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轉換

轉換制度來源於民法上的無效民事行為轉換制度,在行政法上,違法行政行為的轉換實質上是對違法行政行為的矯治。轉換是指有權行政主體為了維護行政行為的效力,確保原行政目的的實現,保障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將違法行政行為轉變為合法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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