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

血站

血站是采供血機構是指採集、儲存血液,並向臨床或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血的醫療衛生機構,分為血站、單採血漿站和血庫;血源是指向采供血機構提供血液的公民;血液是指用於臨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於血液製品生產的原料血漿。血站分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庫。特殊血站包括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和衛生部根據醫學發展需要批准、設定的其他類型血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血站
  • 外文名:Blood Bank 
  • 功能:採集、儲存血液
  • 類型醫療衛生機構
  • 血源科:業務科室
分類,採血科,待檢科,檢驗科,質控科,成分科,發血科,血站衛生,采供血管理,

分類

血站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醫療資源、臨床用血需要等實際情況設立。 血站分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站)、中心血庫,其主要任務如下:
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采供血工作的業務、教學和科研中心,負責直轄市、省會所在市和自治區首府所在地的采供血工作,一般設在省會城市。 血液中心作為采供血服務機構,為保證獻血者安全和舒適,中心嚴格按國家標準對獻血車的內外環境進行消毒和體檢、採血等環節的操作。市民參加獻血時,需攜帶本人身份證或軍官證、士兵證、護照、有身份證號碼的駕駛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就近報名即可為無償獻血事業獻出自己的一份愛心。 血液中心為醫院提供成分血、全血、輻照血、單採血小板等多種血液製品,有力地保證了的臨床和急救用血。中心為各家醫院提供了24小時免費送血服務,在第一時間內為醫院提供有力的保障。為適應臨床需要,中心還開展白細胞血型及相關疾病、造血幹細胞、骨髓移植配型、親子鑑定及稀有血冷凍保存等多種業務。
中心血站(血站)是設區的市的血站,負責所在市及所轄縣(市)的采供血工作。中心血庫是縣或縣級市的血站,負責所在縣、市的采供血工作。
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因工作需要,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在轄區範圍內,人口流動比較大的繁華地區建立血站分站。血站 分站的工作由設點的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負責,並接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 血液中心的設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初審,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准。
設定中心血站(血站)、中心血庫或血站分站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初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部門審核批准。

採血科

血源科是血液中心最大的業務科室,主要承擔無償獻血、造血幹細胞捐獻工作的宣傳、招募、採集服務,保障臨床用血,以及負責無償獻血志願工作者服務隊的管理、培訓、協調等工作。
血源科獻血處血源科獻血處
獻血站點分布在各區的繁華地段,為愛心市民提供優質的獻血服務,開展全血、成分血採集和造血幹細胞捐獻者登記、留樣、審核等業務工作。
服務保障組為捐血獻髓志願者提供獻血檢驗結果回告、用血報銷、發放溫馨的生日賀卡、節日祝福問候以及造血幹細胞捐獻者供者服務等系統服務;同時承擔獻血資料信息錄入和採血站點後勤保障工作。

待檢科

待檢科科室主要負責所有血液、血樣管、資料的接收,每一袋血液初始信息的錄入及可疑血製品的標識及隔離,並將初步驗收的血液發往相應部門進行成分製備,同時進行成分血液及檢測報告的接收,對每一袋不合格的血液進行嚴格的隔離與報廢,對每一袋合格的血液進行標籤的列印、貼上及包裝,並確保合格血液的及時供應。
血站待檢科血站待檢科
待檢科採用12小時輪班制,365天不間斷每天熱忱地接收每一袋新鮮血液並發出每一袋安全合格的成分血液,每天以高度的責任心細緻地核對、再核對,嚴把每一個交接過程的質量關卡,充分發揮了樞紐中轉站的功能,及時匯總交接過程中存在的可疑質量隱患,為質量控制部門提供信息與數據,並達到持續改進質量的目標。

檢驗科

檢驗科現有專業技術人員。大部份人員應具有十年以上血液檢測經驗並具備較強科研能力。檢驗科應具備國內、國際先進的儀器設備,例如Xantus、Tecan、STAR全自動樣品分配系統,FAME及BEP-3全自動酶聯實驗後處理系統,全自動核酸檢測處理系統。建立了完善的溫度監控系統,對實驗室內所有製冷、恆溫設備實行24小時集中監控。對於每一份血液篩查標本同時用國產和進口試劑檢測二遍。在國內率先使用核酸擴增檢測技術(NAT)對血液樣本追加一次核酸常規檢測,縮短病毒檢出的視窗期,大大提高了血液安全質量。檢驗科核酸檢測實驗室是通過衛生部臨床檢驗中心驗收的衛生部定點聯合檢測實驗室。在實驗室能力驗證方面,檢驗科積極開展血清學和病毒核酸檢測國際室間質評工作。
質控科質控科

