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中共安徽省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蚌埠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2019〕5號)和《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關於蚌埠市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蚌發〔2019〕1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掛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牌子。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王家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外文名:Bengbu Housing and Urban-Rural Construction Bureau
  • 行政級別:正縣級 
  • 現任領導:王家渠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訂全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的規範性檔案
(二)組織編制全市城鄉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做好有關重點工程項目前期(可行性研究批覆)以及竣工驗收工作;負責編制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計畫,管理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負責城鎮垃圾處理費、城市污水處理費、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的徵收。
(三)組織編制全市住房保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組織、指導、監督並協調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工作;組織、指導全市住房改革工作;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管理工作。
(四)組織編制全市房地產業發展規劃;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參與開發項目建設條件的審查;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管理;負責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各類住房政策性資金、房屋專項維修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組織編制全市建築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管理、規範全市建築業發展;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和相關中介組織行為;指導、監管各類房屋建設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抗震設防工作;負責施工圖審查的備案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及信息化工作。
(六)管理城市主次道路、橋樑、地下管線、城市照明、城市防汛排澇、市區山林、園林綠化工作,負責按照國家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定;指導監管燃氣、供水、供熱、污水處理和城市節水工作;指導監管美化亮化工作。
(七)負責全市市容環境衛生綜合管理,擬訂相關規範性檔案、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監督工作;負責大型戶外廣告的設定規劃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的出讓工作;牽頭開展全市城市管理各項專項整治行動;負責全市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築垃圾管理、處置的指導和監督,對垃圾處置企業運營實施監管;負責推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工作,指導督查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八)指導、監督全市城鎮、村莊建設與管理。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發展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村鎮工程建設的指導和科技服務;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指導重點鎮、中心鎮建設。
(九)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
(十)指導、規範物業管理行業發展;指導監督全市物業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住房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二)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業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繼續教育、職稱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及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負責組織實施市級數位化城管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四)履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履行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履行工商管理方面的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負責全市跨區域及重大複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
(十五)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執法隊伍規範化建設;組織開展全系統執法人員業務培訓;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文書、服裝、裝備的統一制式;負責各區城市管理局(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負責人的提名。
(十六)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領域的信訪、投訴、複議、應訴及法律法規規章的普及宣傳工作。
(十七)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業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監督落實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擬訂相應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承擔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後勤、綜合調研、文稿起草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內保、綜治、民族宗教、保密、信訪、車輛、機關文明單位創建等工作。
(二)法規科。組織行業規範性檔案的調研、起草、審查和報批,承辦系統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行業法制建設、宣傳、培訓和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彙編工作;負責清單建設、信用體系、誠信建設工作;指導和規範系統內行政執法案件查處;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指導系統企事業單位改革、改制工作。
(三)綜合計畫科。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業發展規劃,研究分析重大問題,擬訂綜合性文稿;負責爭取國家和省相關優惠政策;牽頭謀劃並督促落實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負責省、市各項目標任務的分解下達以及重要工作、重大項目實施的督查工作;負責系統內崗位目標責任的編制、考核工作;負責市委督查考核辦公室(市政府督查考核辦公室)交辦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督促巡視、巡察整改問題落實工作;牽頭辦理市長熱線、政行風評議、市人大代表建議、市政協委員提案工作;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效能建設工作。
(四)城鄉建設科(城鎮化建設辦公室)。擬訂全市城市建設、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市區山林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專業規劃、改革措施和政策;組織編制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前期工作(至初步設計);參與編制全市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專業規劃;指導、監督和協調、管理城市基礎設施、園林綠化、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工作;負責協調供水、供熱、污水處理、燃氣等項目建設工作;擬訂村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計畫和縣城以下建制鎮、集鎮和村莊建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綜合開發建設和試點工作;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村鎮建設的發展規劃;指導重點鎮、中心鎮的建設。
(五)房地產市場監管科。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指導、規範房地產市場開發;歸口管理房地產行業統計工作;負責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房地產交易管理、中介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評估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組織開發區、住宅小區的竣工驗收和交接工作;負責舊城區、棚戶區、城市危房改造管理工作。
