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壟斷

行政性壟斷是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地區行政性市場壟斷、行政強制交易、行政部門干涉企業經營行為、行政性公司濫用優勢行為等。它們不屬於政府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進行的正常經濟管理,也不屬於政府為實現對國民經濟的巨觀調控而採取的產業政策、財政政策等經濟和社會政策。因此,認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濫用權力,其依據是國家的法律和政策。如果國家的法律或政策明確規定禁止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從事某種限制競爭行為,而政府或其所屬機構違背規定採取了這種行為,這就構成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性壟斷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monopoly
  • 主體: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組織
  • 領域:經濟
  • 表現形式:行業、部門壟斷等
本質,特徵,表現形式,

本質

行政性壟斷首先也是一種經濟壟斷一經濟上的、經濟領域的、以經濟為內容和目的的壟斷;而不是以行政權力壟斷為目的。只是這種經濟上的壟斷實現的原因是行使權力的結果,而不是或主要不是企業所能直接做到的。行政壟斷的實質,是行政權力超出其許可權範圍而運用於市場關係中,從而實現行為主體利益的最大化。它是一種追求利益的行為,因此,行政壟斷本質同樣是經濟壟斷,行政權的介入是壟斷力的來源。在既定的相關市場上,行政權力的來源是唯一的,因而行政壟斷主體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在限制競爭的效果上,行政壟斷與經濟壟斷的表現也沒有區別,即同樣使得在即定的相關市場上,形成一種壟斷狀態。

特徵

首先,從行為主體看,行政性壟斷行為的實施者是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而非市場中的經營者或競爭主體。
其次,從形成原因及對競爭的作用情況看,行政性壟斷是行為主體通過行政手段將行政管理權直接或間接地作用於經濟競爭活動而產生的,它的優勢來源是行政權力,而非經濟性因素。它始終是由非經濟性的行政權力發揮作用的,其作用的經濟主體往往達不到規模優勢的水平,技術、設備也未必先進,經營的又多是缺乏替代品的產品,於是,就會形成這樣一種狀況:即這些主體本身的經營狀況很可能是低效和落後的,而卻又憑藉行政壟斷獲取豐厚的利潤。這一狀況清楚地反映出行政性壟斷對競爭過程的扭曲和對競爭結果的破壞。
第三,從危害結果看,行政性壟斷除具有經濟性壟斷所造成的諸如限制、破壞公平競爭,導致資源配置低效率、經營管理低效率、動態技術低效率等損害後果外,還使市場自身的運行規則屈從於行政干預,喪失其協調生產布局、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整體經濟效益的調節功能,人為設定市場壁壘,阻礙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並助長行業不正之風,增加幹部以權謀私的空間,誘發腐敗,引起人們對政府信任度的降低,甚至導致嚴重的社會隱患與政治危機。

表現形式

一、行業、部門壟斷
即指經濟生活中的某些部門、行業利用本部門、本行業的行政職權和特定優勢,控制市場,獨占經營,損害公平競爭的行為。具體表現形式有:
第一,行業、部門的行政管理機關開辦經濟實體,利用手中的審批權、物資權、信貸權、稅收優惠條件等,參與同行業的不平等競爭。
第二,為保護本部門、本行業企業的經濟利益,封鎖市場,限制行業、部門外其它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三,限定客戶和消費者只能購買本部門、本行業下屬企業或掛靠企業生產或經營的商品。
第四,限定客戶和消費者購買本部門、本行業關係戶的商品。
第五,限定客戶和消費者接受指定單位的有償服務。
二、地區封鎖
即指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從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出發,採用各種不合理手段製造障礙,限制地區間經濟貿易往來,割裂地區間的資源聯繫,損害市場統一與公平競爭的行為。它人為地製造了本地區企業與外地企業間競爭機會的不平等和競爭條件的不相同,使本地企業明顯處於優勢地位,破壞了公平競爭的規則。其具體表現形式有:
第一,阻止外地企業進入本轄區。
第二,限制轄區內外地商品的銷售。
第三,限制本地產品、技術外流。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