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執行

行政訴訟中執行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當事人履行已經生效的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的行為。特點:(1)執行須以義務人拒絕履行法定義務為前提;(2)執行的範圍只限制在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決定;(3)執行須是具有執行權的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4)人民法院對不同的被申請人所採取的執行措施也不同。

根據中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採取如下措施: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帳戶劃撥;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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