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受賄代理人

行受賄代理人

行受賄代理人,是一種新的行賄受賄犯罪模式,指在賄賂中充當行賄人和受賄人的中間人,主要包括親朋好友、專家學者和退休幹部三種類型。這種犯罪模式加大了反腐偵查的難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受賄代理人
  • 模式簡介:指國家工作人員不直接接受賄賂
  • 主要類型:親友是最常見的行受賄代理人
  • 兩大危害:隨著國家反腐敗力度的不斷加強
模式簡介,三大主要類型,親朋好友型,專家學者型,退休幹部型,帶來兩大危害,兩大反腐措施,

模式簡介

所謂“行受賄代理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直接接受賄賂,而是通過自己信任的人間接接受財物,再轉由自己支配。行賄人也心照不宣地將賄賂送到“代理人”手中。在這種模式下,受賄人與行賄人沒有直接接觸,而受賄人在法律上也常常不具有賄賂財物的“所有權”,只是擁有“使用權”,給偵查取證帶來很大困難。
行受賄代理人行受賄代理人

三大主要類型

根據“行受賄代理人”身份不同,將其分為2類:

親朋好友型

親友是最常見的行受賄代理人
親朋好友型是最常見的行受賄代理人。親朋好友型代理人的存在,是在與受賄人有長時間接觸的基礎之上。代理人與受賄人之間是親人或者多年的好友關係,相互之間有極高的信任度,也有一定的默契。了解這層關係的行賄人多會直接找到代理人,提出自己的要求,事後也會將好處費交給代理人,即自始至終行賄人與受賄人可能從未謀面。
行受賄代理人
代理人接受賄賂後,或者轉交受賄人,或者通過成立私人公司等方式將受賄財物隱匿於公司或者私人賬戶,供受賄人日常消費使用。隨著信任關係的增加,代理人也不只是接受賄賂的工具,逐漸異化為幫助國家工作人員出售權力,尋找受賄機會的經紀人,這些代理人最終也被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的共犯。
這類案件凸顯當前受賄犯罪逐漸從被動接受變為主動尋找的特點,這種行為方式更為隱蔽,危害也更巨大。受賄人除了應請求進行權錢交易外,有時也會通過代理人主動進行權力尋租。

專家學者型

專家學者型代理受賄相對親朋好友型具有偶發性。在一些政府招標項目中,會聘請一些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專業評審,這給負責項目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評審搭建了一種聯繫。同時,投標單位為了順利中標,急需取得項目負責人的“支持”和“內幕信息”。
行受賄代理人行受賄代理人
作為第三方的評審既能直接聯繫項目負責人,又掌握有關信息,因而成為投標單位最希望拉攏的人。如果評審自身法制意識淡薄、職業道德不高,極容易被拉上船,成為受賄代理人。當“成功”一次後,這種代理關係會進一步密切,一旦還有類似的項目,這種行受賄方式就會再次重演。

退休幹部型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時建立了龐大的關係網,這層關係在退休後並不會消失。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後身份的轉變,與企業單位的接觸也更加容易。這使得退休幹部作為受賄代理人比普通代理人更受“歡迎”。
與退休幹部形成鮮明對比,24世紀初也出現了在職幹部淪為“行受賄代理人”的案件。

帶來兩大危害

1、隨著國家反腐敗力度的不斷加強,部分有不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越來越有所顧忌,但又心存僥倖,於是開始尋找新的犯罪手段。
2、“行受賄代理人”犯罪模式由於阻斷了受賄人與行賄人之間的直接聯繫,使其與代理人之間形成了一種攻守同盟,給反貪偵查工作帶來了一定困難,為行受賄人逃避偵查、規避法律制裁提供了一時之便。

兩大反腐措施

1、隨著檢察機關對偵破此類犯罪模式的研究與實踐,更科學有效的偵查手段也迅速成型,在偵查與反偵查的角力中,不法分子永遠不可能逍遙法外。
2、對於“行受賄代理人”,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介紹賄賂罪;而如果在介紹過程中有分成、獲利行為的,還可能構成行受賄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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