質控科

質控科主要承擔質量檢測和質量管理工作,以確保血液質量和輸血安全。在質量檢測方面,質控科對采供血所使用的每個批號的血袋、機采耗材、消毒用品等關鍵原輔材料和血液關鍵檢測試劑均進行質量抽檢,確保只有合格的物料和試劑才能用於采供血工作。同時對全血和成分血進行質量抽檢,確保血液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在質量管理方面,質控科負責將ISO/IEC17025質量管理體系與《血站質量管理規範》、 《血站實驗室質量管理規範》進行整合,並加以維持、監控和持續改進。
質量管理體系建設:及時將ISO/IEC17025質量管理體系與《血站質量管理規範》、《血站實驗室質量管理規範》進行有機的整合和融匯,建立和實施一體化質量管理體系,對血液質量進行系統、全面的質量管理。質量管理考核:建立質量管理考核管理辦法和考核細則,定期對各部門質量管理工作進行考核,持續改進質量管理工作。

成分科

成分科主要負責製備各種血液成分製品,製品包括懸浮紅細胞洗滌紅細胞、病毒滅活濾白血漿、冷沉澱及冰凍血小板。血漿添加一定濃度的MB後,放置在病毒滅活櫃內進行病毒滅活處理,滅活完成後,血漿通過過濾器中過濾膜的深層過濾和吸附作用,將白細胞和MB吸附掉。2008年7月1日開始,成分科為臨床醫院提供小規格病毒滅活濾白血漿,為嬰幼兒輸注血漿提供安全保障。
成分科成分科
成分科擁有儀器設備包括:大容量低溫離心機,每台離心機一次性可以離心12袋400ml多聯袋、24(18)袋200ml多聯袋; 生物安全櫃;無菌接合機;離心平衡稱;血漿病毒滅活櫃;血漿速凍機; 成分科全體人員恪守《血站質量管理規範》和《實驗室質量管理規範》中的要求;遵守衛生部頒布的《全血和成分血質量標準》。遵循深圳市血液中心《程式檔案》和《質量手冊》及《成分科標準操作規程》的條款。

發血科

發血科是面向臨床的“服務視窗”之一,分為合格血液存放區、發血區、取血區及值班區。發血科配備有先進的溫度監控系統、血液輻照儀、血小板恆溫振盪保存箱、大型冰庫、各種不同溫度的儲血冰櫃、大容量冰凍血漿解凍箱等儀器設備,以確保血液及血液製品的安全有效。
發血科作為對外服務視窗,除了滿足全市臨床用血需求以及為臨床用血單位提供用血諮詢服務外,開展了血液庫存量研究的新課題,建立和實施了全新的血液庫存機制、血液應急預案及三級預警機制,每季度根據既往臨床用血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血液庫存量方案以科學指導采供血,成功實現了血液採集和庫存系統化、動態化、科技化,在國內開創了先例。近期,發血科在RH陰性血備用庫存方面再次進行了大膽而有益的嘗試,經過實施後,效果顯著,很好地解決了臨床稀有血型緊急用血的瓶頸和難題。發血科主要負責合格血液的入庫、發放、儲存、盤點、冰凍血小板解凍、血液輻照及24小時血液質量投訴受理等工作。

血站衛生

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在1994年衛生部發布的《血站基本標準》環境與安全管理章節中已有具體規定:1.內外環境整潔、安靜、安全、綠化和美觀。2.工作場所應符合衛生學要求,周圍無污染源,污水、污物及廢氣排放與處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此外,血站要積極創造條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
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向其說明情況,不得採集血液。獻血者的身體健康條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血站對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200毫升,最高不得超過400毫升,兩次採集間隔期間不少於6個月。 嚴格禁止血站違反前款規定對獻血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

采供血管理

血站采供血必須嚴格遵守各項技術操作規程和制度。未取得采供血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采供血業務。 血站必須按照註冊登記的項目、內容、範圍,開展采供血業務,並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 血站技術人員必須經輸血業務知識技術考試,取得考試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血站在採血前,必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獻血者健康檢查標準》,對獻血者進行健康檢查,健康檢查不合格的,不得採集其血液。血站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採集獻血者的血液,並在《無償獻血證》及獻血檔案中記錄獻血者的姓名、出生日期、血型、獻血時間、地點、獻血量、採血者簽字,並加蓋該血站採血專用章等。
采供血管理采供血管理
嚴禁採集冒名頂替者的血液,嚴禁超量、頻繁採集血液。血站採集血液後,對獻血者發給《無償獻血證》。《無償獻血證》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賣、轉讓、出借。 血站必須嚴格按照《獻血者健康檢查標準》中的有關規定,對採集的血液進行檢驗,檢驗時必須使用有生產單位名稱、生產批准文號和國家檢定合格的診斷試劑,保證血液質量。檢驗項目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血站在採集檢驗標本、採集血液和成分血分離時,必須使用有生產單位名稱、生產批准文號和有效期內的一次性注射器和採血器材,用後必須在血液管理監督員監督下按規定及時銷毀並作記錄,避免交叉感染 。
血站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用血計畫,積極開展成分血製備,並指導臨床成分血的套用。血站不得單采原料血漿。 血站應當建立相應制度,改善技術條件和設備條件,向開展親友、社會互助獻血的醫療機構提供方便、及時、安全的服務。 血源、采供血和檢測的原始記錄必須保存十年。血液檢驗(復檢)的全血標本的保存期應當在全血有效期內;血清標本的保存期應在全血有效期滿後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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