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務中心

行政服務中心

行政服務中心原名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又叫政務服務中心,是集信息與諮詢、審批與收費、管理與協調、投訴與監督於一體的綜合性行政服務機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中指出,要逐步建立健全政務服務體系,要充分發揮服務中心(即政務(行政)服務中心)作用。

在我國,綜合行政服務機構大都產生於本世紀初,尤其是《行政許可法》頒布前後。據有關統計資料,全國已有不同層級的綜合行政服務機構3300多家,幾乎覆蓋了全國所有縣市。我國綜合行政服務機構的產生,順應了建設服務型政府的現實要求,是政府公共服務方式和服務程式的一種新的探索。其產生的原因大體可分為事實原因和法律原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服務中心
  • 原名:行政審批服務中心
  • 性質:綜合性行政服務機構
  • 產生:行政許可法頒布前後
  • 別稱政務服務中心
服務宗旨,事實原因,法律原因,創建目的,建立意義,機構別稱,

服務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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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原因

1、國際背景:20世紀90年代後西方國家“重理管理”、“重塑政府”改革的興起。
20世紀90年代後,由於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美國企業界率先發起了一場名為“重理管理”的管理革命,其基本導向是在新技術,特別是信息技術的支持下,重新清理、評價並大幅度改善原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式,從而有效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隨後,這一“重理管理”波及公共部門,引發了公共部門的重理。要求政府為公民提供的服務增強回應性、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重理政府、重塑政府的意義主要有二:進一步確立了服務政府的理念;創造了全新的服務型政府的行為方式和行為程式,並對政府雇員的素質要求、政府內外各方利益關係的全面調整等諸多方面帶來明顯變化。
2、國內背景:我國加入WTO後,政府行為適應性調整的需要以及改善我國執法現狀、提高執法水平的需要。
加入WTO後政府行為適應性調整的需要。加入WTO後,我國享有了成員國穩定的多邊最惠國待遇,這極大地改善了我國的國際貿易環境,使我國儘快融入於世界經濟主流。WTO以市場經濟為基點確立了一整套經濟貿易規則和法律制度框架,我國政府必須以積極態度和有效作為予以應對,這就要求對傳統執法制度和政府行為進行適應性調整,否則,可能受到WTO規則的制裁。這種調整包括對執法方式、執法程式等進行重新設計和重新規定,使之能夠迅速適應社會政治、經濟體制的重大變革。
改善我國執法現狀、提高執法水平的需要。行政權力是一種執行性公共權力,其職能是執行法律及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執法是法的貫徹實施,是實現法的目標的關鍵,是以對法的忠誠為基礎。但實際情況卻不容樂觀,執法失職、執法趨利、執法野蠻、地方保護、部門保護等已不是個別現象。從而帶來“政府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個人權力利益化”的問題。行政機關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對於社會而言不啻於一種災難,必須予以制止。
2011年08月0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中指出,要逐步建立健全政務服務體系,要充分發揮服務中心(即政務(行政)服務中心)作用。

法律原因

自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行政法研究會成立至今,我國集中式行政法典的創製已有20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後頒布了《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行政複議法》、《立法法》、《行政許可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務員法》等。這些集中式行政法典既是行政權力運行的規則,同時也貫徹了許多先進的法律理念,為新的執法方式的產生奠定了法律基礎。其中與行政審批服務機構的產生有密切關係的法律規則和法律理念主要有:
1、行政便民。行政便民是指行政機關應當儘可能採用便捷方式,方便行政相對人與政府打交道,並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周到的服務。我國許多法律對此都規定了具體的、可操作的“便民”措施,有的甚至將“便民”直接確定為法律原則。
2、行政公開。行政公開是指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行為或與公民權利義務直接相關的行政行為,要通過一定的方式讓公民知曉,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則對應著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告知義務。
3、行政效率。法律主要通過一些保障規定而保證行政效率。第一,在保障行政相對人基本人權和公平行政的前提下,規定簡易行政程式,使行政手續簡單化。第二,設定時效或期間制度,使行政行為的各個步驟都受到法定時間的限制而不得拖延。行政機關的拖延,可能造成默許相對人的權利。第三,規定替代制度,即在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能履行法定義務時,由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由其他工作人員代為履行的制度。
我國集中式行政法典貫徹的上述法律規則和法律理念,既是古今中外法學家和思想家對於行政權力應當如何運用而進行理性思考的結晶,同時也為我國綜合行政服務機構的產生提供了法律保障。這些法律規則和理念提示並要求各級政府必須採用最合適、最便捷、最能夠為行政相對人看得見的方式,為其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否則就有違於這些法律規則和法律理念。綜合行政服務機構由於辦公地點、辦事程式和工作制度等方面的特點,集中體現了服務行政、陽光行政、高效行政的要求,因而是正當合法的。
2000年,浙江省率先進行了綜合行政服務機構建設的試點,2001年國務院下發《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後,全國各地陸續開始成立綜合行政服務機構。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各地政府為方便民眾,改善、投資環境,促進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審時度勢,銳意改革,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紛紛組建行政審批服務中心。

