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參與主體研究

《行政參與主體研究》是李衛華的一篇論文,導師是肖金明。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Research on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subjects
論文作者
李衛華著
導師
肖金明指導
學科專業
法學理論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行政管理 公民 參與管理 主體 法律
館藏號
D912.1
館藏目錄
2010\D912.1\22

內容簡介

本研究的基本進路是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其中導論部分集中闡述問題的由來及其研究思路,第一章至第四章分別從四個方面展開,具體分析問題,第五章則集中闡明研究的結論。 首先,提出問題是本項研究導論部分的主要任務。 任何一個學術問題的生成都有特定的時代動因、理論衝動和制度依歸,本項研究也當然遵循了這種基本的邏輯進路。其一,促使本文將研究焦點定位在行政參與主體問題的主要時代動因,是日益具有廣泛性和普遍性的行政參與實踐。這種具有民間自發性和社會內生性的參與實踐,既給行政機關履行職能提供了發揮自主性、創造性和積極性的空間,也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和壓力。於是,行政機關既積極回應公民參與的需求又惟恐觸動自身權威地位的矛盾態度,客觀上構成了公民參與運動的障礙,同時也對理論和制度的發展提出了迫切的需求。其二,促使本項選題生成的基本理論衝動是完善行政法主體理論,論證私人的行政法主體地位的正當性和法律意義。無論是我國傳統的法律文化還是現代行政法學,都將行政主體作為研究的重心和基點。但是,無論是從公民參與的實踐層面理解,還是從法律關係的理論層面理解,行政法關係都不可能僅由行政主體一方形成和支撐,必然存在著對方主體。而作為對方的私人主體有哪些、如何認定、法律地位如何、公眾作為對方主體時又如何行使參與權等問題,就成為行政法律關係理論、乃至國家與社會、政府與私人關係理論完善的重要內容。其三,作為本項選題論證目標的制度形態,是行政程式法的參與主體制度,包括主體資格、權利制度和對應義務制度等。這些制度的完善與否,直接影響到私人主體地位的實現和行政參與的有效性。 其次,分析問題是本項研究第一至四章的基本任務。 第一章行政參與的理論分析,主要研究行政參與的基本內涵、理論淵源和對行政過程的影響。所謂行政參與,是指受行政權力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參與到行政過程中,通過陳述意見、表達利益訴求以期影響行政決定、維護自己正當權益的活動,由主體、客體、方式、目標等多項要素構成。對於行政參與的理論淵源,可以從哲學、法理和憲政三個視角進行分析。人的主體性,闡明了私人作為行政參與主體的哲學根據;自然正義原則,表明受到行政行為影響的私人在行政過程中獲得利益表達和被傾聽的機會,是法治的必然追求;人民主權觀念,作為近代憲法的基本原則和目標價值,是私人參與行政的最高法律依據。參與對行政過程的影響,也就是參與行政比較管理行政所表現的基本特徵,主要有:互動性、衡平性、公共性、法律性等。 第二章從參與主體視角分析了行政參與的多元形態。私人對行政過程的參與,既有以個體形式的參與,也有以臨時糾集的群體形式的參與,還有以具有較強目的性和自治性的組織形式的參與。以何種形式參與,既取決於行政過程的利害關係人的存在樣態,也取決於參與主體希冀維護的利益的屬性,有時也與文化、制度等有一定的關係。不同的參與形態,在效果、廣泛性等方面,都各有優劣之處。因而,行政法應當保障和規範各種形態的行政參與,確保私人參與的效益最大化。 第三章集中分析了不同參與主體的法律地位。各國行政程式法的立法模式和表述方式雖有所不同,但在保障行政參與主體地位的規定方面、區分不同的參與主體等方面仍具有諸多共通之處。根據私人與行政過程利害關係的不同,其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的主體地位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行政相對人和行政相關人。所謂行政相對人,是指參與行政法律關係、與行政主體的職權職責具有對應的權利和義務、行政主體主觀意思表示所指向或擬指向的個人與組織。所謂行政相關人,是指參與到業已發生的行政法律關係中、與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其正當權益在客觀上受到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與組織。行政相對人與相關人同屬於行政參與主體,與行政主體具有對應主體性;但兩者在行政過程中的地位又有所區別。 第四章主要研究行政參與權的性質、內容和作用機制。行政參與權利是政治權利,從中可以看出行政參與和政治參與的內在關聯性;行政參與權利是公法權利,因而其保障和實現都具有不同於私法權利的公法特色;行政參與權是程式性權利,其實現依賴於行政程式法制的健全。依據參與權在行政過程的不同階段對權利主體的不同意義、對行政主體產生的不同程式義務、以及對行政過程產生的不同推動作用為主線,行政參與權利就包括發起權、知情權、表達權、獲平等對待權、防禦權等內容。行政權力通過確認、保障、剝奪、限制等方式對私人權利發生影響;私人也要對行政權力發揮作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行政法律制度的目的就在於建立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這種平衡互動機制。具體來講,行政參與權對行政權力的作用機制可歸納為三個方面:參與與配合、監督與制約、抗辯與申訴。 最後,論證解決問題的制度歸屬是本項研究第五章的主要內容。 私人參與行政過程的主體地位,有賴行政法制度的保障。首先,保障私人參與行政過程的主體資格。所有利害關係人都應當獲得參與行政的機會;當利害關係人為多數人時,共同代理人制度能夠保障參與的效率;當利害關係人為普遍的社會公眾時,公益代表人制度能夠保障參與的有效性;當利害關係人認為自己的正當權益在行政過程中受到損害時,起訴資格制度能夠保障其獲得有效的救濟。其次,法制應當保障私人參與行政過程的權利,通過權利宣示、規範轉化和有效的公力救濟保障參與權利的充分實現。最後,建立行政主體對應義務的制度規範。私人對行政過程的參與實質上是一個在法制框架下與行政主體互動作用的過程,其參與主體地位的實現,當然有賴行政主體法律義務的確立和履行。對應於參與主體的參與權利,行政主體應當負有相應的程式義務,主要包括答覆義務、公開義務、聽證義務、平等對待義務、答辯義務等。這些義務的履行,依賴於行政法制度的明示、相應程式制度的規範以及責任制度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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