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兩頭制

行政兩頭制是法國公共行政上的一種制度。行政權力分別由總統和總理行使的制度。由1958年的第五共和國憲法確立。總統在行政法領域有下列權力:(1)簽署部長會議決定的法令和命令權。(1) 任命公務員的權力。(3)採取緊急情況所必要的措施權。在國家遇到緊急情況時,總統可以行使包括立法權和行政權在內的全部國家權力。

總理在行政方面的權力主要有:(1)總理掌握行政機構和武裝力量,包括監督各部的行政活動。(2)確保法律的執行,行使制定條例的權力,中央政府的一切條例,原則上都由總理制定。(3)任命文職和武職人員權,總統一般任命高級公務員,其餘任命權力,由總理和部長行使。(4)召集部際會議權。(5)監督預算編制權,總理對財政法案有最後決定權。這是總理最有效地監督全部行政活動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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