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殼腦袋規則

蛋殼腦袋規則

"蛋殼腦袋"規則,是指某人有一個像"雞蛋殼那樣薄的腦袋",通常不會對正常人造成傷害的打擊卻會造成對該人的致命損害。為確定責任,保護受害人,在判斷行為與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時,應認為存在因果關係並且加害人有"過失"。作出這一判斷的最重要原因是,存在損害事實且加害人沒有抗辯事由。在"蛋殼腦袋"規則中,應當適用過錯責任,而不是公平責任。

如果你輕輕地颳了一個人一巴掌,而碰巧他的腦袋軟如蛋殼,結果他頭破血流,最終斃命,那么你就必須對他的死負責。法律要求我們必須接受每個個體的特徵,即使受害人的體質不正常或過於脆弱,如頭蓋骨薄如蛋殼,嫌犯還是要對他的行為負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蛋殼腦袋規則
  • 外文名:Eggshell Skull Principle
  • 又稱:薄頭蓋骨原理
  • 特點:雞蛋殼那樣薄的腦袋
來源,案例分析,立法目的,

來源

蛋殼腦袋規則:該規則由英國的馬肯農(Mackinnor)法官於1939年創立。
馬肯農法官在一個案例的判決中指出:“一個對他人犯有過失的人,不應計較其受害人的個人特質,儘管受害人的這種個人特質增加了他遭受損害的可能性和程度。對於一個因受害人頭骨破裂而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受害人的頭骨的異常易於破裂不能成為抗辯的理由”。

案例分析

實例一  美國一八九一年的案例Vosburg v.Putney。一個十一歲的小孩,踢了一個十四歲少年的大腿幾下。這個十四歲的少年的腳碰巧有舊患,不堪一擊,結果成了一個跛腳。小孩辯解說,他並沒有要嚴重傷害他的意圖,誰料到那么三兩下的腳踢可以讓人殘廢?可是法官不同意。法官認為,傷害超出預計,並不是一個可以減輕罪行的一個理由。況且,傷人的行為是在學校發生的,而不是戶外的操場,小孩的行為是明顯不當的。小孩必須向對方作出賠償。
實例二  1962年發生了這么一件傷人案。兩個員工起了爭執,其中一個將一個燒紅的鐵條拋向對方,燒傷了他的皮膚。後來,傷者的傷口慢慢惡化,轉為癌症,最終死亡。辯方辯解說:傷者原本已經擁有容易患癌的體質,這是攻擊者始料不及的,因此,攻擊者不能對傷者的死負責。法官不同意。法官憑著蛋殼腦袋理論,認為攻擊者所估計的致傷程度跟案情是不相關的。關鍵是,攻擊者當初根本不該打人。既然打了人,就必須對打人的一切連帶後果負責。
實例三  不久前,新加坡有多位演員為了宣傳新片,坐上開蓬車遊街。突然間,有個摩托騎士向演員們丟臭蛋。不巧的是,臭蛋擊中了女主角的眼睛,並刺破了她的眼角膜。腐爛的蛋汁隨即流入眼球,造成嚴重傷害。後來經過急救,雖然不至於瞎眼,視力的完全恢復仍需一段時間。如果傷人者被指控,法官絕對不會接受“誰料到臭蛋可以嚴重致傷眼睛”的理由。當摩托騎士向演員拋臭蛋的那一刻,他就應當作出最壞的打算,並準備為任何的嚴重的後果負責。

立法目的

此法律的目的是要警惕世人,必須假設每個人都是豆腐做的,任何傷人的舉動,都可能導致最嚴重的傷害,也可能招來最嚴重的懲罰。受害者的任何舊患,原有的內傷,都不能用作開脫罪名的理由。動手前,請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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