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學

以刑罰(主要是自由刑)的執行、行刑場所的組織和設施、受刑者的待遇、假釋、緩刑等行刑制度作為研究對象的專門科學。

行刑學的出現,是十九世紀以來的法制國思想和社會國家思想影響的結果。這一理論改變了作為刑罰權主體的國家與受刑者之間傳統的絕對關係,從而把二者的關係建立在一定情況下的相對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基礎上;並且主張在懲罰和預防犯罪問題上,要著眼於社會利益,進行社會改造,使其儘快適應社會生活,不致重新危害社會。
在刑法學說上,對行刑學的產生起直接作用的是新派刑法學者所倡導的教育刑主義。這種理論認為,行刑的目的是為了培養受刑人的責任心和責任感,尤其是社會責任心與對共同體的責任感,樹立個人與團體間的新的正常關係;要求對社會有良好的正常態度;發揮受刑者通力合作、互助互愛的積極性;建立國家與受刑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基於上述理論,在適用法律問題上,反對刑罰絕對論,主張刑罰與保全處分並用;在行刑設施上,反對殘酷的報復性的行刑設施,主張行刑設施的緩和化和人道化;在對犯人的處遇上,反對單純的懲罰,主張教育改造。
行刑法學在其產生髮展過程中,不時受到來自報應刑論和罪刑法定主義的阻力,而且由於諸多原因,獨立的行刑法在各國尚未臻完備。因此,行刑學還是一門比較年輕的學科,有待於不斷地充實、發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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