(六)住房發展和保障科。擬訂適合市情的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全市住房建設、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住房建設、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綜合管理社會中低收入者住宅的建設;承辦住房保障資金安排的有關工作。
(七)建築市場監管科。擬訂全市建築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對建築業實行行業管理;規範建築市場,負責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建設監理、室內外裝飾裝修、契約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等規章制度的監督執行;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工程造價諮詢、建設監理單位等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建築行業對外經濟合作,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內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工作;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組織施工、監理、勘察設計諮詢業、工程造價諮詢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註冊工作。
(八)市政園林管理科。負責制定全市市政公用設施運行及園林管理相關的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市政基礎設施年度維修計畫;監督檢查市區主次道路、橋樑、城市照明、防汛排澇、地下綜合管廊、園林綠化等市政基礎設施養護工作;指導監管美化亮化工作;監督管理供水、供熱、燃氣等公用事業市場;指導監督供水、雨水、污水、城市排水、供熱、燃氣等市政公用設施運行工作;參與市政、園林綠化等新建、改建項目、公共場所建設項目的審批、驗收和移交工作;負責城市節水用水監督管理工作。
(九)市容環境管理科。負責制定全市市容管理工作的標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貫徹執行戶外廣告和標識標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承擔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管工作;牽頭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指導縣(區)的店招標牌設定管理工作;承擔全市農村垃圾綜合整治協調工作;負責全市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築垃圾的管理、處置的指導和監督,對垃圾處置企業運營實施監管;負責對各縣區市容環衛管理、生活垃圾、餐廚垃圾的運營管理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協調、考核工作;參與市容環衛設施規劃建設竣工驗收。
(十)總工程師室(抗震辦公室)。擬訂行業科技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和科技體制改革方案;編制和實施行業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規劃、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參與編制技術引進計畫和項目的創新工作;負責建設抗震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施工圖審查備案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管理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加固、排危、設計規範工作;參與重大建設項目和國家重點抗震加固工程的驗收及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行業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工作。
(十一)物業管理科。負責組織實施宣傳國家、省、市物業管理行業的法律法規工作;督促指導各區政府規範物業管理行業發展,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定期對其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負責物業管理行業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對全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十二)行政審批和營商環境科。負責全局行政審批服務工作,協調處理行政審批項目運行中相關問題,指導各縣區依法開展行政審批服務工作;負責統籌研究推進行政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政策措施落實;牽頭負責營商環境建設工作;負責“四送一服”雙千工程工作。
(十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管科(突發事件應急辦公室)。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行業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監督落實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擬訂相應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市各類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城市供水、燃氣(管道天然氣、石油液化氣)、供熱、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或參與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檢查質量、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改和處理;負責房屋拆除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督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危險房屋進行安全鑑定;組織協調應對突發性事件的處置。
(十四)執法監督科。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監督、考核、指揮、協調,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制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規範化建設計畫及階段性實施方案,並協調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數字城管的指揮、協調、監督和考核工作;組織協調全市市容和環境整治、城市周邊環境整治、跨區及在全市有較大影響的執法等工作;指導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業務工作,負責全系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統計工作;對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中的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進行調查取證;牽頭行業大氣污染防治;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不文明祭祀、打擊傳銷、非機動車整治、掃黃打非等工作。
(十五)組織人事科(離退休人員服務科)。負責局屬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負責機關、局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局管幹部考察、任免和檔案管理工作;負責行業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執業資格統一管理和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出國(境)人員和有關政審報批和證照管理工作;檢查本系統企業勞動用工、內部工資分配和社會保險工作;組織行業職業技能培訓和考核鑑定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和系統內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領導指導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非公)黨建工作。
(十六)財務審計科。擬訂系統財務審計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住房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城建及各類住房政策性資金的年度計畫安排,管理城建和各類住房資金;負責編制全市執法執勤裝備購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各縣區做好執法裝備配置工作;負責依法徵收費用的管理;負責機關國有資產賬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局屬單位國有資產、專項資金及財務管理工作;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實施審計監督;組織對局屬單位法人代表的離任審計和正常審計工作;監督、指導會計結算中心工作。
(十七)宣傳教育科。負責宣傳報導、“雙擁”、文明創建、意識形態工作;負責部門網站、兩微、政務信息、政務公開、輿情應對工作;負責編制系統職工各類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政工系列職稱申報、評審;負責蚌埠建設學校管理工作;監督各類培訓辦班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行政編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5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2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王家渠

其他事項

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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