粉嶺璧峰路1號粉嶺法院大樓)
沙田裁判法院(新界沙田宜正里1號沙田法院大樓)
屯門裁判法院(新界屯門屯喜路1號屯門法院大樓)
西九龍裁判法院(計畫中)(九龍長沙灣東京街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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