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權

表演權,即公演權、上演權。指著作權人自己或者授權他人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權利。特點在於必須以公開的方式進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數人。表演他人作品應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表演權
  • 外文名:right of performance
  • 拼音:biao yan quan
  • 領域: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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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表演權,即公演權、上演權。指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權利。特點在於必須以公開的方式進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數人。表演他人作品應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免費表演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出 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

相關解析

表演權是屬於作品的著作權人的。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著作權人享有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權利。表演包括現場表演和機械錶演兩種。前者是指演出者運用演技,向現場觀眾表現作品的行為,如演奏樂曲、上演劇本、朗誦詩歌等;後者是指運用唱片、光碟等物質載體形式,向公眾傳播被記錄下來的表演的行為,如卡拉OK廳和舞廳播放音樂等。但無論是現場表演還是機械錶演,它們都屬於公開表演作品的行為,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並向其支付報酬。
表演者享有的是表演者權,它是表演者因表演作品而享有的權利.表演者根據自己對作品的認識和理解,通過聲音、動作、語言、技巧等不同方式來演繹作品,使作品以不同的形式進行傳播。在現實生活中,許多的文字、戲劇、音樂、舞蹈等作品往往是通過演員的表演活動得以廣泛流傳。正是考慮到表演者對作品的傳播付出了創造性的勞動,《著作權法》賦予了表演者以特定的權利。
因此,使用他人的表演作品時,一方面要獲得表演者的許可,向其支付報酬,另一方面也要獲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

相關區別

表演者權指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表演是一項創作性的活動,表演者藉助聲音、表情、動作來表現作品,使觀眾以聲情並茂、生動形象的方式更加充分的感知和理解作品。不同的表演者的水平和風格迥異,從而帶來極具個性的享受。為了保護表演者表演不被歪曲,法律賦予了表演者人身權利;另一方面,對表演活動進行商業性利用,可以帶來經濟效益,所以,法律又賦予其財產權利。

權利歸屬不同

表演權屬於著作權,表演者權屬於鄰接權。
例如豫劇《程嬰救孤》的作者為編劇陳湧泉,他擁有著作權;河南省豫劇二團是表演者(表演者可以是演員,或者演出單位),其擁有鄰接權。

權利主體不同

表演權的權利主體是著作權人(編劇),表演者權的權利主體是演員或者演出單位。
表演權的主體是作者,具有唯一性;表演者權的主體是演員或演出單位,其不具有唯一性。如豫劇《程嬰救孤》的作者為編劇陳湧泉,即該劇的原創作者是唯一的,如果對作品演出、改編、翻譯的話,要經過作者許可;如果該劇交與其他劇團演出,則又會產生新的表演者權利人,即一部作品如果經過不同表演者的多次表演,那么擁有表演者權的人不止一個,而表演權主體還是作者一個人,原因就是作品本身沒有變化,而各個表演者的活動卻並不相同。當然,有時這兩種權利也會產生重合。如原創型歌手,歌曲由其演唱,另一方面他又是詞、曲作者,那么這名歌手既享有表演權又享有表演者權。

權利客體不同

表演權的客體是作者的作品本身,表演者權的客體是現場的表演。
表演權是固定的文字,它具有閱讀性及表演性;表演者權是生動的活演出,它具有鮮活性及欣賞性。

權利內容不同

表演權是著作權的一種,包括對作品的現場表演及機械錶演兩種權利(財產權);表演者權是著作權鄰接權的一種,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
表演權包括以下內容:(1)表演自己的作品;(2)授權他人表演其作品;(3)公開傳播作品的現場表演;(4)授權他人用各種方式公開播送其作品的表演。
表演者權擁有以下權利:(1)表明身份權、(2)保護表演形象權、(3)許可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權、(4)許可錄音錄像權、(5)許可複製、發行權、(6)許可信息網路傳播權。

相關法律

我國新著作權法在第36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期中並沒有區分作品是否已經發表,而是不管發表與否,統一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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