創建目的

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建設以便民、高效、廉潔、規範為宗旨,推行“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並聯式審批、陽光下作業、規範化管理”的運行模式。
集中辦事,方便民眾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在中心設立視窗集中辦公,將行政相對人需要跑多個部門才能辦成的事,變為只跑中心一處就能辦成,極大地方便了辦事民眾。“變民眾跑為幹部跑”,“變外部跑為內部跑”,真正體現了人民政府以民為本的思想和為民服務的宗旨。
加強監督,提高效率
在中心的統一要求、組織、監管和協調下,對進入中心的所有審批事項都作出公開承諾、限時辦結;特別是通過並聯審批,切實簡化了辦事程式、有效提高了辦事效率。同時,通過各單位之間、視窗工作人員之間的相互監督,中心管理人員和社會公眾相結合的監督,使監督工作更好地落到實處。
陽光作業,防止腐敗
建立公開、透明的告知制度,服務項目、受理條件、辦事程式、辦結時限、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辦事結果、行為規範、管理規章等全面公開,實行陽光作業,保障了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保證了行政審批的公正與規範,有效地預防和減少了暗箱操作、權力尋租、“吃拿卡要”等腐敗現象的發生,改善了政府及其部門的形象。
規範收費,有利財政
嚴格按規定標準收費,減少了部門自由裁量收費數額的隨意性,全部收費直接進入財政統一賬戶,透明了各部門資金狀況,方便了財政對各部門資金的有效監管,防止了資金流失,保證了財政收入。同時,擴大了財政資金的調度空間,並為減小部門收入差距提供了方便。

建立意義

有利於重塑政府形象
1、有利於重塑政府形象,改善政社關係和幹群關係。過去,公眾申請行政審批遇到的推諉、扯皮、刁難現象屢有發生,“衙門作風”、“官僚習氣” “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的行政作風公眾最反感,也是公眾對政府產生不滿情緒的重要原因之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建立較大程度地改善了這一問題。公眾得到的不僅僅是方便和少跑路,更重要的是塑造了高效、廉潔、親民、為民的政府形象,改善了政府及其部門與社會公眾的關係,減少了衝突與矛盾,實現了和諧有序。
職能轉變和體制改革
2、有利於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長期以來,政府部門管理的越位、缺位、錯位並存;在行政管理方式上重管理、輕服務,重事前審批、輕事後監管;行政管理帶有明顯的趨利特徵,權與責脫節,權與利掛鈎。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建立,從服務機制上,從服務環境上能促使上述問題得到有效改善,並已成為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的試驗場、檢驗台和突破口。
從源頭預防遏制腐敗
3、有利於建設法制政府,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腐敗。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建立和《行政許可法》的實施,為從源頭上防腐和反腐起到良好作用。這種集中審批模式,客觀上實現了“想腐而不敢,欲腐而不能”的行政機制。規範了審批程式,實現了有效監督,使濫用公權和私用公權的機會大大減少。同時,審批事項進一步清晰明確,行政許可設定清楚規範,審批過程公開透明,避免了亂設行政許可事項和隨意增設行政許可主體,對建立有限責任政府和法治政府起到了有利的作用。在區委、區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區級各部門和社會各界的關注、支持下,我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建設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作為新生事物,也同全國各地的綜合行政服務機構一樣,還存在著諸如法律、體制、利益、權屬以及思想認識等諸多方面的矛盾和問題,需在全國行政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和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過程中不斷探索創新,逐步加以規範和解決。

機構別稱

部分地區不會以行政服務中心來署名,會用一些差不多意思的辭彙來署名,如:公共(服務)中心、市民(服務)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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