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應急

行政應急,是關於國家行政機關行使應急職權以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事件的制度。行政機關管理的行政事務,大體上可以分為正常社會狀態下的行政事務和非常社會狀態下的行政事務,行政應急是法律上為管理和控制非常狀態下行政事務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應急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基本特徵,法制建設,地位,原則,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範,加強管理。,快速反應,協同應對。,依靠科技,提高素質。,措施,類型,自然災害,安全事故,公共衛生,經濟危機,社會衝突,

基本特徵

第一,突然發生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公共事件,對全國或者一定區域的國家、社會和公眾的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第二,正常狀態下的行政管理不足以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事件導致的社會危害,必須採取特別行政應急措施;第三,為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的整體利益,公民個人將增加新的負擔。

法制建設

行政應急是我國改革開放時期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2004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改憲法,規定了國務院決定在個別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的職權。在此之前發布的《戒嚴法》(1996)、《防洪法》(1997)、《防震減災法》(1997)、《安全生產法》(2002)等法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199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2003)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6)等行政法規,對行政應急制度作出了規定。

地位

生存和安全是國家、社會和公眾的首要利益,因此,行政應急制度在行政法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一方面,行政應急制度要求行政機關及時履行法定應急職權,控制和消除危害性的突發公共事件,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的安全利益;另一方面,行政應急制度用於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應急職權,保證非常狀態下的行政法治,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原則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

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居安思危,預防為主。

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於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依法規範,加強管理。

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快速反應,協同應對。

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製度,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依靠科技,提高素質。

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採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措施

行政應急措施,是行政機關為控制突發公共事件和消除其社會危害性採取的應對措施的總稱。按照這些行政應急措施對公民權益的影響,大致上可以分為授益性、負擔性和限制性三類。
(一)授益性行政應急措施,是行政機關為遭受突發公共事件損害的公民和組織提供救助和保護的應急措施。例如為感染流行性傳染病的患者提供醫療,為遭受破壞性地質災害無家可歸的人員提供臨時住所和生活必需品,為公眾進行自救自助提供公共信息和指導等。對於這一類行政應急措施,法律特別關注和禁止的是行政不作為、不當延遲行為和不公平歧視行為。
(二)負擔性行政應急措施,是行政機關為克服行政資源不足而要求公眾提供人力、物力支持的應急措施。例如緊急徵調專業技術人員和臨時徵用房屋、場地、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動產與不動產。對於這一類行政應急措施,要求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者授權,尤其關注的問題是徵用的條件和徵用的補償。
(三)限制性行政應急措施,是行政機關對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公民權利限制行使或者予以克減的應急措施。例如強制治療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停止和驅散集會對集體意願表達權的限制等。對於這一類行政應急措施,要求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者授權,特別關注的問題是濫用酌情處理許可權。

類型

行政應急類型是指依照突發公共事件具體情形對行政應急制度進行的分類。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是要求採取行政應急措施應當考慮突發公共事件的導致因素。由於引起突發公共事件的因素不斷更新,難以窮盡性地歸納出突發公共事件種類,這裡只是根據我國的相關立法或者應急經驗提出的五類行政應急。

自然災害

自然災害行政應急,是指由於出現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導致突發公共事件,行政機關作出應急處理的制度。由於自然災害發生次數增多和我國行政法制建設的完善,我國在自然災害應急處理方面的立法也逐步增多。比較典型的立法是1997年公布的防震減災法,該法規定了在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後,指揮機構的設立、信息的報告和緊急應急措施的採取等重要事項。

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行政應急,是指由於出現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核電廠核事故、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貯存和使用事故等技術性事故導致突發公共事件,行政機關作出應急處理的制度。最近一些年我國生產安全事故和其他技術性安全事故發生頻率較高,國家逐步加強了相關立法。例如2002年發布的安全生產法、1992年發布的礦山安全法、1993年發布的《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等。

公共衛生

公共衛生行政應急,是指由於出現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等導致突發公共事件,行政機關作出應急處理的制度。除此之外,還有危害動物和植物等生物災難導致突發公共事件,行政機關必須作出的應急處理。我國在公共衛生行政應急方面的典型立法是2003年發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經濟危機

經濟危機行政應急,是指由於出現金融信用危機、資源、能源、生活必需品短缺等導致突發公共事件,行政機關作出應急處理的制度。例如1995年頒布、2003年修訂的商業銀行法第七章關於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接管商業銀行的規定。

社會衝突

社會衝突行政應急,是指由於出現包括恐怖攻擊,涉外突發等導致突發公共事件,行政機關作出應急處理的制度。例如1996年頒布的戒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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